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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平:我要起诉他们,尤其是那个“女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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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13-3-31 19:54 编辑

天是会亮的,作恶的人终会得到惩罚,支持张高平、张辉叔侄讨回公道。

相关报道:http://focus.stockstar.com/SS2013033100000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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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懈可击——聂海芬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CCTV 点击数:2449 更新时间:2006-6-24

         
        


  在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 之说。公安局预审大队的女队长、检察院批捕处的女处长、法院刑庭的女庭长,这三名女性的工作可以将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的聂海芬队长在 三大女杀手 当中,以漂亮和温柔著称,今天带您认识聂海芬,您会发现,她不仅漂亮,而且生动,不过,有些时候她并不温柔。

  看守所,是聂海芬除了办公室以外,呆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审讯,是一个预审员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尽管预审大队长的事务性工作很多,但逢大要案疑难案,聂海芬一定要亲力亲为。

  聂海芬(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预审它是跟人打交道,跟人打交道是困难的,但是还是能够去,应该说还是比较有挑战性,我能够跟你的交锋当中,我能够制服你,有些案子不明白的地方,通过我的工作以后,能够搞明白,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工作。

  这是一个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张辉、张高平叔侄俩,自落网后,叔侄俩的口供一再反复,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

  聂海芬:女性做预审不占优势,首先你从这个审讯上来讲,你就没有一个态势,坐在那里给他有一种威严,有一种兵临城下的一种感觉,反而让他觉得今天来了个女的,或许她好对付,让他本来有点紧绷的神经变放松了,那么他就会跟你讲,你很像我的什么姐姐,你而且还像,在这个时候我就很果断打断话了,我说你不要说了,你是不是说像你女朋友,像你妈也没用!

  2003年5月19日凌晨,杭州市西湖区刘四路的水沟里漂浮起一具裸体女尸,警方接警后,很快确认尸源是安徽人王冬。5月18日晚九点多,经人介绍,王冬的家人将王冬托付给要去上海拉货的张辉、张高平,请他们顺路将王冬从安徽西县带到杭州打工。当晚十二点,王冬的朋友接到了王冬快到杭州的电话,这成为王冬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第二天,她被人们发现赤身裸体死在路边的水沟里。于是,最后接触王冬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俩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

  聂海芬:人刚刚到案,一个就是抓住他的亲情,再一个就是在他还没有,也就是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张辉、张高平交待了案发经过。那天晚上,叔侄俩捎着王冬快到杭州的时候,听到王冬给朋友打电话,对方说让王冬自己打个车进市区,他就不来接了。就是在这个电话挂断之后,19岁的张辉对王冬起了歹意,要求叔叔张高平帮助他对王冬实施强奸。罪恶结束的时候,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怎么办呢?他们趁着夜色把尸体扔到了路边,然后开车去了上海。

  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案发过程,是真是假?有没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什么细节呢?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

  聂海芬:案犯交代是实施强奸了,也成功了,但是我们从尸体上找不到这上面的痕迹,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等等。

  不仅如此,在12吨解放大汽车驾驶座上实施的强奸,技侦人员同样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聂海芬:结果很遗憾,几乎把这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没有能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支持,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王冬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聂海芬:一个就是说是不是会有第三个嫌疑人?第二,我们框定的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准不准确?

  聂海芬决定先查证有没有第三个嫌疑人,在她的指导下,侦查员先后三次去了安徽,做了大量工作,试图查找王冬指甲内物质的主人,结果一无所获。聂海芬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

  聂海芬:究竟这两个案犯交代的,他的口供是不是真实的,这个案件究竟是不是他两个人做的。

  这是对一个预审员最具挑战性的考验,要揭露和证实犯罪,一靠审讯,二靠调查取证,最后还要看这个预审员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的能力。聂海芬1986年入警,至今已有十多年的预审经验,女人的敏感和细腻让她在办案中对细节的捕捉超出常人。

  吴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她对这些细节的要求,应该说已经到了苛刻的程度。

  聂海芬:一些关键的细节,它会让这个案件更加地客观真实,主要还是从证据上完善证据,让证据更为客观。

  要突破5•18案件,聂海芬认为还是要从细节入手。

  聂海芬:就是一个把他的口供,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第二个,就是把他这些细节,客观地反映出来的细节,我要去通过调查来固定,或者说来判断,他的细节对不对。

