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杭州市拱墅区 万家花城一期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如下:
一、审议通过《杭州市万家花城一期小区管理规约》;
二、审议通过《杭州市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
六、
上述一~ 四 事项需投票表决。
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在小区 宣传栏和各楼道 处公布;相应的选票、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
特此公告
杭州市 拱墅 区 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
2011年05月16日
杭州市拱墅区万家花城一期
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市 拱墅 区 万家花城一期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对本小区(大厦)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进行了核实,现予公告如下:
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总权数为 1596 票,建筑物总面积 196539.34平方米。其中,住宅 1566票,非住宅 29 票,建设单位 1 票。
特此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
2011 年05 月 16 日
拱墅区万家花城一期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万家花城一期;
坐落位置城西居住区块;
物业类型住宅;
建筑面积238812平方米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化工路;南至萍水路;西至益乐路;北至规划道路。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有权就小区范围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投票赞成和反对。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对小区的物业使用、管理及维护有不同意见的,有权根据其性质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物业使用中与相关业主产生矛盾或纠纷的,业主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协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共同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行为,业主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发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制止、查处。对违反本规约及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通过批评、谴责、公开曝光、张榜通告等形式予以制止。
第四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3、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1)在门、窗外,安装防盗门、窗;
(2)封闭阳台、露台;
(3)安装雨篷、外置式晾衣架、花架、卫星电视接收器;
(4)在非指定位置开孔、打洞。
4、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5、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6、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7、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8、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9、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0、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11、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2、在非指定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杂物;
13、在非规定时间段施工;
14、在非指定位置设置商铺广告、招牌;
15、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1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妨碍消防及医疗等紧急施救;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违反规定或在指定位置以外燃放烟花、爆竹、鞭炮;
7、随意堆放建筑装修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8、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9、不按规定、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将其带入游泳池、网球场等健身活动场所;
12、噪音扰民、聚众喧哗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危害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积极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相关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全体业主分摊交纳。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后,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制订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3、制订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规则;
4、制定小区住宅群租、住宅办公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司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司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未能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可以加收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中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本规约中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三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在合约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单元告示栏发布各项管理制度、通告、通知及提示等。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外,在告示栏发布连续十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内容。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短信形式再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和本规约的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杭州拱墅区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
杭州市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宗旨
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房屋竣工但未交付买受人或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备案确认。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接受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讨论决定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审议是否授权业委会进行诉讼;
(十二)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小组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区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进行处理的。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或通过邮递送达。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1、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2、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3、核实业主身份及确定投票权数;
4、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天,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五)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其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成员7人,候补委员3人,作为第一届业委会委员递补人员。业委会7人中,主任、副主任各1人在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直接由该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未当选的双过半候选人按得票高低顺序依次后补,不再进行业主大会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委,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资料、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3、经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建议。
(六)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七)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
2、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3、违章搭建、侵占共用通道;
4、拒付物业费;
5、管理规约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推,即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中开支。活动费用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杭州市拱墅区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万家花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万家花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特起草《万家花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现将该办法通告如下:
一、选举工作的原则
1、整个选举工作在阮家桥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拱墅区建设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执行。
2、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7名成员组成,拟定候补委员 3 名。
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 差 额选举(从 11人中按得票高低取1-7名作为正式业委会委员,第8-10名为候补委员。无论是正式业委会成员还是候补委员,得票必须双过半,即赞成票的票数和建筑面积均占投票权数一半以上。)
5、如遇得票相等,则按照候选人赞成票所代表的建筑面积多少排序;如果得票双过半的候选人少于7名,不足的名额可按适当的差额比例,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二、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及程序
1、为使全体业主了解候选人基本情况,11名候选人简历在万家花城一期正大门即万家花城9幢楼下的小区公告栏公布。
2、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名笔画排序。
3、筹备组组织工作人员于正式选举当天将选票发放到每位业主,并由业主在发放登记表上签收。
4、投票采取实名制,投票人需如实填写房号、姓名,领取的选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勾选后投入票箱。
5、收回的选票被选人数等于或少于10人的,为有效票,填写其他符号或所选人数超过10人的为废票;用铅笔填写或涂改的为废票。
6、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7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4名。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工作人员由筹备组协商确定,整个选举过程在监督小组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欢迎广大业主参与监督。
7、万家花城一期业主均有资格参与投票,同一业主拥有本小区多套房产只能投一票,但其所代表面积按实际拥有产权面积计入。多人共有同一房屋产权只能投一票。
8、筹备组在小区两南一北3个大门口各设固定投票点一处,每个固定投票点放置投票箱1个,同时在小区内设流动票箱4个,共7个票箱,每个票箱由1名监票人员责任监督。业主可在选举的规定时间内将选票投票点投票,也可将选票投入流动票箱内。票箱钥匙全部由总监票人保管,票箱每晚21时由监票人及工作人员送社区保管。
9、开箱、计票方式采用公开开箱、计票的办法。为公开、公正、公平起见,欢迎广大业主现场监督。
10、收到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全委会以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名。将选举结果报区房管部门备案并在区域内公布。
三、本办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7天后,如无异议,依照实施。
四、选举结束,筹备组工作职责终止,所有工作正式交给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五、如对本办法有意见建议,请书面提出,须于2011年5月22日17:00整之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筹备组。
万家花城一期业委会筹备工作小组
2011年5月16日
联系人:刘胜波
地址:拱苑小区10幢1单元101室
电话:88302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