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新花苑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签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暂行规定》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缺乏公平性。运新购地下车位的业主占60-70%,当初决定购买主要是迫于物业服务协议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地面禁止停车。而按现在规定,物业属于违约,当初卖车位时的协议承诺(人车分流)涉嫌商业欺诈。(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最大的受益者是物业,结果仅仅是增加了物业收入,而停车现状不可能有根本改观!因此不排除业主起诉的可能性,而如果业主起诉,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必输无疑。)如果当时卖车位时说:保证一户有一停车位可供租用,会有那么多人买地下车位吗?!这对当初买车位的大多数业主显失公平!算算经济帐,除成本外相当于500元的月租费! 2、没有调查数据支持就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科学性。所谓地下车位的配比无法满足全部车主需求的根据是什么?所谓交警没法在小区内部执法因此无法实行“人车分流”,那么新洲花苑又是如何做到“人车分流”的?事实是运新的地下车位总数1400多个,已经超过了现有机动车总数1200多辆,(见《都市快报》2012年11月14日)完全可以满足人车分流!目前的状况是地下车位空着,大量资源浪费,地面车满为患,业主怨声载道。而按照目前的方案,此番景象还会延续。因此只有充分利用了地下车位后,才能考虑在地面划出有限车位,我们的小区才能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 3、《暂行规定》不仅给物业增加了收入,而且赋予物业诸多强制权、处罚权,缺乏合法性。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小区物业人员是没有强制、处罚等权利的。比如:“3、未交纳地下车位管理费的,不得领取《运新花苑进入地下车位停车通行证》;”第一,车位是业主买下的,依据《物权法》,使用权归业主,凭什么要有物业发的证才能停?难道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以不让业主进家门了?第二,为什么业主不愿意交费呢?这是因为物业未能尽责,违反了服务契约造成的!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动不动就采取类似行政管理的做法,完全是法盲所为。而类似条款在本《暂行规定》中并不鲜见。 其他具体细节问题暂不赘述 二、建议对策: 1、只有一、二、三区跟五区一视同仁,实行“人车分流”,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说地下车库出入口在小区内,无法做到真正的“人车分流”,那至少可以做到不在小区地面道路停车。因为根据物业主任的说法:按照现状,仅地下车位就够停小区所有车辆,( 小区现有1200多辆汽车,而小区6个地下车库总车位数为1400多个,很多人有车位没买车又租不出,造成浪费)因此,规定无车位的必须首先租用地下车位,地面的道路上绝对不能划车位(地面上的道路,是公共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非经多数业主同意,不可随意占用,应该取消《暂行规定》中“小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向行驶”、“道路划线停车泊位”等条款。此例一开,后果很严重,最后必将失控)。不愿租的就只能停小区外,这就基本可以做到“人车分流”了! 如果上述办法有人怕出租者漫天要价,这根本不用担心,因为并没有供不应求,总量上还是供过于求的。如果物业愿意,也可以牵线搭桥,适当收取中介费也是可以商量的。 如果一、二、三区实在还不够,那么剩下来的也为数不多了,可在地面非道路部位划出少量车位,但不应固定,作为缓冲和周转,全体业主、来访的亲戚朋友、其他有需要者都可以有偿使用,前提是必须用足地下车位。(凭什么在还没有盘活大量地下车位闲置资源的当下,就非要透支蚕食地面道路的公共资源?!) 以上办法有利各方,如果还不被采纳,也许应验了论坛上不少业主对制定该《暂行规定》动机的怀疑,更有业主直接指出:“现在的这个《停车规定》只能给物业创造收入,没有一位业主得益。” 2、制度也好规定也好,一是尽可能兼顾各方特别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二是确保可操作性。因此,如此事关全体业主利益的大事,建议举行有关方面和业主参加的听证,或全体业主公投决定(制定2-3个方案公布,通过社区掌握的全体业主的手机,群发短信调查反馈,做到透明公开、少数服从多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