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class="le_14black" align="center" height="40"><span class="le_12black">《每日商报》2006-10-01 </span></td></tr><tr><td height="10"></td></tr><tr><td class="le_15black"></td></tr></tbody></table><p>2006-10-01 <br/> <br/> □记者 何非<br/> 本报讯 <u>从今天开始,物管公司必须要定期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u>对于小区里的决议,业主不投票也不再视为是对决议的默认或者赞同,而需要由业主大会来决定到底该如何操作,这些都是今天起正式生效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内容。</p><p> 下城区物业管理中心的副主任金志韦介绍说,该条例中最重要的突破是首次给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广大业主来说,便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全国首部给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物管条例。</p><p> 此外,<strong><u>它还引入了“利害人”的概念,如业主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但要经过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更需要经过“直接利害人”的同意,而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也需要经过相关“利害人”的同意。</u></strong>这在以前无论是物业管理法规,还是政府的指导性文件均没有类似的规定。</p><p> 对于小区业主投票的问题,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而在以往,通常的做法就是你不投票就视为默认决议。</p><p> 目前该条例的一些相关配套文件也正在拟定中。 <br/> <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2 12:38:24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