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幢某位20楼住户及南都物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以下称“《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对居住区宠物犬只豢养已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在杭单位及个人均有义务恪守。 遗憾的是,自今年3月入住我小区以来,已多次发生20楼某住户所养之“京巴狗”在电梯口及楼宇出入口冲撞、吠叫、惊扰我4岁儿子的事件,对幼子身心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威胁与侵害(就在今晨已吓得我儿子不敢出门及在路边步行,保洁阿姨可以为证)。 本人再次呼吁南都物业肩负起犬只管理监督的责任,消除违规犬只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健康之不良影响。 即日起本人对该犬只保留采取包括且不仅限于驱赶、踢打、棒杀及向包括城管、卫生及公安等犬只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对因此造成的犬只伤害、死亡、抓捕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也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数月来多次投诉却不作为的行为,给予合理解释并切实保障小区居民合法合情之正当权益,对违法违规犬只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特此 东方郡东区3幢住户 2012年7月2日
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关于”准许养犬”的个人和单位,所涉义务:
1. 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2. 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 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4.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5.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6. 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7. 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8. 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9. 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