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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网发的贴子遭删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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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9-23 09:04 编辑

昨天我在闲谈杭州中发了贴,今天早上到被删了,在天涯网发了同样的帖子,遭屏蔽。帖子的内容为:
    法制?人制?还是权制?-----------请关注港湾家园物业纠纷案 
     最近,港湾家园发生了物业起诉业主的纠纷案,于7月27日及8月24日两次开庭,由于物业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合法地位,在开庭中,被告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原告律师被驳得哑口无言,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而,判决却和辩论无关,也和法律条文无关,一纸判决书粉碎了善良老百姓对公正司法的美好心境,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一落千丈,我们要问?中国的法律修订起来干什么用,请大家关注,下面是案情的简单介绍:
  第一次开庭情况:
  官司通报:原告伪造合同一目了然
  我受被告的委托,参与了开庭的全过程,我的主要任务是对物业的合法性问题和原告进行辩论,要点主要在原告提供的四个证据文件上:
  1、 律师函。要点:a、说明07年9月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由“贵物业交纳物业费”
  2、 《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点:a、杭州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b、甲方将西溪家园小区(注意不是港湾)委托给丙方;在基本内容里写的又是港湾;c、委托自07年9月1日起,签订日子是08年4月2日(注意:迟于07年);d、是复印件看不出盖章,签名潦草,无法认出。
  3、 《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点:a、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b、签订日子是07年9月1日; c、是复印件,而且是在一份复印件上重新加盖三个大印而再复印的,原复印件有隐隐的大印圆圈,新复印件还可以看出原来的圆圈;d、只有盖章,没有签名。
  4、 浙大求是收购杭州求是的证据,时间是在2010年6月。
  后两个证据是在开庭时才提供的。
  法庭调查和辩论要点:
  1、由于证据二看不出盖章和看不懂签名,我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如果不能提供。我们不认可,原告回答原件找不到了。
  2、为什么证据二写的是将“西溪家园小区”委托给丙方,要求原告作出解释,原告无法解释;
  3、为什么律师函上说是07年9月签订证据二,而证据二却是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4、为什么律师函上说证据二是浙大求是签订,而证据二却是杭州求是签订,原告无法解释;
  5、为什么证据而的委托日子是从07年9月开始,签订合同的日子却迟于07年的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6、为什么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日子在2010年6月,而作为再签订合同的日子却在07年9月,原告无法解释;
  7、为什么原合同证据二签订的日子08年4月反而比再签订的合同证据三的签订日子07年9月迟?原告无法解释;
  8、证据三明确写着,盖章签字有效,为什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原告无法解释。
  9、我提出,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是伪造文件的行为,原告辩解说,这样做也是有效,我提出请拿出可以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原告只是说三方都愿意就是有效(这样说法太不可思议了);但他没有提出法律依据;
  10、我要求看证据三的原件,原告说找不到了;
  11、我提出证据二的实际内容是物业对房产的管理,而不是物业对业主的服务,因此这个合同的内容并不是前期物业合同,原告无言对答;
  12、按照各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购房合同应该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而我们的购房合同为什么没有,原告无言对答。
  由上述调查和辩论,事实已经非常明显,因此我向法官提出,原告已经有明显伪造文件的嫌疑,要求法庭调查此事,最后作出认定,如果伪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合同法,合同的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合同的另一方的同意,业主作为实质上的一方,理应取得我们业主的同意,可我们并不知情,因此合同转让无效,原告没有资格起诉我们业主。
  在辩论中,原告还提到,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如果不交,应该提出不交的依据,但原告至今看不到有人提供依据,我反驳:这是颠倒黑白,应该由原告拿出收钱的依据。
  整个开庭中,关于以上的调查和辩论时间不是很多,因为太显然,展不开辩论,更多的时间花在了对我们是否是经济适用房、是应该按照哪个级别服务和对物业不满意之处的调查上,这些主要由当事人和旁听的业主陈诉。由于十分繁琐,很难详细叙述,另外,由于我是代理,有些地方我无法按照我的观点展开。
  从开庭的情况看,我们是压倒性的,至于如何判决,大家拭目以待吧。

  第二次开庭情况:


