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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范非住宅类项目 商务楼不得叫公寓、家园、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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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明是商业办公楼,却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来销售,甚至暗示自己的“居住”功能。这样“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将被明令禁止。昨天,记者从杭州市有关部门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月11日起实施。
    这份文件,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都纳入其中。
    既然是非住宅类项目,在设计的时候,就不能设计成住宅的样子。杭州规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要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同时,大楼的内部平面也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还不能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此外,大楼还应该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了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同时,杭州还明确规定,酒店类建筑不得分割转让(销售)。
    就算“暗示”都不行。杭州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在广告宣传、楼书中也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要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同时,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要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保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如果你想买这样的非住宅项目作为“学区房”,也要打消这个念头——文件明确规定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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