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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争论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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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本人在海外访学,这几天看了下帖,对情况略有了解,谈几点看法。

第一、小区自治的逻辑与公民精神。在78年以前,对居家生活的管理是单位管理体制的延伸,比如铁路系统,白天工人在铁路上班,接受单位头目的领导,晚上回到“铁路新村”,单位的头目顺理成章继续担任铁路新村的管理者,固在那个阶段没有小区自治的问题。1978年以后,国家放弃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人口开始大范围流动,部分单位解体,居民陆续购买了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原有的由“单位”既管理工作又管理生活的体制解体,拥有自己产权住房的居民居住在一起,居民的多样性使得这种管理体制也不可能延续下来。在这样的情形下,由政府继续管理多样化的居民组成的小区,不符合历史潮流,管理难度也极大,于是最好的办法是采取小区居民自治管理。这是成立业委会的逻辑前提。
故而,业委会在逻辑上要求这是一个自治组织,其目的一方面是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同时也有防止公权力侵入私人生活的意义。既然是自治,毫无疑问应该是小区居民自己来选举成立业委会。港湾的情形复杂一下,港湾仍然类似于78年以前的“工人新村”。现在的问题就是,港湾应该是由业主和居民自治管理,还是继续由学校来延伸管理?这是产生目前争论的一个逻辑焦点?前者的精神是自治、自我治理,后者的精神是“被管理”。从前面论及的防止公权力侵入私人生活的角度考虑,港湾还是应该实行自我治理。倘若学校不愿放弃管理权,显示是不符合历史潮流的,因为现代中国社会已然进入了民权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以及维权意识在增强,而且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故而,学校不妨放弃对港湾的管理主义思路,交由小区业主来自我治理。
但是,自治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自治的基本精神是尊重每一个主体的意愿,但民众意愿的多样化与公共事务的刚性之间是有矛盾的,解决这一矛盾最理想的方式是协商以达成共识,不得以引入票决方式。其二,自治要求每个参与者必须要有“公民精神”,即每个参与者愿意站在公益立场来参与和服从管理。这个精神相当重要。须知,自我治理面前的不是公权力,在公权力管理社会时,协调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矛盾的机制是法治,若是自治,事实上是让具有普遍性的法制走开,小区居民自我制定规则来协调矛盾。因此,这种自我治理之有效,必然要求每个居民愿意站在“由己推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立场上来处理意愿的多样化导致的意见不一致。这是公民社会对民众的必然要求。
倘若缺乏这种公民精神,自治将付之阙如,小区将陷入丛林状态,必然要求公权力的复位。而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第二,关于物业费。物业费当然应该叫,享受了物业的服务不缴纳物业费,是说不过去的。当然,目前的收取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应该具体地想办法予以解决,而不是没有商量余地地抵制。自治要求的是有条件的妥协。故而,我想一个可能的办法是在业委会成立后,给出一个物业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三,关于停车费。我本人有一辆车,我认为应该收取停车费。理由很简单,停车的车主是在使用公共资源,当然应该缴费,费用交给物业用于小区服务。在小区停车是会产生尾气污染的,不缴费是对不停车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费用标准是什么?也应该由业委会来决定,在形成标准的过程中,没有车的业主的意见应该是首要考虑的。

第四,关于业委会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前面提及,成立业委会是为了小区的自治,业委会是服务于业主的。这是一种服务性岗位,固应该由有意愿服务于大家的小区居民来担任,自我报名,选举产生。是否应设置如没有缴纳物业费就不得有当选资格之类的前置条件呢?我认为不应该有,因为前面第二点已经提及,业委会成立后,以前没有缴纳的物业费是应该补上的。另外,小区的自治主体是小区的居民,不仅仅是业主,故而教师家属有服务精神愿意加入业委会的,大家和学校都应该感谢他们,如何可以限制他们加入业委会呢?

最后说几句。港湾家园是一个高知群体。其一,这个群体应该具备足够的自治能力;其二,学校也应该相信这一点。呼吁学校还是把自治权还给小区居民,同时也呼吁小区居民须确立真正的公民精神。大家一起来协商,让港湾这个高知小区成为一个模仿的自治小区,让港湾真正成为心灵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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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zh100 的帖子

支持!这是回到正确轨道的思路!希望一切不快都过去了!大家求大同存小议,团结起来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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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英明,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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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言之前麻烦先看看物权法和物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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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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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好的愿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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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到现在,参与的人越来越多,各种大师、精英与经院派人士也纷纷亮相,其中掺杂不少意气之争和利益关切,也有模糊短期纲领和长期纲领,混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分不清谁是朋友谁是敌人的问题。似乎没有人考虑目前的僵局如何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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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见是目前我认为最客观公正的,问题是小区里有个别人的观点太偏激,搞的小区乱成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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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1-4-25 12:50 编辑