  聂海芬选择的第一个细节就是犯罪嫌疑人抛尸的地点。

  聂海芬:他们讲我们把这个尸体抛在一个,当时很黑,看不太清,但是听到水声。

  案发现场的小溪流似乎已经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聂海芬却认为,光看见这个表象状态远远不够,她要得到的是客观以及权威的证明。

  聂海芬:那么我们就走访了当地的住家,老百姓,那么他们就说了,平时来说,我们这个沟是没有水的,下过两天雨,才会有水。

  吴伟:她就提出来,这个水流到底有多大呢?

  聂海芬:到气象台去取一下。

  吴伟:我们办了这么多年案件,没有想到说要去采集一个水文资料,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聂海芬也是第一次到杭州市气象局,她要知道,什么样的降雨量能在那条溪流里形成什么样的水流量,然后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能听到水声。

  聂海芬:一个是从一个点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讲得更加客观了,第二个,光这样还不行,我要让权威部门来更加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

  吴伟:我觉得,在这个细节上面处理得非常好。

  在这个细节上,聂海芬获得的证据无懈可击。随着办案工作的推进,两名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出现差异,而且差异点越来越多。

  聂海芬: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

  两名嫌疑人口供的差异,晃动着原本就薄弱的证据。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聂海芬仍然从细节着手。

  聂海芬:产生犯意的地点在哪里,如果是共同犯罪,连产生犯意的地点他都能说得清楚,我觉得,这是一个,就我个人的判断下来,我会把这个细节看得更重一点,我认为它的证明的力度,证明他是案犯,或者证明他是共同犯罪,我会看得更重一点。

  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什么地方停车对王冬实施强奸?要突破这一点,聂海芬建议采取嫌疑人指认和民警现场做侦查实验的办法。

  安排嫌疑人做指认前,聂海芬对见证人身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她希望见证人必须是政协委员或是人大代表,这个提议让侦查员们进一步领略到了聂海芬不凡的魄力。

  吴伟:请人大代表来作为见证的话,我觉得这个是一个突破。

  聂海芬:保证指认的这个过程的客观真实性。

  吴伟:那么可信度就不一样,人大代表跟双方,甚至于参与诉讼的每一方他都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个就是非常客观,可信度非常高。

  民警分别带着两名嫌疑人,从程序到实体,完全依法行事,按照案发经过一一指认现场,在几个关键细节,聂海芬提醒侦查员要尤其重视。

  吴伟:要把每一个细节,就是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细节固定下来,在这个描述里面,如果形成一个共同的一个行为,他描述的都是一致的共同的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首先是实施强奸的地点,两名嫌疑人分别都指认,当时把车停在高速路边的这条小道上。

  聂海芬:正好这个角上没有路灯,再一个他的车是一个12吨的解放大货车,很高,车身很高,应该讲,他如果在车子上有什么动作,那么如果不是非常留意的话,的确路过的车辆是可能不会发现的。

  在叔叔的帮助下,张辉不顾王冬的反抗实施了强暴之后,叔侄俩发现,王冬死了,于是慌忙往路边抛尸。

  聂海芬:跟我们现场勘查,发现尸体地点仅仅相差10米,43:50那么这个10米我们认为是很客观的,即使你昨天去过这个地方,今天叫你再去,你昨天站在哪个点上,你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因为没有什么参照物嘛,这个应该讲是很客观的。

  抛尸后,叔侄俩在离抛尸地点不远的这个叉路口,调转车头,然后一路前往上海。

  这时候的聂海芬觉得底气更足了。

  聂海芬: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现场指认的结果显然令人兴奋,但聂海芬还不满意,她让民警专门找来货车司机,开着那辆解放车,从安徽到案发地,再到调头处,最后前往上海,完全按照事发经过,在尽可能接近当天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侦查实验。

  吴伟: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三四次的侦查实验作出来,结果都比较相近,那说明什么,就是当时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

  聂海芬获得了充分而扎实的证据,但这起案子最关键的矛盾点到现在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在死者王冬的体内找不到任何强暴的依据呢?

