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12-11 14:29 编辑
上次10月9号开庭中,因为我一直提出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原件,对证据不认可,过了几天,法院电话通知我,说原告找到了合同的原件,要我去看看,我立即到法院去了。告知原告从浙江大学档案馆找到了。材料有厚厚一本,除了浙大所有小区的合同外,还有许多相关的文件。我复印了港湾家园的合同原件,但其他相关文件,法官以原告不同意而不准我复印。今天开庭的最重要的质证就是针对这份所谓的原件进行的。 今天开庭的特点是我提问和叙述很多,原告发言较少,原因是他无法回答。要点如下: 一、我问原告,你从浙大档案馆拿来的原件,是不是相应证据的原件,原告回答是。我马上说,这不是那个证据的原件,因为有明显的差异。 关于这个合同现在有内容相同的三个版本,一个是我提供的,是去年老董从房产处拿来的,开业委会时给了我一份;第二是原告提供的,和第一个版本来源相同,但在复印件下面加盖了章和加盖了骑缝章;第三就是所谓的原件。原件和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最后的盖章位置不一样,日期的写法不一样。因此不是原件。 法官要求原告解释,原告说,订合同是一式三份,但三家都丢失了,不一样是可能的。我反驳:我问你时回答是原件,现在又说可以不一样,说话前后矛盾。另外,三家的原件同时丢失,可能性太小,肯定存在问题。 接着我向法庭表明:这个所谓的原件有造假嫌疑,理由是:首先,早在起诉我之前,我就到档案馆查过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合同,回答是档案馆没有这方面的档案,这些都在他们自己手里;其次10月下旬,我去档案馆查想再看看这个原件和相关文件。首先我是在电脑系统里查,发现不存在这个档案,然后到查阅室要,回答是有,但要经过房产处同意才能看。我到房产处交涉,房产处开出的证明是只能看港湾家园的合同,不能看相关文件。我向法庭表明。如果不让我看相关的文件,我不认可这个原件。我认为这个原件是10月份伪造的,要求法院对这个原件进行司法鉴定,搞清楚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如果假造,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法官回答法院会去调查。 二、关于起诉书上的起诉依据第一个合同,我向法庭表明。所谓的证据,应该是对主要依据的说明和补充,但原告提供的第二个合同及备忘录,却是对主要依据的否定,明确表明原来合同作废。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据没有了,立案的条件不存在了,应该立即驳回。有新合同,应该重新起诉。 三、关于“工商登记材料”的证据,我指出,公司变更的依据应该拿出有效的,而现在提供的不能说明问题,而且材料上明确说明“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应该由原告拿出变更的所有相关文件来证明。 四、原告对“杭州求是物业公司”的说法前后矛盾,原告应该明确说明究竟是整体收购以后,还是杭州求是整体撤出后签订了新合同。原告回答,杭州求是物业现在还存在。这就说明,原告说假话的地方太多了。我向法庭提出,这两个物业公司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和纠葛,究竟是怎么回事情,在宣判之前,应该向我明确交代。 五、由于“工商登记材料”的证据中说明变更以后的法人代表是陈佳忠,而起诉书上的法人代表却是徐金强,我要求原告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徐金强确实是法人代表,应该拿出营业执照给我看看,否则,我不承认他有起诉我的权利。 六、关于备忘录,我向原告要原件,原告说上次给你看过了,我问有几个原件,他说一个啊,我马上说1674号案件提供的复印件和向我提供的复印件不是同一个原件复印的,就是说原告可以有几个原件,可以随时制造。 七、关于西湖物价局的批文,我指出,这是由物业公司单独向物价局做的报告,没有合同的另外两个签约方的参与,应该无效。 八、关于物业费的结算日期,我指出就算按照假造的合同,也只能算到去年十月,因为业委会成立以后,原合同自然中止,以后连假依据都不存在了。 九、关于能耗费水电费的计算方法,我表明:原告上次提供的计算方法只是表明以后同意按照这个方法算,不能说明以前物业这样计算了,而且,许多低楼层根本不需要加压。 十、我问原告,是不是把业主当作服务合同的实际签约方,原告不做回答,我要求法庭要他回答,法庭也没有支持,在我一再要求下,原告说上次说过,我可以不再回答。法官指出了上次原告说过的一句话:不需要和业主一个个签订合同。我说这是答非所问。我指出,如果业主不作为合同的实际签约方,那么业主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没有权利起诉我,如果业主作为合同的实际签约方,那么,合同的变更没有业主的同意,应该无效,起诉我就没有合同依据。 另外,我提出,对于我的反诉,如果不受理,按照法律,应该给我一个裁定,法官说合议庭商量一下正式答复我。
最后审判长表明,法院会考虑我的一些要求,会去调查一些问题,还需要第三次开庭。 西湖法院是产生十八大代表的地方,党的新一届领导在言行上表明了反腐败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决心,很能振奋人心。对此,法院是否有新的认识,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