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没有取得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而不能交付,从而造成逾期。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解释和现有的任何有关房产开发销售的规定来看,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这一条都是强制性规范。 二、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了,但尚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安全居住方面的验收。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多,针对此类情况,购房人完全可以拒绝收房,因为是没有具备强制性安全性的基本交房条件而导致的,所以该期间理应属于开发商的逾期。诉讼实践中,该类观点是比较明确的。 三、工程主体质量经工程质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但约定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毕。有关这一条的辨别是最模糊的,这也成了很多开发商打交房擦边球的借口。但只要合同和开发商的广告里及原始规划里已经规定或约定的项目,开发商应该完成。如果因此造成购房人拒收的,也属于开发商的逾期。 杭州无忧验房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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