  聂海芬:他也交代了有强奸的行为,但是最后没有射精,我们也请教了法医,那么法医也给我们一个解释,就是说即使犯罪,就是在这么一个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2003年6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张辉、张高平涉嫌强奸杀人罪,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金浩东(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民警)大家从非常疲惫中走过来,这时候她带着我们去看了一场电影,《天下无贼》。大家在轻松之余体会一下,然后再点评一下这个影片。聂海芬这时候就好像,我觉得这时候像个女人了,呱啦呱啦呱啦,开心得一塌糊涂。

  聂海芬率领的预审大队,95%都是高大威猛的小伙子,民警们这样形容聂海芬队长和队员们的关系,一只羊和一群狼。再详细点说吧,说聂海芬是披着羊皮的狼,而队员们是披着狼皮的羊,不过,这群狼都说啊,那只羊能震住他们,他们佩服她!

相关链接:http://bbs.rednet.cn/thread-278719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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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议论最多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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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被再审法院依法予以排除。

  最为关键的是,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作过一份从王某指甲里提取的DNA混合谱带鉴定,这份鉴定再次呈堂。

  当年,这份鉴定的结果是:“受害人指甲里提取的DNA混合谱带,系受害人与一名男性混合形成,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通俗地说,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排除了张辉、张高平,而来自于另一名男性。

  在一、二审期间,这份DNA鉴定曾引起激烈争议。辩护人认为,它足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视之为“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

  再审法庭上,新的比对结果令人吃惊:杭州市公安局将这份DNA鉴定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某某”的DNA吻合。新的证据表示,王某被杀案,不能排除系“勾某某”犯案。

  在再审的最后阶段,出庭检察员说“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而张高平说着说着就哭了,他说,自己多年来,一直不认罪、不放弃,因为相信法律。

  3月26日,浙江高院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真凶到底是谁?
  一份DNA鉴定,比对出可能的真凶“勾某某”。那么,他到底是谁?如今又在哪里?

  曲折离奇的洗冤昭雪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故事:相关资料表明,“真凶”勾海峰已因另一起杀人案,于八年前被枪决。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当初入狱的是勾海峰,这个世界会不会少一个无辜的受害人?

  “真凶”已被枪决
  张氏叔侄案的再审判决书讲述了勾海峰的故事:2005年1月8日晚,他杀害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

  对于勾海峰,杭州的市民不会忘记。

  2005年1月8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女大学生吴晶晶在回家途中失踪。1月16日,吴的尸体在下沙开发区的隐蔽处找到,全身赤裸。同一天,出租车司机勾海峰被警方抓获。

  彼时,该案震动浙江,也让杭州这坐号称最具安全感的城市陷入恐慌,更引发关于出租车行业安全感的讨论。

  据勾海峰交代,案发当晚他将吴晶晶送到家门口附近,两人因车钱起争执,勾海峰动怒,掐住吴的脖子,将其杀害。事后,勾海峰将车开回吴的学校附近,抛下吴的一袋换洗衣服,之后,抛尸于下沙5号路延伸段边的一口窨井。

  警方排除了勾海峰强暴吴晶晶的可能,认为勾海峰杀人后,只是为了造成吴被强暴后遇害的假象,脱光吴的衣服,将其抛尸他处。

  记者查阅当年的新闻报道,勾海峰并没有供出曾经还杀害过另一名女子。其辩护律师也称,勾因车费争执,属激情杀人。但对其杀人动机,因只有勾海峰一面之词,引起争议。有人质疑勾可能有劫色劫财的作案动机,但勾在临刑前接受采访时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自己活了30多年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的事。

  法院审理认为,“勾海峰故意杀人的动机不能确定,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盗窃的认定。”在案发3个月后,激发众怒的杀人凶手勾海峰,走完了一、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被执行枪决。

  被错失的可能性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死者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

  这是张氏叔侄案于2011年11月21日经媒体曝光后的第二天。

  杭州市公安局对这一比对结果仍不确信,又立即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该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从王某指甲中提取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与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要求”。

