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市场建设诸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对场外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和思路进行了介绍,表示我国场外市场建设将从市场需求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今年,监管部门将在总结中关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同时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逐渐实现分层构建。该负责人表示,场外市场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其与场内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定位,市场各方不必担心建设场外市场会对场内市场带来冲击。 场外市场建设旨在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推进场外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场外市场建设是今年证监会的重点工作,意在解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资本市场规模显著扩大,市场创新积极推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各类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兴业态不断兴起,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现有资本市场框架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私募方式引入直接融资又因缺乏相应的市场平台,在转让和价格发现方面效率很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建立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直接金融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正积极筹建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成长阶段和业态模式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场外市场建设将从市场需求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贯彻统一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原则,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逐渐实现分层构建。 其中,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正在积极筹建,其设立须经国务院批准。将来在总体设计的考虑下,可能会实现场外市场的分层次构建,但各地须在国务院38号文规定的框架内逐步规范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已从2006年1月开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在此基础上,今年,监管部门将在总结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将资本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这位负责人透露,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将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其挂牌公司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将可突破股东200人的限制。另悉,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具体监管要求将在该办法中予以明确。 场外市场不会对场内市场产生冲击 针对有观点提出场外市场建设将对场内市场带来冲击,可能造成市场扩容、分流场内市场资金,这位负责人从多种角度分析表示,场外市场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其交易活跃度较低,投资者群体也与场内市场相区别,不用担心建设场外市场会对场内市场带来冲击。 这位负责人说,场外市场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层次,在这一市场层次上,挂牌公司将在主办券商督导下规范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信息,并会在股份转让中发现股本价格,这对于培育更加成熟的上市公司和规范场内市场价格形成将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定位,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场外市场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持续扩容的发行市场,其扩容效应很低。统计显示,中关村试点6年来,所有企业定向增资金额仅有17.1亿元,企业单次融资规模仅几千万元。 二是场外市场活跃度远不可与场内市场相提并论。由于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没有经过公开发行,股本集中度较高,交易涉及的资金量非常有限。从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情况看,2011年1月1日至今,成交金额只有7.32亿元,平均换手率3.4%,而同时期场内市场换手率超过230%。 三是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按照目前中关村试点相关办法,参与人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主要是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起人股东,普通自然人不可参与交易。未来,全国性场外市场也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调研发现,由于采用议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更希望与企业具有产业和市场关联的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进入,由此,场外市场投资者群体与场内市场投资者存在相当程度的错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