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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stnut

敬请全体业主关注 - 今晚21:45 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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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8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知道110是如何判定?</p>
是! 我对媒体的解决不抱希望, 最多只是增加关注度和舆论的谴责...更希望听到110的处理以及后续的, 我们, 业主, 业主委员会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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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tit">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div><div class="date">2007-03-13 12:13</div><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tbody><tr><td><div class="cnt"><p align="center"><strong><u><font color="#ff0000">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font></u></strong></p><p><br/>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br/>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br/>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br/>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br/>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br/>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br/>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br/>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br/>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br/>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br/>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br/>第九条 眼损伤 <br/>(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br/>(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br/>(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br/>(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br/>(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br/>视野轻度缺损 <br/>(六) 外伤性斜视。 <br/>第十条 鼻损伤 <br/>(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br/>(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br/>第十一条 耳损伤 <br/>(一)耳部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br/>(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br/>(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br/>(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br/>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br/>(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br/>(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br/>(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br/>(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br/>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br/>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br/>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达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2。 <br/>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br/>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 <br/>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br/>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br/>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br/>第三章 肢体损伤 <br/>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br/>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br/>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br/>第二十三条 手外伤 <br/>(一)1节指骨(不含第二至第五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br/>(二) 缺失半个指节; <br/>(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br/>(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br/>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br/>(一)2节趾骨骨折; <br/>(二)缺失1个趾节; <br/>(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br/>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br/>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br/>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br/>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br/>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br/>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br/>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br/>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br/>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br/>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 <br/>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br/>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br/>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 <br/>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cm2(儿童酌减)或者血肿2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br/>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br/>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cm;阴茎创口长度达1cm。 <br/>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br/>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br/>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br/>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柱功能,短期内难以恢复的。 <br/>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br/>第五章 其他损伤 <br/>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br/>(一)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br/>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br/>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br/>三度0.1%以上。 <br/>(二) 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br/>(三) 呼吸道烧烫伤。 <br/>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r/>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br/>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br/>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br/>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br/>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br/>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r/>第六条 附则 <br/>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br/>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的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上”的均含有本数。 <br/>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p></div></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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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chestnut</i>在2007-4-8 22:44:00的发言:</b><br/><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p>不知道110是如何判定?</p></div>是! 我对媒体的解决不抱希望, 最多只是增加关注度和舆论的谴责...更希望听到110的处理以及后续的, 我们, 业主, 业主委员会将如何...</div><p></p>全力以赴,为了平静,安宁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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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chestnut</i>在2007-4-8 22:32:00的发言:</b><br/>那段录象就是那位小妹妹冒着"生命危险"拍下来的[em17][em17][em17][em23][em23][em23][em23</div><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nbsp;</div>聪敏、机灵的小妹妹[em17][em17][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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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p>晚上21:45首播,第二天中午12点重播。现在村民对我们很不友好!!。他们到底是为了什么??云顶住的都是好人喔</p><p>感谢业委会为我们大家所做的一切,为云顶所做的一切......真的非常感谢你们!!!</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9 0:15: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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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p></p><p>如有法制那该多好...</p><p>只要动手打人, 对他人进行身攻击者(无论对错), 经报警后当场"带走". 然后由法官"处理"...</p><p>可悲啊......&nbsp;[em14][em14][em14][em14][em14][em1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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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天台居士</i>在2007-4-8 21:49:00的发言:</b><br/><p>不是云顶的负面新闻.</p><p>是他祝家村的负面新闻.</p><p>云顶人热爱公益,爱护水源.冲突之后依法办事,何错之有?</p><p>相比祝家村某些人的蛮横无德,目无法律,谁对谁错一目了然.</p><p></p></div><p></p><p>[em17][em17][em17]</p><p>只是他们并无是非观念[em16][em16][em16][em06][em06][em0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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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都市童话</i>在2007-4-8 23:38:00的发言:</b><br/><p></p><font size="5"><strong>是的,我们不能再沉默了!对打人者,应该让他尝一下法律的厉害,对毁坏我们云顶公众财物泉井的问题,要让他们照价赔偿。两件事,一件都不能妥协。否则就有第二次和第三次类此事件的发生。</strong></font>[em16][em16][em16]</div><p></p>[em16][em16][em16][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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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黑体" size="7">梁子是已经结定了</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不知道能否走出困境</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有点担心村民会不会</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摸黑上来投毒</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不要怪我想的太多</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这种事情发生在农村</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不是稀奇的事情</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大家要注意安全</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还有你们心爱的宠物</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9 6:08: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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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strong><font size="7">严重关注事件结果!</font></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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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strong>关注!!!</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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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都市童话</i>在2007-4-8 23:38:00的发言:</b><br/><p></p><font size="5"><strong>是的,我们不能再沉默了!对打人者,应该让他尝一下法律的厉害,对毁坏我们云顶公众财物泉井的问题,要让他们照价赔偿。两件事,一件都不能妥协。否则就有第二次和第三次类此事件的发生。</strong></font><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6.gif" align="middle" border="0"/><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16.gif" align="middle" border="0"/></div>说得到位,就该这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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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业委会为我们大家所做的一切,为云顶所做的一切......真的非常感谢你们!!!
[em23][em23][e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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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菩提心</i>在2007-4-9 6:07:00的发言:</b><br/><p><font face="黑体" size="7">梁子是已经结定了</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不知道能否走出困境</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有点担心村民会不会</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摸黑上来投毒</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不要怪我想的太多</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这种事情发生在农村</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不是稀奇的事情</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大家要注意安全</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还有你们心爱的宠物</font></p><p><font face="黑体" size="7"></font></p><br/></div><p></p><p><strong><font size="5">警告防范在先,给高桥派出所方面施以压力,督促他们直至给偶们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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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给施暴者以惩罚![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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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天如水</i>在2007-4-9 9:23:00的发言:</b><br/><p></p><p>[em17][em17][em17]</p><p>业委会工作人员辛苦了</p><p>希望抓住这次冲突的契机,解决好两村的问题,不希望有下次流血事件的发生了</p></div><p>希望可以借此事解决云顶与两村的一系列问题。 </p><p>对受伤的邻居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p><p>业委会的同志们,你们辛苦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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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楼主.顶天如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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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意味着意志的较量,看谁坚持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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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p>对受伤的邻居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p><p>业委会的同志们,你们辛苦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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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绝对不可能滴[em03][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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