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业主利益关系密切而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出台,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业主普遍关心、但又纷争不断的一些问题,诸如地面公共停车泊位的归属、公共绿地管养费用的支出、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根据《条例》(报批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现状]停车难是目前杭州多数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所以通常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希望以此限制小区停车量。 《条例》一出,再次强调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于是一些有车业主就提出:既然停车泊位是共有的,是否就可以无偿使用? 对此,记者咨询了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处长何师柱。“所有与使用是两回事。”何师柱表示,现在小区普遍面对的问题是车多车位少,放开车位使用,会让小区停车更加混乱,收取使用费也是限制小区停车量的手段之一,但依据杭州市有关规定车位使用费必须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就目前来讲,小区内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 但同时,也有律师私下表示,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业主大会同意,车位也可以不租。“如果有车业主多,大家都不想出钱,车位不租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有车业主是少数,那么租的可能性就大,因为有车族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无车族资源。”这样一来,小区公共泊位租还是不租,可能就成了小区有车业主和无车业主的一场权衡之争。 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挪用配套设施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 《条例》(报批文本)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现状]去年11月本报曾报道过杭州三塘桃园小区本应作为自行车库的住宅架空层被部分小区业主分割、占用,连物业单位也占用了部分架空层作为经营性用房,由此引发了“已抢到”架空层和“没抢到”的业主之间的矛盾事件。在当时的采访中,一些小区业主表示自己划分架空层是整幢楼的业主签名同意的,而且物业也默许了,这样的程序公平合理,因此对要求自己清退的做法很难理解。 现在《条例》对这部分内容做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除了要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得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期限要明确
[条例]《条例》(报批文本)第五条明确: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现状]其实这也是购买期房的业主经常碰到的问题。买房子的时候听售楼小姐介绍说这个楼盘有网球场、游泳池,有超市等商业服务设施,结果直到住进去了,这些承诺都还没影,一问,得到的答复是——那些是我们二期、三期的配套,要整个楼盘全部建设完成才能交付。 以后再想糊弄业主可没那么容易了。按照《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要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建设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还要接受不定期的检查,有问题者将受到罚款,甚至被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