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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物业管理费”抵“赔偿金”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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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论坛中有一种说法,以“物业管理费”抵“赔偿金”的方式被相当一部分业主所接受,我认为不妥。</P>
<P>    其一:物业公司与房产商并非同一主体,国家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抵“赔偿金”;</P>
<P>    其二:交纳的物业费,是全体业主的收益,对部分业主免缴,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P>
<P>    其三:目前的物业公司,是否将长期成为云顶的物业管理公司?答案一旦是否定的,那免缴物业费又如何操作?这时候,你还能找到房产商进行理论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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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富阳高力和华庭是一块牌子两套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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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抵帐不合法!!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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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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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叶公好龙</I>在2005-7-15 15:02:54的发言:</B>

<P>    论坛中有一种说法,以“物业管理费”抵“赔偿金”的方式被相当一部分业主所接受,我认为不妥。</P>
<P>    其一:物业公司与房产商并非同一主体,国家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抵“赔偿金”;</P>
<P>    其二:交纳的物业费,是全体业主的收益,对部分业主免缴,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P>
<P>    其三:目前的物业公司,是否将长期成为云顶的物业管理公司?答案一旦是否定的,那免缴物业费又如何操作?这时候,你还能找到房产商进行理论么?</P></DIV>
<P>  同意! 不能混为一谈. 按我的违约金算的话, 约等于2年的物业费, 到时
<P> 很难操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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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6><b>是!路归路,桥归桥!</b></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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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打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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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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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当是自己家里啊,一点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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