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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yi1363

车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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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天寓真有0.9的配比,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毕竟这个配比不算低的,比较一下贺田尚城就知道(听说好象只有0.6),至少在前几年是这样。当然如果出现炒车位、或者人为地制造紧张气氛,那么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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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P>商报讯 “不能办产权证的车位或车库,禁止销售。目前北京小区地下车位多以8万到12万元一个出售,北京如果有4000个小区,每个小区有500个车位,开发商非法销售可获利至少1000亿元;如果非法出租,租价一般在150元到1200元/月不等(含管理费),那么业主每年至少流失3亿元。”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昨天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之后表示,由于政府部门在车位管理上存在“真空”,广大业主若要购买商品房车位,一定要看该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P><P>据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也只是一张白纸。若租赁车位(库)或者购买车位(库)使用权,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即为欺诈。</P><P>  我国现行的商品房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要求房产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标准配置建设停车位(库),这些车位(库)是建筑物的配套设备设施,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由全体业主共有共用。李劲松表示,几乎每个小区都有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车位(库)。《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后,红线内所有没有独立产权的部位包括车位(库)也同时一并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吴颖/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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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P> 天寓的车位有产权吗,只售租给业主吗,所以我看业主们确实非常有必要成立委员会,对开发商和物管的不合理做法监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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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P>车位的问题其实从来就没有清晰过,不光是天寓的问题。政府应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此才可以规范的。现在媒体对这个问题也有非常多的报道,在论坛上贴一些出来,供邻居们参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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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出租,所得成立野猪基金。六合要不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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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1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P>    我想现在杭州地下车位都是一样的,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的。不过别人好像也照样在卖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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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要看政府的举措和政策了,现在迟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道为什么?[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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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P>KFS的帅哥对我说的是 "周边目前车位价格大至在15w左右,天寓车位价格未定,要看销售时的市场".我问了下周围的彩虹城,银色港湾,好像确实是这个价格.希望到时候不要让我们意想不到.......</P>[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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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P>车位由于没有产权,所以不能办理按揭,要一次性付款的,看起来只有看诸位买车位的份了,俺在旁边就只能流流口水了。</P><P><b>新闻纵深
  出台相关政策迫在眉睫

</b>  几乎在杭州陈先生下单的同时,广州会所车库掀起抛售风。据南方的《民营经济报》报道,《物权法》草案刚刚通过审议,住宅小区的会所、车库等设施的物权可能明确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只是目前尚无结果。为规避法律风险,前段时间广州各小区抛售会所、车库的个案猛增。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买家如果不注意防范,随意从发展商处接手这些物业,《物权法》出台后可能会尝苦果。
  业内人士分析,虽然房开公司可能出了车库的建设费(更黑的房开公司连建设费都摊在业主身上),但车库所建的土地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
  比如,一个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容积率2.00,土地使用面积2.5万平方米,土地投标价1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价2000元,房开公司把这土地价全摊在业主身上,这时,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均为国有)已转到全体业主手上。然后,房开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造车库,再把这些车库卖给业主,房开公司轻松赚了两次土地钱。
  打个比方,你家买了一块地基,然后在上面造了一幢四层楼的房子自己住。接着,我到你家造了一个地下室,然后我把这个地下室连土地价一起卖给你,你认为合理吗?
  2003年年底,南京发生的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此案判业主获胜,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专业人士指出,由于国家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规,长期以来,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城市。记者了解到,杭州市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汽车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汽车库,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定规定》向地下车位产权制度明朗化迈进了一步。但据了解,关于没有销售许可证出售地下车位、以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使用权今后怎么办等等问题,一时尚无答案。
  近日杭州市出台《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的出让金标准。不过,这份文件仍没有解决地下车库的问题。意见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地下停车库面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但地下车库仍然不能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租赁期一年以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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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eeee11">因停车问题(车位租金)导致的一起纠纷,供参考:</FONT></P><P>------------------------------------------------------------</P><P 2em">杭州又发生一起物业公司将撤出小区的事件。“我们将于5月10日撤出文萃苑,”耀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说<P><P 2em"><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在小区业委会看来,小区停车问题是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据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戴先生介绍,文萃苑地下车库的租金,每月高达350元(其中300元是停车费,50元是管理费),有车的业主觉得收费太高,于是将车停在地上。这么一来,没车的业主就有意见了,车都停地上了,对小孩和老人的安全就存在隐患,物业管理公司一直要求有车的业主将车停到地下车库,这本是合理的做法,但回过头想想,如果将来自己买车,这样的停车费用也实在吃不消。针对这百口难调的矛盾,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引发争论,许多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整治地上交通,由此又引发了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矛盾。 </FONT><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FONT><P 2em"><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ff">但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则认为,停车问题是“导火线”,根本原因还在于物业管理公司跟业委会之间没有签订服务合同。据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300元的停车费是由开发商与业主洽谈决定的,这本和物管公司没有关系,但物管公司也在和业委会及开发商协商关于地下停车相关费用。文萃苑自2004年11月成立业委会以来,一直以种种理由不同意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业委会曾两次以公告形式鼓动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致使文萃苑的物业管理开支只能依靠公司的补贴,这样给物业公司造成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也无法正常运作。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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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7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三方签定协议,天寓好,地面没办法停车。[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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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2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P>难说的,好多小区都是说地面不能停车的,但是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做到,像上面说到的我想并不是一家而已,估计以后天寓的车位出租价也在300以上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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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8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月60元的停车管理费实在是太贵了,现在杭州城区的车位管理 费也就20、30元左右。此问题到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向物管公司协商。租用KFS的车位是很不保险的行为,因为主动权在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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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的所有权应该是所有业主,问题是现在还没有业主委员会从KFS手中妥善接受车库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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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成功的案例,南京就有打官司成功接收地下车库的。但是为什么没有蔓延开去,我觉得有些奇怪。如果车库归我们业主了,那么什么问题就都好说了。主要是政府没有出面,车库/车位还是一个模糊地带,KFS拿出来卖,却没有产权,业主委员会要接手,KFS说业主购房成本里没有车库的,所以不给,并且变本加厉狠赚一笔。</P><P>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是必须得建的,政府有规定,并且还有符合政府对配比的要求。</P><P>1. 车库是配套设施,它没有土地成本,因为土地成本已经毫无保留地被KFS加到房子成本中了,我们业主都是有土地证的。</P><P>2. 建设车库的确付出了成本,特别是地下车库,就想KFS说的,现在建设车库的成本未计入房价,我们姑且相信。问题是KFS将建在我们业主土地上的车库超高价地卖给/租给业主,就不合理了。KFS租车位给业主收租金,那车位在我们的地盘里,是否我们业主也可以反过来向KFS收土地租金呢?</P><P>最合理的做法是:KFS将卖/租的利润归全体业主,他们只收建设成本和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操作方法是:房子交付后几年里,卖/租的所得可以支付他们的成本了,KSF就可以正式将车库移交业主委员会。车库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卖的车位也只有使用权(譬如10年,20年),相当与一个长期租金。</P><P>大家觉得我的建议如果?这里谁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给政府一个提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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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提案恐怕不好提,会惹一身腥的,比较大规模的联名恐怕比较有希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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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7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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