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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顶内参

[贴图]4月8日日下午祝家村村民捣毁齐云枋处泉水池,并打伤多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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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p>看到一段录像,一个矮胖子村民追打我们的邻居,真是狂妄!</p><p>这个胖子是谁?太无法无天了!</p>[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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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p>I watched! They&nbsp;were truly bloody! </p><p>[em16][em16][em16]</p><p>Hesheng was presenting very well in front of the camera. Thank you!!</p><p>[em17][em17][em1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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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p>都是怎么报道的,所讲具体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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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strong><font size="6">1818黄金眼播出了,祝家村居然说泉水可能是红线外的。这种诬赖说法一定要澄清,水池损坏要赔偿,受伤者要赔偿医药费。否则坚决用法律捍卫云顶利益!</font></strong>[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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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p>可以了, 毕竟是下午才发生的事...而且还有进一步取证和调查, 媒体是不会凭一方投诉而有一边倒的倾向的</p><p>希望听到110的处理结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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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菩提心</i>在2007-4-8 22:34:00的发言:</b><br/><p>I watched! They&nbsp;were truly bloody! </p><p>[em16][em16][em16]</p><p>Hesheng was presenting very well in front of the camera. Thank you!!</p><p>[em17][em17][em17]</p></div><p>This is exactly what I wanted to comment! I would really want to kill them!!!!!!!!!!!!!!!!!!!!!!!!!!!!!!!!!!!!!!!!!!!!!!!!!!!!!!!!!!!!!!! </p><p>&nbsp;</p>[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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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让全村人民都来关注当地110的处理结果吧!</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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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p>红线和水源已经不是要点了,要点是:</p><p>打人致使骨折,已构成轻伤!</p><p>&nbsp;</p>[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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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strong>该赔的一分不能少!!</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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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帮疯子,男的女的都那么霸道不知道以后他们孩子会怎么样,大人就这副样子,小孩子估计啊好不到那里起……基本素质在那里呀!</p><p>现在是法制社会农民朋友们清醒一下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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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strong>全力以赴,把这场官司打到底!!</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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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kingniu</i>在2007-4-8 22:39:00的发言:</b><br/><font size="5">让全村人民都来关注当地110的处理结果吧!</font></div><p>Do you think "110" would be fair to this affair?&nbsp; Was 110 from Hangzhou or Fuyang? Is there any neighbor has some connection to the relevant Police Office/Bureau? </p><p>&nbsp;</p>[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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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老底子个日本宁~当今社会还有这种事情今天又上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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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tit">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div><div class="date">2007-03-13 12:13</div><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tbody><tr><td><div class="cnt"><p align="center"><strong><u><font color="#ff000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font></u></strong></p><p><br/>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br/>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br/>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br/>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br/>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br/>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br/>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br/>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br/>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br/>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br/>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br/>第九条 眼损伤 <br/>(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br/>(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br/>(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br/>(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br/>(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br/>视野轻度缺损 <br/>(六) 外伤性斜视。 <br/>第十条 鼻损伤 <br/>(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br/>(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br/>第十一条 耳损伤 <br/>(一)耳部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br/>(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br/>(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br/>(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br/>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br/>(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br/>(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br/>(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br/>(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br/>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br/>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br/>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达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2。 <br/>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br/>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 <br/>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br/>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br/>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br/>第三章 肢体损伤 <br/>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br/>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br/>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br/>第二十三条 手外伤 <br/>(一)1节指骨(不含第二至第五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br/>(二) 缺失半个指节; <br/>(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br/>(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br/>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br/>(一)2节趾骨骨折; <br/>(二)缺失1个趾节; <br/>(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br/>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br/>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br/>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br/>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br/>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br/>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br/>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br/>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br/>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br/>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 <br/>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br/>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br/>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 <br/>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cm2(儿童酌减)或者血肿2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br/>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br/>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cm;阴茎创口长度达1cm。 <br/>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br/>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br/>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br/>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柱功能,短期内难以恢复的。 <br/>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br/>第五章 其他损伤 <br/>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br/>(一)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br/>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br/>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br/>三度0.1%以上。 <br/>(二) 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br/>(三) 呼吸道烧烫伤。 <br/>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r/>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br/>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br/>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br/>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br/>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br/>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r/>第六条 附则 <br/>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br/>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的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上”的均含有本数。 <br/>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p></div></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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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moremoretea</i>在2007-4-8 22:44:00的发言:</b><br/><p>Do you think "110" would be fair to this affair?&nbsp; Was 110 from Hangzhou or Fuyang? Is there any neighbor has some connection to the relevant Police Office/Bureau? </p><p>&nbsp;</p>[em03][em03]</div><p><font size="5">来的是高桥派出所的!就看他们能否秉公执法了!密切关注处理结果!</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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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p>看了.</p><p>感觉首先应该说打人的事,</p><p>不管之前饮水池前发生了什么,不管红线不红线,打人就是不对.</p><p>且希望村民不要在饮水池里洗手,怎么说都是不过份滴.</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8 22:55: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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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记得有人说过:单方面妥协就是——投降![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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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姓马的人事情怎么这么多的啦,前段时间是黄土坡的事,现在又打人砸东西了[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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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18][em18][em18][em18][em18][em16][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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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梁不正下梁歪!真是气愤,110应该秉公处理,<strong>该赔的一分不能少!!</strong>[em16][em16][em1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8 22:50: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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