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场吸支烟,竟被金经理骂作“流氓”
菜场禁烟 于法无据
建议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其上岗
一、事件经过
2011年12月26日11时许,本人到玉鸟菜场的烟摊买烟,在与摊主聊天时,随手点了一支烟。不料,立即有几位貌是菜场管理员的人前来制止,态度十分生硬。称,这里不许吸烟。我说,菜场不在禁烟之列,凡事不要做过了头。
不多时,菜场郑副经理一干人,男女闲杂,一哄而上,群起攻之,其间,郑副经理还动了手,言语冲撞甚为激烈。郑说,如果你再吸烟,就把你赶出去。对此,本人当即又点了一支烟,以示抗议他们这种无知蛮横的做法。
随后,本人通过电话向菜场金经理反映情况,哪知,金经理不问情由,不分青红皂白,竟脱口骂我是流氓,并无理搁断电话。
二、事件分析
1、菜场禁烟,于法无据
公共场所禁烟,依据的是卫生部2011年3月10日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是,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只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由此可见,菜场不在禁烟之列,菜场禁烟于法无据。事实上,杭州市内的菜场也没有禁烟。
2、群起攻之,霸道之极
在此次事件中,菜场负责人一哄而上,群起攻之的做法,是垄断经营下霸道行为的一种反映。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助长其成为一种形式的黑社会。
早在前年参加浙江万科组织的年底座谈会时,不少业主就良渚文化村避免垄断经营的问题,就曾提出过担心。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玉鸟菜场冷冷清清,生意清淡(据说还要靠浙江万科的优惠或补贴方能生存);另一方面,毛家漾桥上的蔬菜早市红火,却屡遭刁难。
在此次事件的言语冲突中,玉鸟菜场的负责人,总是把“管理”挂在嘴边。从现实情况看,这些负责人连谁是管理的对象,谁是服务的对象,管什么,怎么管,如何服务好顾客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搞清楚。
单就禁烟而言,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越权监督,那个姓金的经理,更是无知无畏到了顶点。吸一支烟,竟被他骂为流氓,其荒唐程度,可谓霸道之极。
3、操之过急,未必好事
吸烟有害健康。但烟草的总收入,又相当于全部军备开支的总量。在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的公共场所禁烟,理应遵守。然而,对条例适用之外的地方,应该有一定容忍。毕竟还有那么多烟民存在。难不成非要污为“流氓”而斩尽杀绝?
菜场的负责人口口声声的说,菜场禁烟有规定,有制度。菜场制定禁烟制度,首先要于法有据,不能脱离良渚是个农村的实际,而想当然地自说自话,同时,在实施“劝阻”时,也要耐心说服教育,有礼有节,而不是粗暴武断,横加干涉,更不能一哄而上,对顾客群起攻之,好像顾客吸烟犯了弥天大罪。
另外,对于毛家漾桥上的蔬菜早市,也要想方设法按照“农超对接”的政策,支持三农建设,不能用驱赶的办法,限制农村自由市场的发展。总之,好事办好,要依法办事,不能操之过急。
鉴于玉鸟菜场那帮负责人无知蛮横的做法,建议浙江万科敦促玉鸟菜场组织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尤其是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尤其对菜场金经理、郑副经理这种不合格的人,应该建议有关部门不得安排上岗。
附: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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