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大修消息的启发,本人仔细地查看了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现行有效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发现2010年10月本小区中能物业的退出和绿升物业的进入是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一款之第5点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有效期内,开发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中能物业转让给第三方绿升物业,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这一约定。 这种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中能物业的退出行为,应符合《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八条之(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开发商没有这样做; 二 绿升物业是绿城物业旗下的子公司,对我们业主来说,它完全是一个独立于中能物业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应该知道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小区,前期物业单位只能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入,但他们却采用了这种可以不征得业主同意,也不需要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的所谓"股权转让"方式进入了浪漫和山小区; 三 在交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到期日期是201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近二年来我们业主和现在的绿升物业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完全处于无约束状态,再考虑到本小区已达到了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这种"非法管理"状态,如何来保护我们业主的正当权益,是我们所有业主急需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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