看了楼主的帖子我觉得大部分都很有道理的,特别是关于尊重每个人的意愿以及不得引入票决方式这一段,这正是我极力追求的和谐目标,这种理想状态能不能实现,关键就是有没有理想的物业服务状态,这要求:一是必须是真正有用的服务,二是只能付出这种服务应有的价格,三是依据法律应该是全体业主所有的全部收益及去向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我相信大家都是通情达理的,如果这种理想的服务状态能够实现,前面的理想状态也应该能实现的,问题是现在和我说的大相径庭,
对于你关于物业费的说法,我有不同的看法,至于“享受了服务不交说不过去”这句话,应该有前提条件的,首先是服务应该以合同为基础,就是说业主请你服务了,又不交钱,当然说不过去,其次是不是真正享受了服务,对服务的看法,我早已说明过,我现在承认的只是扫地,其他都是对我的伤害,我觉得我受的害处远远大于我的得益,我不希望对于我的感受有所争论,这本来就是因人而异的问题。再是关于“我给你服务了,你必须交钱”这样的话,我听到过多次,也听同事说过有不交者被有关什么机关关押的事情,而且是不问理由,先关了再说,我听了反正是怒发冲冠,这里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问题,我前几天发言希望得到法律系老师的解答,但没有结果,如果有必要我会去人大法律委员会求得到明确答案,并且不管是什么答案要求登报公示,让每个公民明确自己究竟有什么基本权利,在前期服务结束到业委会成立这断时间,我早已经说明,物业是无合同经营,没有合法地位,不交是完全正当的。我看还是尊重法律依据吧,还是由物业和业主自己去解决吧,至于我吗?我的态度非常明确,我肯定要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到了业委会是合法成立的时候,且我上面说的关于理想物业服务状态的几条也能做到的时候,我会开始交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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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wcf 的帖子

至于有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我不清楚,但是至少物业还是在履行其工作,虽说工作不够到位,如果物业不存在,试想小区会变成什么样子,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如何定,各人的标准不一样。我不支持用拒缴物业费的行为来换取自己的立场,我赞同楼主,先成立业主大会,而后再对物业费定价,多退少补,除非现在你有办法调换物业公司,并监督其服务,或者组织一个由各业主做义工服务于港湾家园,否则都是空话。要知道港湾目前的环境是靠那些60%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在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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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知道港湾目前的环境是靠那些60%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在维持"。对这句话我有所怀疑。印象中沈主任曾提到物业一年的营业用房收入在五、六十万,而小区中无孔不入的广告想必也不是免费的午餐。须知,这些都是缺乏正确的授权基础上的糊涂帐,收入多少,用在哪儿都不明确。更不要提停车费的收入。
在现阶段,对于物业费和停车费的该不该交的任何争论损害的都是每个业主现在和以后的利益。搁置这些争议、以最大的公约数建立起符合大部份业主要求的业委会才是这些天来讨论的正题!
支持郑版、慎独、zdwcf有关业委会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反对空洞的“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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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里面写的一些意见也非常中肯的,只是后来的回帖还是被牵入到物业费的死胡同里面去去了,埋没了这个好帖子。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这些意见吧,不要再讨论目前没有解的问题,着重于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上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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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高知群体应该更具博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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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第一条,理论性较强,要想顺利实施,需要一位号召力较强的人物,否则人心不齐。
第二条本人也认为应该。但确实有一些人未交物业费。从一些小区的实践看,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五花八门。最主要的理由也就是楼主说的“享受了物业的服务不缴纳物业费,是说不过去的。”的反面,既“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或者说服务打折了,所以物业费也要打折”。但不管怎么说,不交物业费,其实就是偷窃了别人的物业费。
第三条,停车费“费用交给物业用于小区服务。”则是一厢情愿的事,物业拿了停车费,绝不会多做一点事。个人认为,停车费应由业委会收取,才能用于全体业主。
本人基本同意楼主的第四条,但报名参选业委会委员的,应首先缴纳物业费。另外听说(未经证实)有一项规定,未交物业费的业主,不得被选为业委会委员。这应该也是对参选业委会委员的一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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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第一条先解决港湾家园的出租乱象!现在租房子的那些学生和打工者是老大,小区里最吵、最闹、最乱来的是这些租房子的人,出租的业主为了一点租金连基本的道德都没有了,只要能拿钱,根本不管其他老师的死活!!整个环境质量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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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猫咪妮妮 发表于 2011-4-25 16:32
回复 zdwcf 的帖子

至于有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我不清楚,但是至少物业还是在履行其工作,虽说工作 ...

港湾没有求是物业会怎么样不知道,

紫金有了求是物业入室抢劫了。

紫金在有物业的情况下,劫匪仍然从容进出踩点,甚至混入物业公司内部。然后以保安的身份中午骗开业主家门,捆绑殴打抢劫。

这样的服务,还应该支付物业服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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