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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市规划局、杭房集团对簿公堂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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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2-8-13 17:25 编辑


与杭州市规划局、杭房集团对簿公堂实录

(本文仅供小区业主参考,真实性有待核实,不得转载或报道)

            
          8月10下午,在西湖区法院2625法庭。
         原告方小区业主约50人参加旁听,社区也派员参加。
         被告方,杭州市规划局来了一个小姑娘,另有一个律师。
         第三人,杭房建团来了一个律师,另外来了六、七个旁听者。
         法庭组成人员:王审判长:女,吴审判员:女,陈助理审判员:男。
         被告律师和杭房律师出庭时显得很轻松自在的样子,相互用杭州话在交谈。他们是不是杭州顶级律师不太清楚,但对原告方不屑一顾的神态,看来他们相当地自信。
         规划局来的一个小姑娘,好像是刚录用的人员。看来规划局对胜诉也是有绝对把握的,不然绝不会派一个不谙世事小姑娘来吧。
         我方虽然准备了10000多字的庭审材料,考虑到我方人员出庭不熟悉庭审流程及庭审技巧,最后在开庭前一天还是聘请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帮助出庭。许律师差不多只有一天时间来熟悉本案案情,直到开庭前几分钟仍在与我们讨论出庭细节。
         庭审开始,我方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接着是杭州市规划局律师发方言,他说话口气很硬,显得很有底气。他强调他们的发给杭房集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充分的依据的:
         其一:杭州市规划局在2008年发给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一个文件(杭规简复【2008】300号),这个文件中规定三区南地块的容积率修改为3.2;其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在今年7月13日发文,同意杭州规划局对三区南地块容积率的调整。
         对方律师口吐莲花,强调杭州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仅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我方原告坐在旁听席,屏住呼吸,感觉对方律师的话也不无道理,而且还持有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对我方诉讼代理人如何应对不免有点担心。
         对第一问题,我方律师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准备,但其他人事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递给律师一个字条。
         我方律师开始发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被告出示的杭规简复【2008】300号是发给杭州土地储备中心,系内部文件且未公布过,不能作为被告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这时我们注意到审判长也突然集中了精神,被告律师脸上却突然掠过一阵阴影。
         我们明显感到律师也好法官也好,以前都没有注意到过有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所说条文被法庭认可的话。所谓杭规简复【2008】300号就是一个无效证据及不能作为发证的依据。
         法庭气氛有点凝重,对方律师额角有点虚汗留出。旁听席上我方人员也开始窃窃私语。
         我方律师又开始第二个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即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杭州市规划局提供的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同意调整批复是在杭州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即发给杭房集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作出的。也就是说杭州市人民政府事后发出的同意意见是不能作为被告事先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的。
         看得出,对我方提出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庭倒是清楚的。但被告律师还是感到很紧张。他没有对此辩驳,也许他也是知道的,只不过他思考的是能不能蒙混过去。
        此时,我方旁听人员都开始露出笑容。
        此后的辩论也很精彩,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在我方的质疑下似乎都有问题。代表杭州市规划局出庭的小姑娘则一脸木然,对方律师也干脆不一一回答了,只是不断地用纸巾擦汗,其实法庭里是有空调的。
        庭审结束前,我方律师提出要求第三人即杭房集团中止施工。审判长表示让我另提一个诉讼请求由法院来裁定。小吴法官则询问第三人,工程进度及工程性质,第三人答复,还处在基础阶段,是在建商品房。
        整个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旁听席上的我方人员始终关注着法庭上每一句话,仿佛是在看电视剧。
        下午5点3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庭审后记
        时间已经是下午六点,我方人员开始散去。杭房集团的旁听人员一路叹息:“唉!我们也是受害者啊!”
        因为要核对庭审笔录,双方的参与庭审人员不得不碰面,看到对方律师还没有缓过神,我方人员和他打趣,说:“你们当律师的也没有办法,只能违心的说话。”他也和我方人员调侃:“你们房子也拿了,比比别人已好多了,该知足了。”他的意思好像是说,你们不要再纠缠我们了。出庭前他那种豪迈的气概已荡然无存。
        杭房的律师迷惑不解地说:“难倒还要我们停工?”
        审判长离开法庭前,对着我方律师说:“你们准备的是好的!”但十几分钟后,审判长又怒气冲冲的进了法庭,质问我方庭审人员:“你们怎么能这样,下面原告人员在法院外面拉横幅,你们想给我们压力啊!”
        此时审判长可以说气到了极点,眼泪都出来了。据知情人说,审判长从来都没有在出庭时出过眼泪。
       “这件事我们要向市政府反映的!”她愤愤的说。
        此时,还在法庭里的我方人员也茫然失措,没有想到审判长会如此愤怒。
        后据了解,我方人员在坐包车回去前,在法庭外是拉了横幅留了照的。横幅的内容为:“强烈抗议杭州市规划局违法改变容积率”。
        我方人员坐着包车回去,据说车上一路欢歌笑语。
        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应该高兴,我们还没有胜诉,我们胜是胜在法庭。案件最后会如何判仍很难说,那怕真理、法律都在我们手里,我们也不一定会胜诉。现在几乎没有人怀疑“权大于法”,社会还缺乏公平与正义,杭房集团是正局级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更是唤风就是风、唤雨就是雨,况且杭州市规划局又把市政府牵涉进来了。
        最近几天,台前没有发生的而幕后发生的故事会很多,也会很精彩,这只是我们不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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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瓜兄,我们一直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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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州花苑原先图纸沙盘上的中心花园,最后造起了违章建筑,变成了餐饮一条街。看来也要请瓜兄指导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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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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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瓜兄辛苦了,我们一定会用实际行动,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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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们这些正义者为我们的家园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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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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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8-1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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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结束前,我方律师提出要求第三人即杭房集团中止施工。审判长表示让我另提一个诉讼请求由法院来裁定。小吴法官则询问第三人,工程进度及工程性质,第三人答复,还处在基础阶段,是在建商品房 。、

