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和苑柳翠坊桂雨坊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铭和苑柳翠坊桂雨坊小区; 总建筑面积:17.09万平方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景苑北路
南至: 学林街
西至: 上沙北路
北至: 学源街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阳光房、走廊防盗门等)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管线。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扶梯时,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场地停放;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四)不得饲养藏獒等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本物管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小区大门口,可燃放的时间为白天;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事先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3、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上张贴通告连续15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一条
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四)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其他 上述用途的比例分别为8 %、80%、12%、
%、
%,合计为100%。 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 (可多选)项共同管理权: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三十六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加收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