  至此,真相已无限接近,勾海峰极可能是杀害王某的凶手。2012年7月,浙江高院再审法官调阅了勾海峰的案卷。

  而在再审法庭上,张高平讲述了另一个真相:2005年,勾海峰被抓时,身在监狱的张高平就看到了电视报道,他当时便怀疑王某是勾海峰所杀。

  张高平说,他是根据两案的相似情节得出了自己的推断:一、都是单身女性被掐脖致死;二、死者都被脱光了衣服抛尸他处;三是王某钱包里的钱也没有了,警方也没能从王某身体内检出精液,不排除劫财杀人。

  据张高平讲述,他当时看完电视后,还把自己的怀疑跟监狱里的警察报告了,希望把勾海峰的DNA与王某指甲里提取的DNA进行比对。但显然,他的怀疑没有得到重视。

  2011年11月,北京律师张凯等人曾专程飞往新疆会见张高平,张高平也表达了自己的怀疑,并准确地提到了勾海峰的名字,他说自己还打电话给张高发,要他找律师看勾海峰有没有做DNA鉴定,这样可以比对王某命案中提取的DNA成分。

  张高平的这一推断被视为一个冤狱者的神经敏感,“中了彩票也没这么巧的事”。但如今,比对结果让所有人瞠目结舌:“彩票”对上了。

  可能的真相
  然而,勾海峰当年很快就被枪决了。从法律上来说,勾海峰只能是王某命案中未经审判的疑凶。

  那么,张氏叔侄冤案背后的真相只能推测:

  2002年,33岁的勾海峰从老家吉林省汪清县来到杭州,当年12月4日,勾海峰取得由杭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核发的《杭州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有效期3年),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

  2003年5月19日凌晨,勾海峰在艮秋立交桥搭乘了刚刚从张高平叔侄俩的大货车上下车的王某,深更半夜,见四周漆黑无人,勾海峰动了杀心,后抛尸留泗路边的水沟。在挣扎中,王某的指甲留下了勾海峰的DNA。

  这一切,同样没有任何目击者。两年后的1月8日晚,逍遥法外的勾海峰杀死了又一名搭乘他出租车的大学生吴晶晶。

  2004年10月19日,张氏叔侄案在浙江高院终审判决之后,不到3个月,勾海峰因吴晶晶案落网,但有着“相似事实”的王某命案并没有被纳入杭州公安复查的视线。

  直到2011年11月,张氏叔侄案经媒体曝光之后,杭州警方才将勾海峰的DNA与死者指甲里的DNA进行比对。

  这时,张高平叔侄又多坐了7年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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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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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聂海芬能够想出袁连芳作为证人这个招来已经给自己掘下了坟墓,也足已证明其为贪功心狠手辣不择手段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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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悦 发表于 2013-3-31 19:33
这几天议论最多的话题

是呀,本来看过也就算过,不想有什么评论,这种事太多了,但也要顾及政府和警察的形象和脸面,看了央视和国内许多著名媒体的报道,说明新的国家领导的确大不一样,敢于揭短,勇于纠正,国家大有希望!这样的结果反而民心所向,反而对政府更加的信任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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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草菅人命何时休?相关部门应当搞一次大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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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本地网站涉及此案的贴大都被删或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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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没有什么新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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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袁连芳:一个被强权用来做道俱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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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用囚犯】袁连芳,1962年生,杭州人。服刑期间,袁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出现在河南鹤壁、浙江杭州两地的看守所,成为两起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而被袁指证的人,均为其同室犯。因工作得力,袁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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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神秘的证人“袁连芳”
 张高平(左)和张辉(右)无罪释放后,跟辩护律师朱明勇合影。朱明勇前后两次研究“狱侦耳目”袁连芳,并推动两起冤案得以平反。

  冤案何以产生?张氏叔侄案中的神秘证人袁连芳在此案和马廷新案中的作为,让人看到利用“狱侦耳目”办案的另一面。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记者:“狱侦耳目”在这两案中不是使用的问题,而是非法使用的问题。

