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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下用健身会所信封给铭和苑业主发律师函的律师吧,2年前他还是某建设公司的员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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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青民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华兵,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大明,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港路4幢4-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良,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888号。 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德伟(委),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家岭村11号楼1单元601户。 原审被告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与海滨五路交汇处。 负责人郑德凯,项目经理。 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洪良和原审被告郑德伟、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洪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20日起14日内向下列帐户(开户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10101040052659)汇款人民币804100元;上述汇款完结视为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陈洪良支付人民币804100元;若逾期付款,则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二、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被上诉人陈洪良不再向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郑德伟(委)、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追究其欠付货款及拒绝接受本案所涉木材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7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30元,由被上诉人陈洪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0元,本院减半收取6365元,由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金鳌                            代理审判员     接贵祥                            代理审判员     曲  波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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