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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您钱袋子里的钱在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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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高层住宅业主,你们好!告诉您一个也许您还不知道的事实,您钱袋子里的钱在流失,想知道吗?那就花点时间听我慢慢说来。
您物业的生活用水是经小区专有水泵输送的吗?您的水费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吗?您所缴纳的物业费是否还包括二次供水的能耗费、设备维护费和蓄水池清理费?如果是,我再问您,你们的物业公司是否与城市供水企业签定过小区总水表至物业区域内最终用户水表外设施设备及管线的代为管理、维护和向最终用户代收代缴水费的协议?你们小区内业主共有供水系统的设施设备在交付使用时(也就是你们入住前),城市供水专业单位是否参与了验收?如果没有,我就将上述五个问题中所隐含的故事告诉你们。希望能引起您的兴趣。
城市高层住宅的兴起,让城市供水专业单位很是伤脑,原本由国家承担的公益性的城市供水,在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上出现了困境,所以就一直没有接手管理高层建筑的供水管理和服务,房主或产权单位想当然的接过了自己单位总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工作。
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可以说,这是为城市供水单位而设计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在捞到如此尚方宝剑之后,城市供水单位便猖狂了起来。许多开发商为获得销售许可不得不与供水单位签订城下之盟,于是,竣工验收形同走马观花,有些连走马观花都省略了去;于是,所有小区首家物业服务企业都承担了对物业区域内最终用户门外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代收代缴水费的工作;于是,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中包括二次供水的公共能耗费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的费用也就顺理成章了;于是,当供水设施和设备损坏时,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也被启用了;于是,用户、业主、供水、物业服务企业四者之间在水的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开始爆发。很多专家学者说,城市供水的公益性、专业性和安全性到哪里去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规章是对国有供水企业小集团利益的保护,是好了一家,损了大家的历史败笔。
这世界明白人终究还是不少。2006年,浙江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浙江省政府为落实条例而制定了《浙江省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这两个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城市二次供水的问题上与2005 年《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完全对立。为便于对照,我在此载录如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省人大的要求,省政府在2007 年制定了《浙江省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省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七条规定:“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经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规定:“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备接收管理条件的,专业单位接收管理不及时,造成物业区域内业主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或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专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些就不转载了,大家可以去网上查。
我征询了律师意见,省人大是地方立法机关,其法规大于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同级别的规章看时间早晚,晚大于早。大家都有文化,自己去斟酌。
两个新法规出台已经五年多啦,各市、县政府有否出击?大家去看。反正水务公司是不会主动上门接收的(有个特例,若干年前,紫云山庄的物业走了,业主委员会散了,当地的水务公司不仅改造了全部管线,还接收了物业区域内的全部共有设施设备)。我们的住宅是我们生活一辈子的地方,如果水务公司不接过去,小区内那么多设施设备还不得要坏几轮!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合同中是不包括替你支付更新改造设施设备费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了业主还是要再掏钱的!
您怎么办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自己钱袋子自己要管牢。反正我是已经建议我们小区行动了!
麻烦您,如果回帖时请回答我开始提到的几个问题,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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