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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流] 关于小区内广告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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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家花城内共有设施经营广告等收入,业主权益应保障。不要形成以下情况----万家花城业主的纳税给了贪官,万家花城业主的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给了物业。这些经营收益不能和业主无关。从现在的情况看,对业主来说,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是有的,但仅限于在帐上(而这个帐嘛鬼才知道是真帐假帐),多多少少和业主几乎没一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肯定有意见,对这些广告肯定不积极。如果这些收入按一定比例直接分给业主,业主们的积极性就提高了。为什么业委会讨论中可以讨论这些收益是否可以给物业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而不可以讨论这些收益的部分回馈给业主呢?实际上这些收益理论上应全部分给业主。此外广告还是应有选择的,最近,电梯广告里看见了臭名昭著的陈某某,是否合适就值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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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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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的意义不仅在于事情的本身,对物业的定位,对业委会的工作职责等都提出了疑问.

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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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元 于 2012-3-9 20:04 编辑

在这里先不说楼主所说的事情本身是什么,也无意讨论小区事务。
就说说楼主贴子里的“臭名昭著的陈某某”
楼主认为陈某某臭名昭著,其代言的公司或代理小区电梯广告的广告公司,或引进这个广告公司的物业或业委会把印有其形象的广告按在电梯里,这是对广大业主的一种不尊重,不负责任的举动。其实不知不觉中广大业主已经被楼主代表了
因为楼主个人认为陈某某太恶心,不希望看到他,因此而不希望电梯广告上出现他的形象。但是也有很多跟楼主观点相反的业主,可能很欣赏陈某某,看到其形象可能会比较开心,也有些业主可能对陈某某不感冒但也不反感,我认为这纯粹是个人主观看法。
个人的主观看法,每个人都有权利保留,就象对陈某某的态度上面,谁都可以恶心他,同样谁也可以喜欢他。认为他恶心的人没有权利要求喜欢他的人跟你一起恶心,喜欢他的人也没有权利要求恶心他的人喜欢上他。
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去讨论陈某某到底是应该恶心还是喜欢。
但我相信肯定不是所有人都看他恶心的,不然那个租车公司肯定也不会拿一个全社会都认为恶心的人来代言的。
总之呢,碰到问题,大家就事论事,谁也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谁,谁也不要认为自己的想法就是放之四海皆准之真理,有些可以保留的想法,大家各自保留,无法保留的大家探讨出一个能求同存异的支点。任何事情总有解决的方案,美朝尚能和谈出个所以然来,包个阳台何必闹成如此。
以上言论对楼主有误会或冒犯的地方,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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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元的看法,我很欣赏陈某某的为人,业主是主人,电梯广告是广大业主财产,是未经业主商量协调准许的情况下,陈某某仗义敢站出来为业主的权益做出的行为,很多业主都认可他的行为,也没有触犯法律,所以某人不必大惊小怪拿来说事,陈某某的仗义行为得到肯定,业主如果多几个像他一样,广大业主的权益保障就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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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彼陈某某非此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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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收入给物业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我想也没有错。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物业费负担,何必要回馈给每个业主。其他小区也有这种做法,关键是各类收入都必须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及时公开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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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还有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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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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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陈某某做到广告里了吗?在那里我门
怎么没有看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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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怎么那么逗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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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3_陈某某是谁啊?看不懂,,我们这幢的广告贴上就被人扯掉了,唉,扯了还留下板真是难看,,还写了些字,能否字练得好看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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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冠希确实不应该再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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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wjhc22 发表于 2012-3-10 11:23
广告收入给物业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我想也没有错。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物业费负担,何必要回馈给每个 ...

广告收入给物业,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物业费负担?
难道你不是付1,76吗?
难道物业让你付1元吗?
相信不会也不可能,
所以我们广大业主的广告收入,何苦要白白被物业拿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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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家还真是有不少特有个性的人。楼主说得已然比较中庸,仍有一元表示强烈不满。是该广告落户万家的操盘手?还是陈某某的粉丝?或者是二者兼备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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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畅所欲言嘛!
不赞成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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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wjhc22 发表于 2012-3-10 11:23
广告收入给物业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我想也没有错。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物业费负担,何必要回馈给每个 ...

完全同意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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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花城万家 的帖子

你以为1.76元可以实现无限的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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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赵猫画虎 于 2012-3-13 19:14 编辑

广告收入为什么要给物业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1.76是谁定的?当初定这个价格也是物业公司去上报,进物价局核准过的吧?为什么物业会管理经费不足,真奇怪的!!好比一买菜的,早上买青菜1元钱,买掉了,晚上回家算算买亏了,麻烦今天买菜的人再补我钱,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有这道理吗?这些经营收入为什么不能用在广大业主身上?这些钱那里赚来?业主兜里的钱就这么被人代表了。
物业管理经费真的不足,可以协商涨价的,有跟我们说吗?业委会那个人敢出来说这个是他同意的?就是业委会里几个人同意,有争取过广大业主的同意吗?
要是我们大多数业主不同意弥补物业管理经费,请问这笔钱业委会的几个人能去要回来吗?还是你们几个出钱补给万家花城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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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antygan 的帖子

貌似在这个帖子里,没看到花城万家提什么无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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