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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最新修改过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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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1-6-20 07:33 编辑

以下是我的最新提出的修改意见,供大家讨论,希望大家补充我没有想到的地方,大家一定要重视,一定要都向筹备组提意见,要知道一个人提和集体提的力量是相差巨大的 如果同意我的意见,可以把意见考过去提交给筹备组。

           对《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修改意见

      对《议事规则》的修改意见
      1、对于第三条“中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绝对错误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结构,而并非权利机构,业主大会才是权利结构,这一条必须修改,否则就有可能由委员会任意损坏业主利益,应该改成业主委员会不能越权作出任何决定,但可以提出决定草案,必须是业主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2、对于第九条中的业主大会形式,不应该做硬性规定,绝对不可以排除开大会的形式,而且应该尽量争取采用开大会的形式,以大会形式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大会形式才能真正达到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目的,因此建议修改成“以大会形式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争取开大会为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再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作为补充;
     3、第十七条公告的告示期应改成15
     4、第十八条应该对表决票和选票应该分别规定,不应该一起规定,而且应该比较具体,对于选票,应该设计科学合理,最主要的要点是:除了列出侯选人的名单外,应该列出填写非侯选人名单的位置,位置数量应该和委员会成员数一致,并且明确说明这是填写非侯选人的地方。
      5、第二十九条的侯选人的确定方式,弊病很大,因为这样确定出来的候选人不一定是业主所希望的,淘汰的很有可能是业主所拥护的,因为如果一批报选候选人的人抱成了团,就可能控制一切,应该考虑更好的方法,建议对第三条款改成“若符合要求的名额超过候选人名额的,则将名单做告示,采用多种途径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然后由筹备组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因为候选人的确定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其根本宗旨是符合广大业主的意愿,把候选人的确定变成几个竞选人之间的竞争,变成了十几个人的行为来决定几千人的意志,无疑是把严肃的问题当成了儿戏
     另外:应该规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
    6、关于选举候选人,应该增加一条,即:候选人及非候选人的竞选人和业主的沟通。里面应该规定有足够的时间和地点让业主和他们沟通,让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提出明确的竞选纲领,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达到业主充分了解他们的目的。
     7、第三十条的公示期太短,应该为15天,还应该说明,非侯选人的竞选人可以在同一地方粘贴自己的资料和竞选纲领,组织者应该提供相应的方便。
     8、二十三条后应该增加一条:表决、选举后的公示,规定不但要公布表决、选举后的结果,还要公布每个人投票的具体内容,以便每个投票人查对核实。
     9、第三十九条的第五条款没有道理,应该废除,业主委员会是对全体业主负责的,其中不应该有哪怕一丁点的对物业公司负责的东西,关于物业费的事情,一切都应该包含在所签定的合同中解决,一切按合同说话,即使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有什么承诺,应该在合同中体现,而且,这种承诺不应该超出权限。
    10、第三十九条应该增加条款:审核和追查所有应该属于业主的收益并公布。  
      11、第四十三条第三条款没有道理,应该废除,和上面同样的道理:业主委员会是对全体业主负责的,其中不应该有哪怕一丁点的对物业公司负责的东西,业主委员会的终止应该以业主的意愿为参照标准,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物业费的纠纷一切都应该参照合同法解决,
     12、第五十条的第一条款不应该预先确定物业服务方式,而是应该是在所有的方式中由业主选择决定,如;自行管理方式,社区管理方式,信托服务方式及专业服务方式,应该把各种服务方式的具体形式及费用公示,由全体业主表决,如果选择专业服务方式,应该增加条款,内容为投标前必须做好的工作,如:评估所有的属于业主的经营收益,定出最低的投标经营收益额,确定真正需要的服务,和满足这些服务要的工资总额,定出投标的最高工资额。然后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然后才可以进行投标的操作。还应该增加服务费的来源条款,具体内容为:确定从经营收益中划出多少比例用于服务费,如果不够,由业主合理分担,如有结余作为业主的分红。

               对《业主公约》的修改意见
1、总纲应该增加一条:充分尊重全体业主的意愿,尊重和保护全体业主的基本权利。
2、第二章的物业基本情况应该把所有的物业写全,如有遗漏,必须全部补上,比如,那些店铺究竟是不是全体业主的?如果是,必须非常具体详细列出。
3、第二十四条应该废除:这种授权不应该在公约中规定,而是应该在和物业公司鉴定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4、第三十条中的拒付物业费一条应该删除,和上面同样的道理,公约不应该存在哪怕一丁点为物业负责的内容,拒付物业费应该按照合同法解决。不应该在公约中提起。

   特别提醒:物业服务是以业主大会授权并最后批准合同为依据的商业活动,以合同的规定对业主和物业双方进行约束,一切纠纷的解决都在合同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人没有权利在合同之外施加影响,更何况究竟什么什么样的合同还是未知数呢,这样做于法理不合,也超出了业主大会的权限,即使写上去了,也是无效的,任何业主都可以不承认,希望筹备组成员要真正为业主服务,不要留下一丁点为物业负责的内容。把业主委员职务的终止和物业费联系起来,把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其职务的终止却和物业的行为联系起来,太露骨了,简直是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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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所做出的决定必须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在此前提下展开工作。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纯粹的商业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聘用合同来相互约束,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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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连在一起的业主权利。一个有选举权的业主必须有被选举权,反对任何通过设定条件来筛选和排除某些愿意参选业委会的业主参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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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业委会的权利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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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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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wjy_zjdx 于 2011-6-19 09:30 编辑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只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才能代行业主大会权力,怎么能约束全体业主呢?这是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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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wjy_zjdx 于 2011-6-19 09:33 编辑

业主大会以上门征求意见召开,候选人不能联名推选,等额选举,记名投票。好象从中央到地方,任何一次民主投票都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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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一旦通过,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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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业主委员职务的终止和物业费联系起来,把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其职务的终止却和物业的行为联系起来,太露骨了,简直是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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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抓紧时间到21日止,把每个人的看法,及时向社区书面反映。人家只认书面材料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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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第九条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但是,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坚决反对,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 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规定, 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本小区自住率只达到30%,固均应改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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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真仔细,辛苦!
这个意见抄抄下来签个字交上去也算做个贡献吧,呵呵。
不过,到底要交到哪里呢?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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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otNotwood 的帖子

明天下午五点前交到社区,有修改意见一定要书面形式上交才有用,集体的利益一定要靠大家共同的努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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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社区在哪里,我问的是地址啊。几栋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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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otNotwood 的帖子

就在我们家园西边,紧挨着的,隔一条路,29幢,叫社保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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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研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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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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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为小区公益代言!对《规则》、《公约》的意见交给筹备组的人行吗?感觉应该也是筹备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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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筹备组只是起草草案,经多次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后,交由业主大会确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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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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