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67|回复: 3

ZT官司通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求不求是 于 2012-8-7 08:20 编辑

官司通报:原告伪造合同一目了然
我受被告的委托,参与了开庭的全过程,我的主要任务是对物业的合法性问题和原告进行辩论,要点主要在原告提供的四个证据文件上:
1、 律师函。要点:a、说明07年9月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由“贵物业交纳物业费”
2、 《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点:a、杭州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b、甲方将西溪家园小区(注意不是港湾)委托给丙方;在基本内容里写的又是港湾;c、委托自07年9月1日起,签订日子是08年4月2日(注意:迟于07年);d、是复印件看不出盖章,签名潦草,无法认出。
3、 《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点:a、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b、签订日子是07年9月1日; c、是复印件,而且是在一份复印件上重新加盖三个大印而再复印的,原复印件有隐隐的大印圆圈,新复印件还可以看出原来的圆圈;d、只有盖章,没有签名。
4、 浙大求是收购杭州求是的证据,时间是在2010年6月。
后两个证据是在开庭时才提供的。
   法庭调查和辩论要点:
1、由于证据二看不出盖章和看不懂签名,我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如果不能提供。我们不认可,原告回答原件找不到了。
2、为什么证据二写的是将“西溪家园小区”委托给丙方,要求原告作出解释,原告无法解释;
3、为什么律师函上说是07年9月签订证据二,而证据二却是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4、为什么律师函上说证据二是浙大求是签订,而证据二却是杭州求是签订,原告无法解释;
5、为什么证据而的委托日子是从07年9月开始,签订合同的日子却迟于07年的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6、为什么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日子在2010年6月,而作为再签订合同的日子却在07年9月,原告无法解释;
7、为什么原合同证据二签订的日子08年4月反而比再签订的合同证据三的签订日子07年9月迟?原告无法解释;
8、证据三明确写着,盖章签字有效,为什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原告无法解释。
9、我提出,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是伪造文件的行为,原告辩解说,这样做也是有效,我提出请拿出可以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原告只是说三方都愿意就是有效(这样说法太不可思议了);但他没有提出法律依据;
10、我要求看证据三的原件,原告说找不到了;
11、我提出证据二的实际内容是物业对房产的管理,而不是物业对业主的服务,因此这个合同的内容并不是前期物业合同,原告无言对答;
12、按照各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购房合同应该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而我们的购房合同为什么没有,原告无言对答。
   由上述调查和辩论,事实已经非常明显,因此我向法官提出,原告已经有明显伪造文件的嫌疑,要求法庭调查此事,最后作出认定,如果伪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合同法,合同的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合同的另一方的同意,业主作为实质上的一方,理应取得我们业主的同意,可我们并不知情,因此合同转让无效,原告没有资格起诉我们业主。
  在辩论中,原告还提到,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如果不交,应该提出不交的依据,但原告至今看不到有人提供依据,我反驳:这是颠倒黑白,应该由原告拿出收钱的依据。
  整个开庭中,关于以上的调查和辩论时间不是很多,因为太显然,展不开辩论,更多的时间花在了对我们是否是经济适用房、是应该按照哪个级别服务和对物业不满意之处的调查上,这些主要由当事人和旁听的业主陈诉。由于十分繁琐,很难详细叙述,另外,由于我是代理,有些地方我无法按照我的观点展开。
从开庭的情况看,我们是压倒性的,至于如何判决,大家拭目以待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有关方面介绍:被告于近日先后两次向法官提交的“民事反诉状”和“反诉请求”均被拒绝接受。
现将反诉要点摘录供大家讨论: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伪造合同、浙大求是物业没有取得合法的服务地位及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等法律问题,对原告及相关单位浙大房产管理处,浙大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提出反诉。

诉讼请求:
1、由于原告对关键证据没有提供原件,证据无效,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对被告提供的两个服务合同的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3、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对业主收费属于非法,原告应该把所得全部退还;
4、由于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资格,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提供的由杭州求是物业参与签订的《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问题和疑点很多,首先,该合同中说明“将西溪家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交给原告管理”,其次,提交的复印件看不清印章,读不懂签名;第三,合同07年9月1号生效,签定的日子却是08年4月2号;第四,原告律师声称找不到原件。我们认为,签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如果是真实文件,不可能找不到原件却能拿到复印件,更不可能将“港湾家园”错写成“西溪家园小区”,也不可能合同生效日期却早于签订日期。另外,《律师函》上指出的该合同签订日期和签订方也和该合同不一样,里面的矛盾百出,原告如果不能对这一切作出合理解释,只能说明该《合同》是假造的,只是造得粗糙而已。