  因贩卖淫秽出版物而获刑的袁连芳,在入狱后成为了警方的线人,并被指两次参与伪造证据。袁因此“立功”减刑,却致无辜者入狱。用入狱的犯人作为线人,已是某些地方刑事侦查中公开的秘密。 两次参与伪造证据

  袁连芳已过早地衰老了。年初的一场中风,让49岁的他几乎丧失咀嚼能力。一碗馄饨,需要他人喂入口中,袁仰起脖子,让馄饨顺着食道滑落。

  2001年后的10年间,袁连芳的特殊身份从未示人——直到两起他参与作证的命案,相继遭遇被告人喊冤,公众才开始审视两起案件中的诸多巧合:袁在服刑期间,先后现身浙江、河南的看守所,均以同监犯人的身份促成他人作有罪供述,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做出证人证言,且屡次获得减刑。

  2002年5月30日,河南鹤壁浚县发生灭门惨案近半年之后,袁被调派到鹤壁第一看守所,成为“拒不认罪”的马廷新同监室的号长,逼诱马廷新抄写“自首书”。袁连芳完成任务,于2003年4月8日离开鹤壁,押回杭州。1个月后,袁又成为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张辉的同监室的号长,以同样的手法让张辉抄写了认罪材料。

  袁的身份,正是警方通称的“特情”,即警方线人。而袁这类在看守所内的特情,官方表述称之为“狱侦耳目”。记者调查了解到,袁连芳的多次现身,不过是某些地方监狱内侦查制度中的寻常一幕,如杭州市司法界一位厅级官员所言:“(袁连芳的)调用是有依据的,是公安的侦查手段。”

  看守所内的狱侦耳目,一般分两类:一类了解人犯动态,主要用于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监所安全,名为“控制耳目”;一类配合预审,主要用于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名为“专案耳目”。袁连芳正属于后者。 袁连芳其人其事

  袁连芳,杭州人,1962年生。其父母均为杭州普通工人,育有袁连芳等兄弟五人,其中袁连芳排行老五,由其姑姑带大。

  关于袁连芳的学历,有初中、高中、大专等不同说法。记者从其家属处了解到比较一致的一点是:袁“脑子很灵”、读书很多。

  走出学校后,袁曾在杭州市下城区商业局下辖的国企——杭州武林浴室公司工作,起先是做烧锅炉的工人,后来成为公司的骨干成员,负责管理电器。而后,袁一度担任下城区某粮油站的副站长,此为其一生最辉煌的时期。据其家人透露,袁任职副站长时,恰逢袁母逝世,“很排场,花圈都摆了很多”。

  袁连芳的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亲属告诉记者,袁早年曾与一医院护士结婚,后因对方是知识分子家庭,对袁不甚满意,二人遂离婚。后袁与家住杭州武林路附近的莫某相识,二人组成家庭,一起生活近10年,但一直未正式登记结婚。

  经历上述多次身份转换后,袁连芳成为一个生意人。1999年,他与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电子市场租下摊位,开始经营电子器材。经营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举报,从二人的摊位、仓库及住处共搜出碟片3600余张。后经警方鉴定,其中有3474张为淫秽碟片,均由袁、莫二人从浙江义乌购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随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师为袁作了罪轻辩护,提出袁的贩卖淫秽碟片行为属未遂,应减轻处罚。同年5月,拱墅区法院正式对该案作出判决:袁与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 袁连芳晚年“凄凉”

  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这些“拐棍”和“耳目”,容易形成牢头狱霸。

  2004年9月12日,袁连芳刑满释放,就此告别看守所。一年之后,拱墅区看守所因城市建设和看守所本身场地狭小,搬迁至5公里外的杭州市渡驾路81号,运河边的旧址被推土机夷为平地,新的住宅小区随之拔地而起。

  出狱后的袁连芳,与女友莫某断绝了来往,并卖掉了入狱前二人置办的房产,偿还了债务,一个人租房生活,与亲属也绝少往来——部分亲属甚至连袁的租住地都不清楚。

  在鹤壁,马廷新案被鹤壁中院和河南高院两级法院多次作出无罪判决。2008年3月,被羁押5年多的农民马廷新,终于被无罪释放,随后拿到了首笔2万元的国家赔偿。

  在杭州,张辉在被同监室犯人袁连芳指证后,先后被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判处死刑、死缓。随后于2008年被押往新疆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张辉坚称自己无罪,并在服刑的7年间,申诉不断。

