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我不是律师,但是我自认为自己的语言基础还是扎实的,在买房前我也研究了近3个星期的法律.就我们现在业主关心的一些条款,我做出了如下解释,希望大家做个参考:</P>
<P>关于合同的第八条交付期限中规定在我们交房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FONT color=#0909f7>所以该条是一个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达不到的话没有通过的话,业主是根本不能接受的.不管现在我们取消是否,他们已经将此条订为了硬性规定.不会因为国家取消而其也可以就不需要做了.</FONT></P>
<P>第十条规则、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P>
<P>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FONT color=#2222dd>(结构形式,这个形式对于我们精装修房的话应该也会包括我们房子当初设计的所有电源的位置,而且像我们128方的房子因为施工的错误将烟道的位置没有按所谓的出售给我们业主的"构想图"来造,却是按"真正的施工图"造后导致后来不得不改造,不知道有没有业主有收到该改造项目的通知书,同样后来的变更也是如此)</FONT></P>
<P>2)小区总平面图<FONT color=#2222dd>(包括基站,高尔夫球场,以及现在超大的足球场,还好当初我们留了个心眼,将他们的平面图清清楚楚的复印了下来,可以到时做一个凭证)</FONT></P>
<P>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FONT color=#0909f7>.(不知道有没有收到呀,有的话我想只是少数的华庭关系房吧,就如当初我们做调查表一样300房的业主不能代表全部,同样如此仅有的几户也不能代表我们所有业主的愿望不是吗?)</FONT></P>
<P><FONT color=#000000>第十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FONT color=#0909f7>(所以在我们签合同中要求达到的标准,就一定会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可以出示,因为在证据不齐全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大家不可再担心了)</FONT></P>
<P>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FONT color=#0909f7>就该条中我们大家可能不太会有优势,因为在我们的附件中只是规定了装饰的材料却是就装修中达到的标准没有一个规定,现在唯一指望的就是我们全体业主心齐,当初我们购买时开发商说是近800元一平方的装修费用,我们可以找仲裁然后指定一家评估公司做出评估,要求开发商做出多赔少补的约定,就如他们计算面积一样,业主应与开发商是同等,将来我们的家不是全由开发商说了算的)</FONT></P>
<P>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2.售楼广告和楼书中内容与本合同不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出卖人已在签定本合同时向买受人告知这些内容的变更,买受人接受该变更.双方约定将变更后的小区总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FONT color=#113dee>(不知道有没有业主得到内容变更的通知书,又没有业主有变更后的小区总平面图有再次附加到你的合同附件中的,记得一点部分不能代表全部,这可是开发商的原话哦.)</FONT>3.交房后有市区到华庭云顶的公交车<FONT color=#113dee>(公交车不通的话我们也可以做为拒绝的理由,不是吗?)</FONT></P>
<P>同时呼吁一下,有些业主在订购合同中有其它的附加条款也可以一齐通知给我们业主,麻烦了.不知道我的解释正不正确,希望大家多多出出主意.</P></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