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1-6-20 07:33 编辑
以下是我的最新提出的修改意见,供大家讨论,希望大家补充我没有想到的地方,大家一定要重视,一定要都向筹备组提意见,要知道一个人提和集体提的力量是相差巨大的 如果同意我的意见,可以把意见考过去提交给筹备组。
对《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修改意见
对《议事规则》的修改意见 1、对于第三条“中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绝对错误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结构,而并非权利机构,业主大会才是权利结构,这一条必须修改,否则就有可能由委员会任意损坏业主利益,应该改成“业主委员会不能越权作出任何决定,但可以提出决定草案,必须是业主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2、对于第九条中的业主大会形式,不应该做硬性规定,绝对不可以排除开大会的形式,而且应该尽量争取采用开大会的形式,以大会形式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大会形式才能真正达到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目的,因此建议修改成“以大会形式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争取开大会为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再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作为补充; 3、第十七条公告的告示期应改成15天 4、第十八条应该对表决票和选票应该分别规定,不应该一起规定,而且应该比较具体,对于选票,应该设计科学合理,最主要的要点是:除了列出侯选人的名单外,应该列出填写非侯选人名单的位置,位置数量应该和委员会成员数一致,并且明确说明这是填写非侯选人的地方。 5、第二十九条的侯选人的确定方式,弊病很大,因为这样确定出来的候选人不一定是业主所希望的,淘汰的很有可能是业主所拥护的,因为如果一批报选候选人的人抱成了团,就可能控制一切,应该考虑更好的方法,建议对第三条款改成“若符合要求的名额超过候选人名额的,则将名单做告示,采用多种途径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然后由筹备组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因为候选人的确定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其根本宗旨是符合广大业主的意愿,把候选人的确定变成几个竞选人之间的竞争,变成了十几个人的行为来决定几千人的意志,无疑是把严肃的问题当成了儿戏 另外:应该规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 6、关于选举候选人,应该增加一条,即:候选人及非候选人的竞选人和业主的沟通。里面应该规定有足够的时间和地点让业主和他们沟通,让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提出明确的竞选纲领,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达到业主充分了解他们的目的。 7、第三十条的公示期太短,应该为15天,还应该说明,非侯选人的竞选人可以在同一地方粘贴自己的资料和竞选纲领,组织者应该提供相应的方便。 8、二十三条后应该增加一条:表决、选举后的公示,规定不但要公布表决、选举后的结果,还要公布每个人投票的具体内容,以便每个投票人查对核实。 9、第三十九条的第五条款没有道理,应该废除,业主委员会是对全体业主负责的,其中不应该有哪怕一丁点的对物业公司负责的东西,关于物业费的事情,一切都应该包含在所签定的合同中解决,一切按合同说话,即使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有什么承诺,应该在合同中体现,而且,这种承诺不应该超出权限。 10、第三十九条应该增加条款:审核和追查所有应该属于业主的收益并公布。 11、第四十三条第三条款没有道理,应该废除,和上面同样的道理:业主委员会是对全体业主负责的,其中不应该有哪怕一丁点的对物业公司负责的东西,业主委员会的终止应该以业主的意愿为参照标准,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物业费的纠纷一切都应该参照合同法解决, 12、第五十条的第一条款不应该预先确定物业服务方式,而是应该是在所有的方式中由业主选择决定,如;自行管理方式,社区管理方式,信托服务方式及专业服务方式,应该把各种服务方式的具体形式及费用公示,由全体业主表决,如果选择专业服务方式,应该增加条款,内容为投标前必须做好的工作,如:评估所有的属于业主的经营收益,定出最低的投标经营收益额,确定真正需要的服务,和满足这些服务要的工资总额,定出投标的最高工资额。然后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然后才可以进行投标的操作。还应该增加服务费的来源条款,具体内容为:确定从经营收益中划出多少比例用于服务费,如果不够,由业主合理分担,如有结余作为业主的分红。
对《业主公约》的修改意见 1、总纲应该增加一条:充分尊重全体业主的意愿,尊重和保护全体业主的基本权利。 2、第二章的物业基本情况应该把所有的物业写全,如有遗漏,必须全部补上,比如,那些店铺究竟是不是全体业主的?如果是,必须非常具体详细列出。 3、第二十四条应该废除:这种授权不应该在公约中规定,而是应该在和物业公司鉴定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4、第三十条中的拒付物业费一条应该删除,和上面同样的道理,公约不应该存在哪怕一丁点为物业负责的内容,拒付物业费应该按照合同法解决。不应该在公约中提起。
特别提醒:物业服务是以业主大会授权并最后批准合同为依据的商业活动,以合同的规定对业主和物业双方进行约束,一切纠纷的解决都在合同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人没有权利在合同之外施加影响,更何况究竟什么什么样的合同还是未知数呢,这样做于法理不合,也超出了业主大会的权限,即使写上去了,也是无效的,任何业主都可以不承认,希望筹备组成员要真正为业主服务,不要留下一丁点为物业负责的内容。把业主委员职务的终止和物业费联系起来,把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其职务的终止却和物业的行为联系起来,太露骨了,简直是岂有此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