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教育:
•2、投诉建议处理:
•3、责令改正:
•4、撤销决定
•5、协助参与:
•6、监督社区直接代行:
•7、行政处罚.
二十六、开发商不配合
•达到成立条件时,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二十七、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二十八、业委会印章违规使用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业委会不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三十、业委会不足法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