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驳“夕阳与黎明”文中的部分谬论 我与你已经多次发生观点碰撞。面对我有理有据的分析,你每次都是无言对答或强词夺理而结束。大家可以翻翻以前的记录,谁是谁非可以一目了然。今天如果不是你在文中提到我,我真懒得和你对话。 一、你把我“依法行驶自己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说成是“折腾法院”。请你在此公开答复,说说我这样做,为什么是“折腾法院”? 请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我要去问问法院:你的说法对不对。如果法院认为你是对的,我自然会去人大讨个说法;如果法院认为我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你是对我正当行为的污蔑,我要在法律上讨个说法。 二、我发表的<官司通报》及里面的观点是否正确,读者心中自然清楚,无需我在这里再次辩护。 看你经常长篇大论,似乎是在展现“懂法律讲道理”的身份。你符合这样的身份吗?如果你认为我是无理,你就应该针对我的某一观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加以驳斥,而不是一句无理的结论,你有本事试试看。你说不出任何理由,会的不过就是强词夺理,什么叫做无理,这就是无理。 三、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人和团体,无权剥夺,除非法院依法判决。 这个权利显然适用于业委会的选举。因为业委会是基层的自治组织,国家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而且法院受理其中产生的相关纠纷。这和民间自发组织的团体的选举完全不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如何法律如果和宪法冲突,都是无效的。宪法宣传日刚过,你毫无触动吗? 以前你对此无言对答,今天你拿出“共同管理权的限制”来解释,何其荒唐: (一)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下层法律不能冲突上层法律,议事规则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这是基本常识。因此,任何其他地方引用的不同条文,都是无效。 (二)你把国家层面上的“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引申到小区,认为依然通行。你也太不知天高地厚了吧! 1、请问谁给你权利解释如此重大庄严的问题? 2、如果可以引申,国家层面是由法院来剥夺政治权利的,小区是不是也应该由相同性质的小区法院来剥夺啊? 3、你把小区业委会的行为和国家行为进行类比,是不是要把小区变成独立王国,可以任意践踏业主的权利啊? (三)你为了替严重违宪行为辩解,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释成“共同管理权”,太牵强附会了。不错,选举权代表了参政意识,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如果,有一点牵连就是为可以代替,那还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概念干什么? (四)你首先用上述的错误观点解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后用拒交物业费可以限制“共同管理权”来最终否定选举权。你的理由同样站不住脚。 1、你说《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现行的依据,我怎么找不到?请问哪条哪一项? 2、关于拒交物业费,必须和“有没有合同”及“合同是否有效”联系在一起,把它剥离就是违法。 3、你找不到法律依据,却去找那些不是法律的文件来支撑,比如:住建部的《指导规则》只是指导作用,并不是法律。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则对我公开讲,对于业委会的工作,他们仅有指导作用,没有约束力。更甚的是,你居然把杭州住建部为业委会方便起草文件的范本当作法律来用。不懂法的程度真是可笑。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中央一直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府的“红头文件”都要先看看是否违反了宪法,可你依然恋恋不舍不正常的过去岁月,依然没有法制观念,至宪法而不顾,而对不是法律的文件当作至宝。 四、关于业主蔡女士的官司,我不了解全部,也不知判决书怎么写,我不想详细评论。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她的诉求完全合法,法院应该旗帜鲜明支持。我们终于可以看到业主维权中看到一丝法律的阳光。我相信,业主会对这样的进步欢欣鼓舞。难以想象的是,你却如丧考妣,对记者的报道大加指责,甚至警告。真是笑话,你有什么权利去警告记者,是你不懂还是记者不懂? 如果你认为自己有理,就勇敢地站出来和我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而不是强词夺理。我等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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