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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aradaer

圣苑房子房产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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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噢,谢谢楼上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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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房管局是按照司马来鉴定房子为经济适用房,是合同吗?好像合同上没有经济适用房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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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专用房是浙江省政府为解决省里单位职工房改遗留问题出台的,性质和经济适用房一模一样,土地都是政府划拨的,只是名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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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看了一下当时签订的购房协议,协议名称为“浙江省省直单位专用房”,签订依据为“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出售管理办法  浙直房发[2004]1号 ”

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出售管理办法

浙直房发[2004]1号



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省直单位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单位自建、包本运作,按一户一套的原则,向本系统、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成本价格定向出售的住房。为加强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根据国务院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售房范围和对象

在杭州省直单位户口在杭州市区的无房户、先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下限(不含原房改房已上市或交不出旧房者):即一般干部职工60平方以下(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科级或具有中级职称(指取得职称资格且被所在单位聘任的,下同)的干部职工70平方米以下、处级或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干部职工80平方米以下、厅局级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干部职工10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购房。单身干部职工购房须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和专门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干部可放宽到30周岁)。现住房为高层、小高层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下限按放宽10平方米执行。

现住房面积按《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核定。

二、        售房方法

1.            实行换购和无房购买。凡已参加房改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的干部职工,换购时其原购住房由建房单位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

2.            住房货币补贴。原房面积部分由建房单位负责补贴,差额面积部分仍按原住房货币补贴渠道和规定办理。发放和申请领补贴按省直房发[2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每平方米一次性住房补贴=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不含工龄折扣),差价高于规定住房补贴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发放;每平方米工龄补贴=5.16元/平方米· 年×房改工龄。如已足额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将补贴款划入职工个人货币补贴帐户的视作领取),购买住房时全额上交建房单位,按以上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

3.            在职干部职工可根据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

4.            省直单位按规定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出售后剩余自建经济适用房房源,上报省直房改办统一调配。各单位不得不自行处理。

三、        面积标准

干部、职工申请购买自建经济适用房,可享受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面积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科级干部8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标准上限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四、        售房价格

职级标准以内部分实行自建经济适用房价;超出标准上限部分实行同等地段商品房价。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职级标准上限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按自建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房价。自建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各建房单位不得自行定价。

五、        出售程序

1、            购房者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住房和住房补贴情况。

2、            单位审查、核实并将申请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在本单位必须经过公示确定购房人后,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换(申)购申请表》,建房单位根据购房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申请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3、            换购与建房单位签定《交旧房协议书》,交回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办理旧房收购手续。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交回已领的住房货币补贴款,重新结算。

4、            购房者凭《价格审批表》签定换购或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六、        产权处置

凡以换购形式购买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异地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退出房改房的)办理房改房产权证;无房户购买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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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发的很仔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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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让行家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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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希望专用房能参照商品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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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能作为商品房来定性的话就好了,大家的房屋就有了真正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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