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公告 根据《物权法》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2名。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9名,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能够按时参加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可以采用业主自荐或推荐方式。按要求填写《圣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或《圣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圣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自荐人房屋权属证书或推选人与被推选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按时上交。 一个业主不能既是自荐人又是推荐人。 业主必须是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若购买商品房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则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若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为二人(含)以上的,应自行确定其中一人参与。 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 上述材料业主应于2011年10月31日17:00时前交到社区。逾期自荐、推荐的无效。 第五条 筹备组应于3日内公示《圣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推荐汇总表》。 第六条 公示期为2011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5日。业主若对自荐人、推荐人以及被推荐人的资格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予以答复,并由筹备组最终审定。 第七条 由筹备组召集自荐人、被推荐人开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 (一)若符合要求的名额等于候选人名额的,全部当选; (二)若符合要求的名额少于候选人名额的,由筹备组负责推荐补足或在愿意参选的业主中确定; (三)若符合要求的名额超过候选人名额的,采取自愿退出或由自荐和被推荐人自行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得票数多的前9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其他未当选的作为候补。得票数相同,无法决定当选人的,应在得票数相同的人之间再次选举,直至票数出现差额或有人自愿退出。 第八条 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后3日内在小区公示候选人名单、简历表,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因不符合要求、自动退出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由未当选的自荐人或被推荐人按得票数依次及时递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圣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11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