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方面介绍:被告于近日先后两次向法官提交的“民事反诉状”和“反诉请求”均被拒绝接受。 现将反诉要点摘录供大家讨论: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伪造合同、浙大求是物业没有取得合法的服务地位及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等法律问题,对原告及相关单位浙大房产管理处,浙大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提出反诉。
诉讼请求:
1、由于原告对关键证据没有提供原件,证据无效,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对被告提供的两个服务合同的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3、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对业主收费属于非法,原告应该把所得全部退还;
4、由于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资格,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提供的由杭州求是物业参与签订的《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问题和疑点很多,首先,该合同中说明“将西溪家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交给原告管理”,其次,提交的复印件看不清印章,读不懂签名;第三,合同07年9月1号生效,签定的日子却是08年4月2号;第四,原告律师声称找不到原件。我们认为,签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如果是真实文件,不可能找不到原件却能拿到复印件,更不可能将“港湾家园”错写成“西溪家园小区”,也不可能合同生效日期却早于签订日期。另外,《律师函》上指出的该合同签订日期和签订方也和该合同不一样,里面的矛盾百出,原告如果不能对这一切作出合理解释,只能说明该《合同》是假造的,只是造得粗糙而已。
二、原告提供的据说是后来由浙大求是物业签订的《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样问题和疑点很多。首先是签订日子07年9月早于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的10年6月;其次,原告提供的原件是在复印件基础上加盖印章的,这已经构成了伪造文件的事实,相关单位浙大房产管理处和浙大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是伪造参与者,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该文件只有印章,没有签名;第四,原告律师声称找不到原件。
三、《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原复印件也是有问题的,签订日子很早,没有签名,都不可能是真实文件上复印的。所以原告是二次造假。
四、原告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六、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作为服务合同的实际一方业主,对于合同的变更毫不知晓,因此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的资格。
背景:
根据7月27日法庭调查要求,原告、被告将于本日向本案法庭递交证据。
被告在递交证据的同时提出“反诉”,但未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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