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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涨!涨!机械车位涨价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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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名苑10幢3单元的。今年起地下机械车位从260涨到360,美其名曰取消优惠恢复原价!哎!利益者对涨价总是能找到很多理由的。只是这涨幅也有点太过了吧!再者我记得,上次贴在电梯里的通知用的是业委会的章,这我就纳闷了。这是为谁服务的。是为业主还是为物业或是开发商???还有,既然开发商能涨,但为何,九`十幢间这么大的房子租给他们才三十多万。我们能不能要求下业委会,能不能对之也让涨38.5%啊?还有好象业委会有办公室,也买过一些办公用品公告过!希望能在每周或每月的某天能办公下!从而使业委会和业主之间更能联系紧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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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o_451haok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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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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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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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械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评什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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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明一下第一项,1月19日的业委会告示,物业管理公司在月初通知机械车位使用人,要恢复优惠前的收费标准,
一些业主将此事告知业委会,业委会就向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得知是因为开发商停止补贴,因此恢复原收费标准。
因为是取消优惠,这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但是业委会出于尽职考虑,要求物业公司召开说明会,
就所涉及的成本等问题向车位使用人说明清楚。
这是此次告示的缘由,告示的部分内容如下:
  本着对业主和使用人的收费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商定,于2011 年1 月21 日22日下午2点,由物业管理中心在物业二楼会议室举行地下车库清洁能耗费说明会,对此项费用的组成成本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项内容,8幢和10幢之间的面积,广大业主有权益的一共274平米,其余面积从施工和竣工图纸上看,是属于开放商权益的,这个问题,业委会专门咨询过所属房管局。
在协议中,该面积的使用费用每年递增5%,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三项内容,业委会有办公室,也买过一些办公用品,业委会计划每年公告一次,以便广大业主了解业委会运行情况。

另外,根据当前的物权法,地下车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属于谁投资谁受益,
根据业委会查询到的资料,这部分投资在工程预算中属于开发商投资,因此所有权归开发商。
作为业委会的个人,我们理解其中的不合理性,但当前的法规就是如此规定的。
如果有业主能够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争取合法权益,业委会一定全力支持。

希望业委会和业主之间联系紧密一些,论坛也是其中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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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下太平111 于 2011-4-23 07:52 编辑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多年来,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业主因此状告开发商的案例也是屡见报端。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终于为此开了一个先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是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
1998年9月,星汉公司申报星汉城市花园工程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6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6月,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
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这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对它们的法定处分权。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实际上,每一栋建筑物,都会因业主分别购买、使用,而使所有业主都享有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都有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这就是“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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