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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话说市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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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5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代社会商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征用开发,由拆迁所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据市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显示,2002年到2003年上半年,仅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拆迁纠纷案件就有110件,占房地产案件的8.9%%。同样,据国家建设部信访办有关资料统计,2002年1月至8月,受理来信4820件 次 ,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士透露,近几年,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信件数量逐年递增。 没达成协议就拆迁———被拆迁人要了解相关的法规

  举例说吧,我曾经遇到过一名个体业主。2000年初夏,她所在镇政府向她发出了《搬迁通知书》和《限期拆迁通知书》,没有多想,她就按通知书的要求拆除了自己的四间捣制房屋。可是,镇政府却不按拆迁规定的补偿安置协议办事,也不给她安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没办法,她就到法院讨说法。可镇政府却说,她是自行拆除房屋,双方没有达成安置协议。同年10月份,镇政府又将此地出让给一开发公司。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个规定,法院驳回了陈的起诉。因为陈与镇政府之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声音一位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说,作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的承租人的被拆迁人,与开发商处于平等地位。可是,一些开发商、拆迁公司、个别部门不依法拆迁,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点评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晗说,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而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但是,大部分被拆迁人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被驳回。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纠纷规定了相应的解决程序。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应首先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15 0:23: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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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知道杭州的旧城改造动作一直蛮大的,但是,在改造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例的问题,从我身边的人和事说起就四种情况最为普遍,第一是野蛮拆迁

  对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应给予尊重   

  去年的4月吧,我一同事的朋友林某的家在拆迁公司的推土机中消失了。一拆迁公司在拆除他家附近的房屋时,他的房子也被推倒了。此后,没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而是把已倒的房屋夷平。
  林某说,自己的房屋在旧区改造工程范围内,但是,他与拆迁公司没有达成协议,就没有迁出。4月24日,拆迁公司把他的房屋用推土机推倒,室内物品被工人们哄抢一空。拆迁公司却说,他们是在拆迁相邻的房屋时无意碰倒了林某的房屋。林某来到法院,要求房屋拆迁公司赔偿近3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或组织侵占。房屋拆迁公司无权擅自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即使不是故意碰倒,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保全证据。然而,拆迁公司却错误地将倒塌的房屋夷为平地,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不属于正常拆迁,应当赔偿。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自行强制拆迁或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人需要为此负责。有些拆迁单位不依法拆迁,在没有与居民达成协议、没依法申请强迁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人家的房屋,并造成房屋内的财产损失,而且也不对房屋内的财产及装修状况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导致权利人事后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纠纷,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张国晗说,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强制拆迁有严格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关于行政强制拆迁,今年3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第18条规定“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也应当重视这种非法拆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对自己房屋内的财产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保存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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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一种情况也碰到挺多的:
    “办公室”没了,向谁讲理
  被拆迁人对拆迁信息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      
    退休工人陈某曾住某街一处公房,承租人却是孙某。1984年4月,房子由某区住宅建设动迁办拆迁。后来,陈的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增加住房面积代建议定书,单位交纳了投资款,他得到近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回迁三年后,陈某发现,房屋的承租人仍然是孙,拆迁办公室并没有将承租人改成陈某。但是,由于当时的“动迁办公室”已经解散,他就将房产局和其下属的一个房地产管理处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签增加住宅面积代建议定书的是当时临时机构住宅建设动迁办公室,而不是两个被告,因主体有误,所以驳回起诉。陈某纳闷了,当时的“动迁办公室”已经解散,自己该向谁讨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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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种是最难解决的纠纷

  政府应更多关注“被非法拆迁户”的利益   

  周某有一套自有200多平方米的房屋。3年前,由于一项工程,他的房屋要拆迁。因房子用于开饭店,在补偿额方面,他与开发商没有达成协议。那年10月,在没经周同意的情况下,拆迁人就将他的房屋拆迁。因无处居住,周只好取出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拆迁补偿费重置房屋。由于当时拆迁人没有留下任何凭证,多年来,他一直不知找谁解决剩余的补偿费。经四处打听,他了解到某区的交通局、公路处等单位是具体的实施者。于是,周申请有关行政单位裁决。但这一部门却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拆迁,依法不能受理。他转而来到法院,仍然立不上案。

  有律师认为,有关部门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因为行政单位裁决的是正式拆迁纠纷,而非法拆迁不在此列;法院受理的应是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像这起案件中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考虑从“侵权”角度立案,法院会比较容易受理。

  点评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平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合法手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就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对裁决不服,可到法院诉讼。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反悔,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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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目前开发商经常会用的招数——拆迁后变动承租人

  开发商无权私订协议   
  从1995年开始,古某和丈夫范某一直住在我市一处公房里。4年后,某开发商要将其房屋拆迁。因无钱交纳投资代建费,范某就私自与开发商商定,回迁安置的房屋转给了他的妹妹。开发商也就与范某的妹妹签订了投资代建议定书,在某区为其安置了住房。
  古某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认为在回迁的过程中,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使范某的妹妹弄假,要求将房子腾退。
  法院认为,在房屋回迁时,范某私下与开发商商定了回迁事宜,违背了古某的意愿。因此,法院判范某的妹妹腾退房屋。
  点评一位法官说,对于个人承租的公房,拆迁后要变动承租人的,房屋管理单位或代管单位一定要严格审查,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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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进行城市建设,必须把维护好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让广大市民群众成为城市建设的受益者,得到更多实惠。特别是对困难群众,更应在拆旧建新过程中,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绝不能因为这些群众人数较少、处于“弱势”而忽视他们的基本利益。在维护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应多考虑百姓的利益。

  在实践中,拆迁纠纷解决难,只能增加被拆迁人的不满。对于激增的拆迁纠纷,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天津,目前已设立了一些便民措施。例如设立拆迁公示制度,在项目拆迁现场,树立醒目的拆迁公示栏,上面贴有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评估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等。有的还有相关公告,写明拆迁补偿金额发放日期、领取时需要的证件、办理拆迁手续流程等。实施了这一措施的天津市已经尝到了甜头,拆迁信访量比以前下降了一半。真希望我们美丽的杭州在为了创造更美丽的同时也能通过设立一些便民措施让大家都更规范化,把拆迁一事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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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供大家参考的,当然能加精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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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姑娘家这么有忧患感,真是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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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5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加精,说实在的,我真的挺为这些人感到悲痛的,更痛恨政府在处理这类事情时为大众考虑地太少,唉,所以就说出来让大家以后有点专业知识,别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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