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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阳光权 索赔10万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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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阳光阁”,自家阳光却被家门口的一座摩天大楼遮挡,11月23日,市民陈先生诉紫峰大厦建设方侵犯阳光权一案一审宣判,被告需向陈先生赔偿10万元。


南报网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张源源)家住“阳光阁”,自家阳光却被家门口的一座摩天大楼遮挡,今天,市民陈先生诉紫峰大厦建设方侵犯阳光权一案一审宣判,被告需向陈先生赔偿10万元。

市民陈先生2004年购买了鼓楼区厚载巷阳光阁一处二楼朝南的房屋,并与父母一同居住。陈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原本阳光充足,但随着绿地广场紫峰大厦拔地而起,自家阳光被遮挡,导致房屋潮湿、影响生活。2007年5月,陈先生曾接到紫峰大厦的通知,称工程给房主带来不便,希望能够找时间当面沟通。但陈先生当时父母生病住院,没有时间沟通。等家里老人出院后,陈先生发现同层的邻居都已经跟建设方谈妥拿到采光补偿。陈先生再讨说法,对方表示,这处房屋并没有违反国家采光方面的规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在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天,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涉案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前后对比,日照时间确有明显减少,该房屋在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不足两小时,其直接原因就是受“紫峰大厦”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标准,并且要求“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房屋日照时间减少,且大寒日累计日照不足两小时,低于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还认为,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依据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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