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7 质量判定 37.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38.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1.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2.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3.超出本标准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倍的情况。 18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