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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件挺恶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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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出面澄清!有言词过激之处还请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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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斑竹的大力整顿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罗汉果的春天</I>在2006-1-11 19:48:09的发言:</B>

<P>
<P>
<P><FONT face=宋体>三、楼主所指的帖子我也看了,思考许久,本觉得没有回复的必要,毕竟大家也是希望论坛搞得更好。但既然再次提出,那只能略作解释。因为我是彩虹城的业主,所以向总版主提出的管理申请,鉴于曾在杭州网的管理经验,有幸获得通过,希望能够做好论坛的服务工作。上任以来,除了第一天因为操作不熟悉,产生大量无效操作以来,自认确实在理性的前提下对帖子进行操作。我删除了《开发商的罪》此帖(不知道有移动功能,很抱歉),在网友的投诉下,总版主找回帖子,我亦对删帖原因作了说明,“当时考虑删除这个帖子,主要是因为现在正在KFS与业主代表交涉的敏感时期,业主内部对暴光一事也有不同的想法。此帖中部分措词过激,类似于“欺骗”、“罪责”之类都将可能涉及法律负责。个人以为版块内有争议是好事,但无论是哪一方都应秉持客观、理智的态度。另外,帖子中提及的“如果开发商严格按合同造房,不要任意提高容积率,不任意改变架空层,不任意取消二期会馆,不任意增加层数,把小高层改成高层,我至少多卖30万”等问题,就法律角度而言,缺乏事实依据,删帖也是对发帖人的法律保护。”。其他已经移动的帖子都可以通过论坛右上角的“事件”进行查询,不认为自己存在失德行为.</FONT></P></DIV>
<DIV class=quote>
<P>感谢斑竹的大力整顿。论坛里的发言谨代表个人观点,每个帖子下面都有注释,斑竹不必太担心法律责任,更何况只是一时的推断,没有恶意诽谤。如果有不合适的言论,人人皆会将其打成过街老鼠,更可以将他、她告上法庭。</P>
<P><FONT face=宋体>"不任意改变架空层,不任意取消二期会馆",事实是会馆将被放在高层下面,而架空层的确违反了合同,有与KFS的交涉录音为证。不妨和参加过维权的业主联系一下,会有一个清醒地认识。</FONT>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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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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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7.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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