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舒军 于 2011-6-24 15:18 编辑
吴先生在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上班,经过多年的省吃简用,今年4月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二手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到2058年3月。吴先生担心,自己这套房子在2058年3月后是不是就要被国家无偿收回了? 解析:吴先生的这一担心在购房者当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后只能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不可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七十年,那么七十年后购房者该怎么办? 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对此问题给了购房者一颗定心丸,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对有房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解除了商品房所有者心头的一大顾虑,即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会被国家收回的。这也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但是,值得购房者注意的是,《物权法》只是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在届满续期时或后是否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并未提及。显然,如土地使用权期满不需再支付使用费,实际上等同于购房时已将土地所有权转于购房者名下,这最起码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所作的原则性规定相违背的。因此,购房者在以怎样的价格下单买房时,对此应作谨慎的考虑。 无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到期后是否要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七十到期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由此看来,包括吴先生在内的购买者不必担心七十年后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了。“有恒产者有恒心”,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