  今天上午9点,开庭准时开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的要点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供的《备忘录》,我要原告说明该文件是在什么时侯什么地点产生的。原告无法回答。
  2 、我要求原告说明四个公章是什么人盖的,希望他们出庭作证,法官同时也要求原告回答这个问题,原告支支吾吾,说是盖章不是同时盖的,因为在放 暑 假,是一个一个找人盖章。这说明,这个文件是先写好,然后找人盖章的。假造文件,不打自招。
  3、我要求原告说出《备忘录》上说明要求换物业的部分业主是哪些人,并出庭作证,原告说肯定有人要求的,但具体的人无法回答。
  我表明,没有人证,我们不认可这个文件,另外,就是文件是真的,也只是一个情况说明,没有法律效力。
  4、《备忘录》中说明,浙大求是物业接手管理后,杭州求是物业整体撤出,说明当时并不是收购,而起诉书上说的是收购以后再由浙大求是物业接管,前后说法矛盾,究竟以哪个为准,原告说以《备忘录》为准,那我说,那就是起诉书是对被告和法庭说假话了?原告没有回答,默认了。
  5.、《备忘录》中说明,原《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废,那么说,原告是以一个作废的合同为依据对被告起诉了?原告无法回答。
  6、《备忘录》中提到的后来签订的合同究竟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原告没有回答,后来法官又对这个时间点询问原告,还是说不出来,法官说,上次就对这个问题提出,过了怎么长时间,怎么还是没有搞清楚,原告支支吾吾,用可能、大概、肯定在收购之前等等的用词报了不确定的时间。
  7、在辩论中,我指出,原告用一个作废的、没有原件的合同起诉,后来提供的合同也是没有原件,而且漏洞很多,都属于无效证据,原告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回答。
  8、对于原告自己提供的第二个合同,原告自己严格执行了吗?按照这个合同第六条,委托期从07年9月到业委会成立为止,按照第七条第三款:委托期间发生的前期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由甲方支付,那么,到去年10月业委会成立前,是不是应该由甲方付这笔费用。原告没有回答。
  9、我们要原告提供向物价局报批价格的报告,原告说这没有必要,物价局会按照规定审批的,我说看报告很有必要,否则无法澄清有无欺诈行为。
  10、当被告说及治安情况很差时,原告说别人犯罪保安是管不了的,我说那要保安干什么?
  11、当被告提起物业为什么不公布水电费和能耗费的具体情况时,被告说不清楚,法官要他打电话问,回答是每两个月公布一次,我向他要证据,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原告说拿不出证据。
  12、对于我们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时,我提出,原告提供的两个合同上都写着经济适用房,现在原告主张不是经济适用房,应该由原告提出不是经济适用房的证据。
  在最后陈述中,我提出:
  1、由于原告对关键证据没有提供原件,而且首先提供的是作废的合同,证据无效,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原告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求法院对被告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造假的合同不是针对被告个人的,而是针对1400多户业主的,情节应该是严重的。
  3、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由于原告用无效合同为依据起诉被告,且合同的内容不是物业服务,因而不适用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中的司法解释,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又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资格,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有其他关于服务不好的问题主要由被告阐述,这里不多讲了,今天法官对原被告的态度截然不同,有旁听的业主中途愤而离开。
  开庭的情况和上次一样,还是压倒性的。面对如此清楚的案件,法院的公正性如何,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检验权和法的时候到了。

  详细情况看进入《港湾家园业主论坛》,那里有许多官司通报的帖子,网址:http://zzhzbbs.zjol.com.cn/forum-1326-2.html
今天早上看到物业在告示栏上贴出来的判决书全文,有十五六张,大部分内容是关于证据、开庭方面的叙述,要点有:
  一、提供的第二个合同有效,以前已经通报过,这是一个伪造的合同,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没有签名,只有对房产的管理,没有服务内容,合同上明白写着:签字盖章有效,法院的认定就是说,伪造有效,可以不用签名,没有服务内容有没有关系。
  二、《备忘录》有效,法律明明规定备忘录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本身就是伪造的,开庭中原告明明说是写好后一个个找人盖章的,这些都可以不管;
  三、《备忘录》中所说的和前面矛盾,明确说明前面是在欺骗被告和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已经说明前面不符地方,轻描淡写一句话为其开脱。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已经失去说话的力气,什么证据、辩论都是假的,西湖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在哪里?
  判决书的关键内容请看下面。
  http://zzhzbbs.zjol.com.cn/home. ... goto=down#pic_block 向社区举报违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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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应如此迅速真是少见,可见类似事件多有发生了。
堵住老百姓的嘴暂时也许有用。但最终会几倍还回去的。
人在做天在看。
2012还没有结束{:9_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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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发,发!发!发!到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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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网上也可以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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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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