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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解决婚姻房产纠纷的几个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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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把其中有关婚姻房产纠纷如何解决的几个规定解读如下,以引起我们网友朋友关注并供大家参考:
一、夫妻之间婚前和婚后相互赠送的房产怎么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双方父母买房送子女的到底归夫妻那方所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但婚后共同按揭怎么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夫妻双方以共有资金购买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在离婚时,能处理该房改房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上述几点跟我们每位网友可能都有密切相关,所以很值得我们大家注意。
     (浙联律师事务所 戴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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