    瓜兄忽视了这个重要细节,当时第三方回答在建的并不是商品房,而迟疑了一下说是住房,这时旁听席上有人大声更正:“不是住房,是商品房”! 而法官对此也没有再深究下去。我觉得这是不是也可以成为我们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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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桂雨 发表于 2012-8-14 01:48
瓜兄忽视了这个重要细节,当时第三方回答在建的并不是商品房,而迟疑了一下说是住房,这时旁听席 ...

        是否是商品房的确是本案的焦点,但不是本案的突破口。本案是出让土地建商品房我方在起诉状就有反映,法官询问第三人可以说是程序,或者说进一步确认。
        康新花园诉规划局一案,一审判杭州市规划局败,撤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审认定:涉案建设项目应确定为公益性建设项目,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杭州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样给杭州市规划局带来转机。
     本案事实清楚,但被告均为“坐山老虎”,肯定会有应对之策。目前我方仍有若干预案,下一步无非是双方斗智斗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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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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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支持瓜兄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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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2-8-14 18:09 编辑

有人说,我们和杭州市规划局打官司,是大水冲了龙王庙。
其实不然,本来小区业主去杭州市规划局协商,希望有一个妥善地解决,要求时略有冲突,规划局还企图动用“警力”来解决。
规划局再三要小区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们原以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把小区业主“圈入”笼子,以为走法律途径,小区业主就是“死路一条”。
小区业主经过多方努力,掌握了杭州市规划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违法事实及掌握了关键性的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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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三区南面造"江南御府"高层商品房,许多人也许认为只有三区受影响,其实不然!  二区的限高是55米,平均高度不到50米,而"江南御府"由于是高达100米的6幢商品楼,其绝对高度对二区东面都将产生明显影响,现在也许感觉不到,等高楼拔地而起,整个运新花苑的东南面就象竖立起一面巨大的屏风,荫天蔽日,蔚为壮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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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3个区应该合起来一起告他们,要求降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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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成的话就叫“焦点访谈'来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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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瓜佬儿 发表于 2012-8-14 08:55
是否是商品房的确是本案的焦点,但不是本案的突破口。本案是出让土地建商品房我方在起诉状就有反 ...

江南御府会是公益项目吗?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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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挂横幅确实不应该,法院还没判,怎么能认定人家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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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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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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