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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翰墨香林苑小区广大业主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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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翰墨香林苑业主朋友们:
2009年的此时此刻,国都物业有幸承蒙全体业主的厚爱,入驻小区,开始了翰墨香林苑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两年的时间短暂而漫长。曾记得,接盘的第一天2010年元旦之夜,公共排污管道堵塞,粪便漫出路面,流向电梯井道、地下室,我们紧急行动,迅速调集人员设备,不嫌脏、不怕苦,收下“见面大礼”,积极面对处置;曾记得,2011年年初,大雪纷飞,我们的员工在积雪中摸爬滚打,从家中赶到小区打雪护树,除冰清路;曾记得,烈日骄阳,高温酷暑,我们绿化、保洁、保安、维修等一线员工,在园区、在楼道挥汗如雨,承担了比一般小区更大更多的管护、清扫面积;曾记得,我们主要管理人员吃住在小区,一直与小区相守相伴、日以继夜,哪里有问题,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
回首两年,我们努力服务,辛勤付出的同时也有遗憾:工作人员难留难招,员工素质未有明显提升;车辆管理整治成效不彰,对随意占用道路绿化的乱停车,虽有动作,力度不足,难如人意;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资金保障问题多多,困难重重,及时性、完好率受到影响……。虽然有种种困难问题,我们国都物业员工两年以来一直坚持不懈为业主服务的心愿未变,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始终如一。但是面对社会物价上涨,劳动用工成本的大幅攀升,小区物业费标准较低和收缴率不高的经营压力,已造成我公司在本小区服务经营两年来连续大额亏损,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决定,20111231日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翰墨香林苑的物业服务。在撤出小区管理服务后,我公司将继续派人收取应收未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能耗费用、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用,请业主朋友们予以配合,及时交纳;对多次催缴,无故拒付的业主,我公司也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部分已经预收2012年物业费的业主,我公司将与业委会、新物业协商后由我公司直接退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请业主放心!
两年了,730多个日日夜夜,物业员工一直与翰墨香林苑相随相伴,员工和业主彼此之间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的员工深深地怀念、留恋和大家一起度过的日日夜夜,也深深地体会到了广大业主的理解和真诚。1220日下午,一位业主赶到服务中心讲:听说你们要走了,我赶紧来把物业费付付掉;另一位业主来到服务中心:你们是很难,加一点物业费留下吧!业主的真诚让我们动容,业主的心愿更让我们感动……甜酸苦辣,一言难尽!此时此刻,国都物业及翰墨香林苑全体员工只能对一直以来关心、爱护、理解、支持以及批评物业工作的业主朋友们,业委会的老师们,郑重的道一声:“谢谢您们了!”
亲爱的业主朋友,我们会在社区、业委会的支持下,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努力站好最后一班岗,尽力做好小区交接工作!
衷心祝愿翰墨香林苑的明天更加美好!祝福您:业主朋友们!
浙江国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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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要走了,我也忍不住说几句,2011年的大年初一,本来打算回家探亲,起了个大早,没想到外面雪很大,车子开不出去,当时看到一名保安还是工作人员在用那个禁止停车的牌子在推雪,想想我们走的那条条没有雪的路就一阵感动,我还顺手拿手机拍了张照片,当时就和我们家那位说,这个物业不错,物业费要交的,后来我们也是主动去交物业费的。一年来,你们及时帮我们修理过电灯,疏通过下水管道,还帮我们收了不少快递。有时候宝宝的自行车什么的也会寄存在保安那边,保安都很热情,我也很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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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商量的余地吗?提高物业费不是大多数业主都同意了,物业有什么困难直接说出来,大家都要互相体谅一下。
我个人强烈建议:继续聘用国都!
不希望看到我们是下一个清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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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都物业,怎么说走就走了?
物业费我可是按时都交了!每半年交一次(1月和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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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业主总有理由不交物业费,国都走后更不可能收到那些业主的物业费,打官司更不现实。建议国都还是公布那些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名单,尽管我们也没有办法迫使他交,但至少可以鄙视他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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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只有ZF接管才能搞得好,ZF可以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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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物业没来之前,我们怎么办?哎,知识分子多的地方,事情真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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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一学文件,慌什么?http://www.hzfc.gov.cn/zwgk/zcfgxx.php?id=208143

标    题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文号 浙建房市〔2010〕20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浙江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9-15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房市〔2010〕2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未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的规定,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因物业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
  第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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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文字狱很厉害,不让说话啊,审核审核,党的喉舌。再发一次
不要慌,学学文件

标    题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文号 浙建房市〔2010〕20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浙江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9-15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房市〔2010〕2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未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的规定,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因物业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
  第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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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没还没去住,但物业费都是及时的去交的
听同事们讲,国都物业还是不错的,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的业主不交物业费呢?难道真的是学历高的人难弄吗?不至于啊,至少还是讲道理的人啊!
高校老师都是要面子的,建议物业公布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名单吧,让我们去鄙视他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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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公开性应该贴在每个单元门口吧,物业应该要让全体业主知道你们元旦要离开这个事情,同时公布不交物业费业主名单,让缴费的业主一起来谴责和鄙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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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不必公布不交物业费的人名单,在每个单元楼下公布一下本幢楼交的人的名单和房号就可以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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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15floor 发表于 2011-12-23 11:00
其实也不必公布不交物业费的人名单,在每个单元楼下公布一下本幢楼交的人的名单和房号就可以了,呵呵!

呵呵,就是这个意思,没表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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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亏损是按已收物业费计还是按所有应交物业费计。
如果是前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物业费的收取率,
如果是后者,恐怕要找找自身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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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当初的满腔热情,到现在的黯然神伤,真情流露很感人啊!
记得当初国都物业的支持票距离全体业主三分之二还差几票,业委会没有坚持“原则”,默认了你们胜出,害了你们趟这趟浑水。
不是讨伐檄文胜似讨伐檄文,从此物业圈内流传着翰墨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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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分子越多越反动!!国都物业个人感觉还可以,怎么一些人就不交物业费呢?鄙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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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斗嘴皮子了,想想办法,我们小区接下去怎么办?业委会的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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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物业公司换来换去差异也不会太大. 在我们英明神武的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一切都会解决的.
国都还是想办法提高物业费的缴费率才是正道,走也不是解决问题的王道.
翰墨的业主也得替物业公司考虑一下,人家公司也是要维持生存的.只有能生存下去, 才有去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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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佳琳123 发表于 2011-12-23 21:46
其实物业公司换来换去差异也不会太大. 在我们英明神武的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一切都会解决的.
国都还是想办法 ...

凡事给点时间站在对方角度考虑一下,这个世界就真正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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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换物业公司,一般来说只会越换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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