二、原告提供的据说是后来由浙大求是物业签订的《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样问题和疑点很多。首先是签订日子07年9月早于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的10年6月;其次,原告提供的原件是在复印件基础上加盖印章的,这已经构成了伪造文件的事实,相关单位浙大房产管理处和浙大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是伪造参与者,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该文件只有印章,没有签名;第四,原告律师声称找不到原件。

三、《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原复印件也是有问题的,签订日子很早,没有签名,都不可能是真实文件上复印的。所以原告是二次造假。

四、原告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六、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作为服务合同的实际一方业主,对于合同的变更毫不知晓,因此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的资格。

背景:
根据7月27日法庭调查要求,原告、被告将于本日向本案法庭递交证据。
被告在递交证据的同时提出“反诉”,但未被接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报

物业已经起诉多个业主,其中之一的杭西民初字第1674号案件已经在7月27号下午开庭,多位业主参加了旁听,庭中的主要进行法庭调查和原被告的责疑:
原告提供四个文件证据。除“律师函”,“杭州求是物业服务合同”,“催费单”等是开庭前送达被告的证据外,还当庭提交了“浙大求是物业服务合同”一份。
开庭后业主本着要求物业服务必须“合法,合理,合格”对被告进行质疑。

1、 律师函。
逻辑混乱,行文随意。
A、07年9月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假),
B、把业主写成“贵物业交纳物业费”

2、 起诉状中提供的《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假)。
A、由杭州求是物业服务公司(私营企业)作为丙方签订;
B、合同中将西溪家园小区(注意不是港湾)委托给丙方;在基本内容里写的又是港湾;
C、委托自07年9月1日起,签订日子是08年4月2日;
D、是复印件看不出盖章,签名潦草,无法认出。

3、 当庭提供的《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假)。
A、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
B、签订日子是07年9月1日(先于杭州求是);
C、是复印件,而且是在一份复印件上重新加盖三个大印而再复印的,原复印件有隐隐的大印圆圈,新复印件还可以看出原来的圆圈;
D、只有盖章,没有签名(无人负责)。

4、 原告用浙大求是物业对被告进行诉讼,而用的依据是杭州求是物业公司与房产处签订的“合同”。为了说明合法性,庭中原告辩解说2010年6月浙大求是收购杭州求是物业(没有相应收购证据,仅提供求是物业的工商年检证据)。

5、原告当庭提交了杭州市西湖区物价局文件(西价【2009】4号。作为收费依据。
A、港湾家园是以教师经济适用房为主的普通小区。明文规定为丙类收费(0.65元、0.5元),而不是商品房的乙类收费。
B、没有提供浙大求是物业上报西湖区物价局把港湾家园做为商品房收费的报告。
C、批文没有及时告知业主。
上面的一切都是某些部门和人员的暗箱操作。业主都蒙在鼓里。


针对上述问题,在法庭质疑中,被告委托王老师为对的收费合法性进行质疑,在旁听的一片责问中,原告无话可说。

1、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如果不能提供。我们不认可,原告回答原件找不到了。

2、合同中前面是将“西溪家园小区”委托给丙方,后面又写上“港湾家园小区”如何解释,原告无法解释;

3、律师函上说“合同”是07年9月签订的,而提供的“合同”却是08年4月签订,原告无法解释;

4、律师函上说“合同”是浙大求是签订,而提供的却是杭州求是签订,原告无法解释;

5、 “合同”委托日子是从07年9月开始,而签订合同的日子却是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6、“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是在2010年6月,而作为再签订合同的日子却在07年9月,原告无法解释;

7、 “杭州求是物业”签订的日子08年4月、反“浙大求是物业”合同签订日子却在07年9月。原告无法解释;

8、证据三明确写着,盖章签字有效,为什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原告无法解释。

9、原告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有伪造文件的嫌疑,但他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律依据;

10、我们要求看“浙大求是签订”的原件,原告说找不到了;

11、“先期合同”的实际内容是物业对房产的管理,而不是物业对业主的服务,因此这个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够用作对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没有说明。

12、按照各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购房合同应该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而我们的购房合同为什么没有,原告无言对答。

13、对于不合理的违规收费,原告律师不予回答。

14、对于物业服务的不到位和问题。原告律师只是轻描谈写地应付。

   经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庭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并于8月24号上午9点进行法庭辩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1-15 04:15 , Processed in 0.052256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