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86|回复: 14

【杭州最新规定】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0-2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5" width="572" border="0"><tbody><tr valign="top"><td align="center" width="572" style="PADDING-LEFT: 6px;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TOP: 10px;"><strong style="FONT-SIZE: 23px; LINE-HEIGHT: 30px; FONT-FAMILY: 黑体;"><span id="contenttitle">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span></strong><br/><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30px;">开发商若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款50万元</span><br/></td></tr></tbody></table><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72" border="0"><tbody><tr><td align="left" style="PADDING-RIGHT: 30px; PADDING-LEFT: 10px; 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21px; PADDING-TOP: 0px;"><div id="ozoom" style="ZOOM: 100%;"><!--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p>  开发商若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款50万元</p><p>  □实习生 张秀娟 本报记者 魏皓奋</p><p>  </p><p>  <font color="#ff0000">今日早报讯</font><font color="#ff0000">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font></p><p>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p><p>  <font color="#000000">条例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font></p><p>  同时<font color="#ff0000">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font></p><p>  条例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p><p>  同时,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p><p>  <font color="#ff0000">而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管养费用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font></p><p>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p><p>  同时,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810601)<!--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div></td></tr></tbody></tabl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8 21:40:30编辑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各位可以对照红色字体,看看我们小区的情况。</p><p>这很重要的,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2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起</p><p></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28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这个规定,地面车位归物业公司管理,地面车位出租收入应该冲抵物业管理总费用的支出,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2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30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3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想起那审计的事情来了,晕,怎么没了声音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30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宁静的早晨</i>在2006-10-30 21:31:00的发言:</b><br/>又想起那审计的事情来了,晕,怎么没了声音了</div><p>中肯.</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30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0-31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顶顶</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2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看到这份报纸了,当时看了觉得这规定出得好,有利于业主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p>重要的是后面该作点什么,该谁去作的问题!否则政策只是摆设而已!</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规定以及国家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相关规定,我们的(?,或者是野疯的)业委会竟然一点反应也没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3-2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2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1-17 03:37 , Processed in 0.083023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