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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给业主发“红包”公益收入本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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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mdjfcw.cn/html/2011-3/16/201103161305487349.html
小区给业主发“红包”公益收入本归业主



发布日期:2011-3-16  信息来源:牡丹江第一房产网

作为业主,你收到过来自小区的公共收益吗?昨日,南岸区骏逸天下小区千余户居民,就享受到这份惊喜。

  小区业委会贴出通知:给每户居民发放100元红包。小区业委会在通知中表述很清楚:红包来自小区公区中39个停车位业主收益部分的划款。

  骏逸天下小区现有12栋居民楼,1221户居民。据小区业委会掌握的信息,截至今年6月底,属于业主收益部分有164820.70元,除去小区晚会、选举等集体活动,分到每户居民头上的钱为100元整。

  昨上午10时起,业委会派出志愿者,定点向居民发红包。



  “走,去领红包!”这句话成了昨天骏逸天下小区居民见面的问候语。说是“红包”,其实不算太贴切。“这其实是业主的分红。”来领钱的刘先生笑呵呵地说。

  派发现场,摆放着一大叠刚刚从银行取出的百元大钞,小区居民凭身份证件,签名即可领钱。小区居民高兴劲儿显而易见。“以前都是我们给物管交钱,没想到今天还能倒拿钱!”居民朱阿姨笑得合不拢嘴。“100元钱事小,但体现了业委会是真正在给业主维权!”75岁的居民刘安田评价很高。小区居民们透露,这是入住5年来,第一次从小区领钱。

  谈起此次年终发红包,该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先开政表示,露天停车场收益是小区公共收益,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今年4月,新的业委会经小区业主投票产生后,就积极代表业主争取合法权益。

  该小区业委会顾问刘先生表示,将公共收益发还给业主,有法律法规规定,除了《物权法》、《民法通则》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也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小区还将建100个左右露天停车场。”先开政说,除了此部分收益外,还有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业委会都将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明示,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或分给业主,或用于完善小区设施等。

  对于骏逸天下小区的做法,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小区业委会定位明晰,真正起了作用,并且维权方式也合理、合法。“这是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有益尝试,是解决业主、物管公司、业委会矛盾的有益尝试,对其他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具有很好借鉴意义。”

  小区公共收益用到这些地方

  最大问题是沟通不透明,造成了误会

  昨日,针对骏逸天下小区居民分红一事,记者采访了市物业管理协会(下称市物协)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巫大德。

  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违法

  相关法律未规定返还渠道和方式

  《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业主共有。

  这意味着,如若物管公司、业委会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权益,属于违法。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就利益分配的方式、渠道等进行规定。因此,目前,我市小区对这部分收益的用途,无统一办法。

  为何多数人都没看到钱

  症结在于沟通不够和透明度不够

  巫大德介绍,3年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重庆逾半数小区的公共收益大都被业委会、物管公司相关人员非法侵占。随着《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等出台,这一乱相已得到明显遏制。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重庆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收益都进行了分配和处理。”巫大德说,如今小区公共收益的最大问题,是“沟通不够”和“透明度不够”。

  “这就造成了很多时候业委会免费为业主办事,却被业主责骂。”巫大德说。

  究其原因,巫大德认为,物管公司、业委会以及业主都有责任:物管操作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业委会操作规范有待提升,加之这部分收益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比较微薄,多数业主不太关心。

  这些钱都用到哪儿去了

  公共收益部分大都被这样用了

  根据市物协掌握的情况,目前,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收益大致有以下4方面用途:

  第一,冲抵物管支出。有的小区物管收费低,有的小区较大比例业主不交物管费,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直接将公共收益冲抵物管支出。

  第二,用于业委会开支。小区业委会大都无经费来源,就以公共收益补足。

  第三,用于小区维修。经业委会同意,直接将公共收益用于小区维修项目。

  第四,用于小区活动。小区物管公司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委托,开展活动。

  近百位市民表示:

  从未得到小区分红

  你有没有收到过小区发的红包?昨日,本报通过两种途径对近百位市民进行随机调查。接受调查的市民均表示:从未得到过小区公共收益分红。

  昨日,本报第一眼网站报道了骏逸天下小区居民分红一事,并设置论坛。截至昨下午5时,46名网友均表示未接到过本小区分红。网友“贝贝妹”表示,她所居住的小区电梯门口有电视广告,楼上有广告招牌,入住小区一年多,从未见过小区分红。

  昨日,记者对居住在南岸、江北、渝中区的40名市民进行随机调查,反馈结果一致:骏逸天下小区居民的经历,对他们而言“从来没有过”。

  物管分红 不是恩赐

  -阳光

  很多时候,由于知情权所决定的维权意识、组织结构所决定的参与积极性等缺陷,当小区出现利益博弈或物权争议时,往往是众多业主被各个击破、分化瓦解。一旦有物管“良心发现”,还能做出“分红”之举,便会被业主理解为得之不易的福利。

  其实,业主的理解错了,这不是福利,是权利。根据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以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小区物业的经营性收益,即小区物管利用小区公共物业(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停车泊位)等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管也应该将相关收支情况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但在现实中,业主及业委会,多数表现为一盘散沙,事关自家房屋,可能锱铢必较,事关公共收益,则高高挂起,加上相关法规监管也不到位,许多业主连“小区公共物业收益”这一概念都一头雾水,更不敢奢望有分红这档子事。缺乏监督,物管公司也可能不会将账目公布,或造假公布,或声称“收益已全部用于小区建设”。

  要改变这种糊涂账现状,首先得提升业主知情权,归还业主“公共收益”处分权,让业主知道“公共收益”究竟有多少,流向了何处。

  国外相关经验是,开立一账户,所有属于小区收益的款项进入账户,不经过物管公司之手,账目定期请会计事务所审计。

  业主与物管公司并非水火不相容,关键是以透明操作消除猫腻,才能彼此理解,也才不会使行业陷入恶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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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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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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