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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rank37

改绿地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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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最靠谱,公共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意见办事。这样少矛盾少摩擦,我们的小区啊,多灾多难啊,物业公司换了一个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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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定反对他们扩路啊,扩路坏风水!
小区道路讲究通而不畅,才能聚财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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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地面绿地为停车场是迟早的事!地下车位肯定不够,地面停车位必将不够。
迟改不如早点改,而且一定要有远见,要考虑到小区汽车发展的趋势,不要没过几年又不够停了。
现在反对改建的,过几年,或买车后,或买第2辆车后,就会改变主意,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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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pf77 的帖子

通而不畅??也许是幽默,本人觉得有点荒唐!!
路边压的:晴天光秃秃,一草不长,雨天水汪汪,泥浆满路。
支路停满了车,过往的车子不得不压草坪而过(不得不声明,本人宁愿判断失误倒车(遇上在支路心停的车),或者极慢高水平擦肩而过,或者干脆倒车回去,也不愿和不会压草坪)。
实际上请大家留心一下,除了晴天一路黄土,雨天泥浆满地,支路的路边还有多少绿化面积?请大家丈量一下!
不拓展支路,如何解决车辆急剧增加导致的支路停车问题和这种对支路绿化的破坏?!
当然,加强停车管理和解决支路停车问题,也是物业的工作范围,问题的解决并不代表可以理直气壮、气壮山河地收取停车费(收取停车费本人不反对,但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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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pf77 于 2012-7-17 07:37 编辑

请大家注意,只要有工程营建项目,比如改绿化为道路,就有人从中渔利,中饱私囊。
并且,推倒多少绿化做道路,并没有说清楚!如果毁坏过多的绿化,对于小区来说,就是悲剧!
并且,谁同意毁绿化修道路,那么修路过程中,钱不够再征收点修路费,请您主动去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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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车族,反对占用绿化带。物业做好管理,杜绝碾压绿化带才是本职工作,借鉴一下其他停车难小区的经验。
至于收停车费,本人赞成,但前提是开放地下车库,这可以缓解地面停车问题。减少交通阻塞。物业想挣钱咱理解,但是挣钱亦有道,心思光放在挣钱上,是很难做下去的。
另外,不知道业委会啥时候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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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改绿地为停车合法,投票是靠谱的。你可以在论坛影响别人,但不能强令别人同意你的意见。每人一票,愿投服输,要有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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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车位和绿化抢地的矛盾
  杭州城区绿化办工作人员说,杭州全民绿化开始于1982年,那时候,每年植物节人人情绪都很高。这几年绿化面积提高主要归功于城市外围,比如西溪湿地、湘湖等。而城市核心区的绿化面积提高有限,部分地方可能还在减少。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不少小区为了腾挪车位毁了树苗和绿地。
  “有些小区占用绿地是经过审批的,而有些可能就是自己擅自处理的。”她说,在很多市民看来,绿化远没有停车来得迫切。
  记者从杭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去年,他们总共查处了700起占绿、毁绿的案件,罚款44万余元,其中案件中就有不少是小区占绿建车位的,这里有个人的行为,也有小区物业的行为。
  ”通过毁绿建车位是没有长远眼光的,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绿化办工人员说,所以现在可能并不是需要每个人动手去植树,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爱绿意识,充当城市绿化宣传员,积极劝阻毁绿的行为。这也是植树节赋予这个时代的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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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每天晚上回来,支路都停满了车。对我们小区来说。只有拓宽支路,才能缓解交通。也只有拓宽支路,才能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我们小区的地下车库在设计上有很多缺陷,而且似乎只是为后面的小高层用户配套建设的,根本没有考虑前面多层用户方便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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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小区停车位地上地下加起来基本足够,这是物业说的
但是有很多车主买过地下车位并未入住或者买车.以前没有管理的时候,所有的车子都可以停在下面 .
现在地下车位出租,交钱的才能下去,卖掉的不能出租,所以很多车子只好停在路面。
扩充绿化带或许可以暂时提供更多车位,但是长远来看,还是不够的。
即使绕楼一周,也停不下40辆车啊!
可能将来小区又要筹建立体车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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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 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
  第七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绿化。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收缴的绿地易地补偿费纳入市绿化建设基金,统一用于全市绿化建设。建设项目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杭州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需改变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化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地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未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的,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以与被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应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标准补偿给树木所有人。
凡经批准同意迁移的树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并按不同季节向树木养护单位缴纳40%~60%的树木损失补偿费。
  第十八条 需临时借用现有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借用期以2年为限。确需继续临时借用绿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借用绿地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限期的,加倍征收绿化补偿费。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临时借用规划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按临时借用土地的办法处理,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第十九条 市政建设经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偿:
  (一)经核准砍伐树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以恢复绿化的,应根据不同季节由市政建设单位负责恢复绿化,并相应缴纳砍伐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砍伐树木后不能进行绿化的,应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补偿标准的70%~80%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运输费。
  (二)经核准迁移树木的,市政建设单位应按绿化植物价值20%~60%进行补偿,并支付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和1年的养护费。
  (三)就近安排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绿化。如就近安排绿地确有困难的,应按同等级绿地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 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在树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挖石。
  树木因枯萎死亡需要砍伐的,须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居住区绿化养护费在新村管理统筹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违反《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建造临时或永久性建筑设施,或作其他非绿化用途的,以及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擅自迁移胸径在10厘米以下、2株以内的树木,情节较轻,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立即恢复绿地的,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被占绿地造价(按绿地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下同)或树木价2至4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迁移胸径在10厘米以下、5株以内的一般树木的,或砍伐一般树木2株以内,损失较重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4倍至6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内,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内,损失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6至8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绿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迁移一般树木19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上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8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占绿地不能恢复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收取2倍的绿地易地补偿费。
  (六)其他毁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破坏绿地、树木,或毁坏林木绿化设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四)在绿地内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菜的;
  (六)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的;
  (七)在绿地或道路面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八)在草坪、绿篱和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九)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的和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须报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返回部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绿化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愈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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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白云野白鹤 发表于 2012-7-18 13:06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

