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san110 于 2012-10-6 00:08 编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 住所地:杭州市左岸花园 被答辩人: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中山中路115号
因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左岸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应履行如下物业服务义务: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负责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公共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负责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公共环境卫生;负责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负责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但是,2012年以来,原告根本未履行上述物业服务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履行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楼道、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存在的破损、毁坏、漏水等情况】。 (二)未履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烟囱、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存在的问题,包括油烟倒灌、消防设施不能使用以及其他损坏情况】。 (三)未履行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道路、广场、自行车车库、停车库等破损、毁坏以及脏乱差等情况】。 (四)未履行公共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公共绿地、花木损坏、坏死以及脏乱差等情况】。 (五)未履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游泳池、运动场地、会所是否正常使用、有无损坏等情况】。 (六)未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脏乱差等情况】。 (七)未履行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车辆存在无序停放、被划伤、损坏以及损坏绿化情况】。 (八)未履行维持公共秩序的管理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上半年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是否正常、相关设施是否正常等情况】。 二、答辩人拒交物业费有法可依 在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条件下,答辩人拒交物业费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基于原告严重违约的事实,在原告未按照左岸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的情况下,答辩人当然有权拒交物业费。原告为索要物业费甚至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真是不知羞耻为何物。 三、原告未履行书面催告义务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告起诉必须以“书面催交”为前提,即原告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即送达催交通知书,只有书面催交无果后,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答辩人从未收到原告的书面催告通知。 【请各位业主注意:对于同益物业公司催款通知,大家应做到不签字、不回应】 四、原告在2012年6月以后事实上已经停止了物业服务,其无权主张6、7月的物业费 在原告知道自己不能续聘后,即开始停止物业服务,小区保洁、绿化、保安服务相继停止,因此原告无权主张6、7月的物业费。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6、7月同益物业停止物业服务的情况,据我所知,振杰公司在7月就介入小区物业服务】。 五、原告至今未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拱墅区左岸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7月6日想原告提交了《关于办理左岸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交接事宜的函》,要求原告于2012年7 月9日中午12时起向拱墅区左岸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左岸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相关手续,但原告拒绝交接,至今没有移交小区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也没有移交代收的各种水电费、商铺租金、小区广告费、停车费、摊位租费、电信单位租金、押金等。 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左岸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移交是原告应尽的义务,原告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其有什么资格向答辩人收取物业费。 原告挪用、侵占答辩人小区巨额公共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至今尚未清偿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挪用、侵占答辩人小区巨额公共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情况,据我所知,同益物业累计挪用、侵占小区公共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高达数百万元,此事可请社区、业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六、原告维护保养不当造成小区设施、设备严重损坏,至今尚未修复 根据左岸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7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左岸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交接验收事宜的函》,原告必须对“本小区建筑本体质量及使用功能交接验收”、“本小区公共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及使用功能交接验收”、“本小区内周围环境工程交接验收” 、“物业办公场所及物业公司自用设备设施交接验收”,并在交接验收记录上签字。但是,小区包括监控、消防等各种设施在内的设施已经损坏殆尽,至今尚未修复。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维护保养不当造成小区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情况,社区、业委会、振杰公司可出具证明证明材料】。 七、原告未履行安保义务,应赔偿答辩人损失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告负有安保义务,原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答辩人有权请求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请业主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被盗、车子被损坏的情况,派出所、社区、业委会可出具证明证明材料】。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答辩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附:诉讼证据清单和证据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