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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新规定】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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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5" width="572" border="0"><tbody><tr valign="top"><td align="center" width="572" style="PADDING-LEFT: 6px;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TOP: 10px;"><strong style="FONT-SIZE: 23px; LINE-HEIGHT: 30px; FONT-FAMILY: 黑体;"><span id="contenttitle">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span></strong><br/><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30px;">开发商若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款50万元</span><br/></td></tr></tbody></table><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72" border="0"><tbody><tr><td align="left" style="PADDING-RIGHT: 30px; PADDING-LEFT: 10px; FONT-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21px; PADDING-TOP: 0px;"><div id="ozoom" style="ZOOM: 100%;"><!--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p>  开发商若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款50万元</p><p>  □实习生 张秀娟 本报记者 魏皓奋</p><p>  </p><p>  <font color="#ff0000">今日早报讯</font><font color="#ff0000">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font></p><p>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p><p>  <font color="#000000">条例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font></p><p>  同时<font color="#ff0000">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font></p><p>  条例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p><p>  同时,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p><p>  <font color="#ff0000">而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管养费用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font></p><p>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p><p>  同时,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810601)<!--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div></td></tr></tbody></tabl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8 21:40: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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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各位可以对照红色字体,看看我们小区的情况。</p><p>这很重要的,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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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起</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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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这个规定,地面车位归物业公司管理,地面车位出租收入应该冲抵物业管理总费用的支出,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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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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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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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想起那审计的事情来了,晕,怎么没了声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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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宁静的早晨</i>在2006-10-30 21:31:00的发言:</b><br/>又想起那审计的事情来了,晕,怎么没了声音了</div><p>中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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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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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顶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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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看到这份报纸了,当时看了觉得这规定出得好,有利于业主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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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p>重要的是后面该作点什么,该谁去作的问题!否则政策只是摆设而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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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规定以及国家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相关规定,我们的(?,或者是野疯的)业委会竟然一点反应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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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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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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