你想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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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扩路!小区绿化本来就不好,再扩路,小区就真变停车场了。停车需要管理,适当的交些停车费是应该的,但是要对物业进行监督,切实的做好停车管理工作;小区家园是大家的,也不能为了少交一点停车费,侵占大家的公共绿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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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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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hj99 的帖子

我问过保安了,本小区地下车库有车位667个,小区干路上规划车位近300个,而业主们现有私家车约900辆,刚好可以和这些车位打打平。所以,如果我们小区合理停车,规范管理,没必要推倒支路的绿化来扩充停车场。一时毁坏绿化容易,要想修复就难了!事关小区环境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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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大约有1700户。有些业主也不止一辆车。夫妻一人一辆。
现有车900余。也许明年就会突破1000辆。再过5年突破1700辆。如果都要停在地下,只有对地下车位进行改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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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墨林 发表于 2012-7-23 13:01
我们小区大约有1700户。有些业主也不止一辆车。夫妻一人一辆。
现有车900余。也许明年就会突破1000辆。再过 ...

我亲人住在拱墅区的某小区,那个小区内部禁止车辆行驶,我看业主们的车有的比较有序地停在小区外的马路边了。也有的停在地下车库的。
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小区里更挤,难道老小区还不住人、不买车了吗?我看就有不少车停在小区外的道路边嘛!难道人家也把绿化都铲了,用于停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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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用空心砖扩大支路,但坚决反对毁绿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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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绿化改停车位,我是赞成的,但不知道这个费用是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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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penniform 发表于 2012-7-27 20:07
小区的入住高峰早就过了,这个担心有点多余。

入住高峰和买车高峰是两回事啊。
很多人家还没买车呢。
有的买了一辆的还要买两辆的。

很少有已买车的人家把车卖了,以后不买了。
所以小区的车还会越来越多。直至逼近1700.
不信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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