  2011年春节后,袁连芳因高血压中风,一度不能进食和讲话,被几个打麻将的朋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一个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在京杭大运河边,与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

  2011年3月份,昔日的“号长”袁连芳出院。虽恢复说话,但语调已较常人缓慢,行动亦只能靠拄着拐杖慢行。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该草案中关于侦查机关“秘密侦查”适用的相关条款,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至今余波未了。与此同时,47岁的河南人马廷新,带着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继续留在鹤壁乡间务农。今年3月26日上午,安徽人张辉、张高平经过多年申诉,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这一天,他们等待了10年。而今,百感交集,却只化成一句话:“终于清白了。” 专家解读 “狱侦耳目”是告密文化的延续 “所谓耳目,自古以来,就是搜集线索的功能,但袁连芳不仅诱逼他人认罪,还摇身一变,成为指证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如果袁连芳担负的是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他是不能作为证人使用的,如果袁连芳有被授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可以视同为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管如何,袁连芳在两起冤错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著名刑辩律师、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说,“张氏叔侄案中,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更令朱明勇不解的是,这起冤案,至今无人承担责任。

  对于所谓“狱侦耳目”的侦查方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认为,这种做法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立功角度来讲,都不应当过度强调。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续。 “狱侦耳目”极易变身牢头狱霸

  对于狱侦耳目滥用的后果,法学界早有警惕。

  2009年,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谈及看守所问题时,曾向记者表示: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但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往往会滥用“耳目”,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形成牢头狱霸。

  袁连芳的案例可与上述印证:无论在鹤壁市第一看守所内与马廷新同监,还是在拱墅区看守所内与张辉同监,袁连芳均是“大哥”、“号长”,并参与促成嫌犯承认“罪行”。

  综合《新闻晚报》《潇湘晨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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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刑男子协助公安工作获减刑出狱后中风瘫痪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杭州


  2001年5月,杭州人袁连芳与人合伙贩卖淫秽碟片被判刑六年。服刑期间,他在多地看守所来回调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并于2004年9月12日,获减刑出狱。
  2008年3月,被袁连芳指证为河南省鹤壁市一起灭门血案凶犯的马廷新获无罪释放,袁连芳涉嫌配合公安逼供、诱供的恶行曝光,意外引发人们对袁作证的杭州“5·19”奸杀案办案过程及结果的强烈质疑。
  2011年11月21日,早报发表《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文,引起浙江省、杭州市政法机关的关注。当地政法委随即对涉嫌跨省作伪证以获取减刑的袁连芳展开了调查。
  2011年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曾在接受早报记者独家专访时称,有关袁连芳“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报道属实。而有关袁的减刑材料“合法”、“有据”,但因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主动要求做“线人”
  早报记者经多方了解查实,2011年初,已出狱多年的袁连芳突然中风瘫痪,曾经吃饭都需要他人喂食,就连开口说话也颇为吃力。
  知情人士透露,袁连芳本是杭州某饮食服务公司的工人,在该公司下属的“武林浴室”上班期间认识了后来一起贩卖淫秽碟片的莫建芬。袁连芳在两人合伙贩卖淫秽碟片事发前,“骗”走了莫建芬一套房。
  莫建芬的哥哥莫某回忆,袁连芳被判刑后,曾主动对前往看守所探视的莫某表示,“愿意为公安做事,留在看守所服刑”,并请莫某为他“疏通”关系。
  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工作人员调阅的袁连芳案卷材料中,早报记者发现了由拱墅区看守所签发的两份“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回执)”。
  第一份回执写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同被判刑六年的莫建芬将被送往浙江省第七监狱(女子监狱)服刑;但在第二份回执中,袁连芳的服刑地点竟是空白,且这份回执单在落款部位盖了上下两方同为“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的公章,两个公章又被3条手写直线划掉。
  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明确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而驻该所的拱墅区检察院监所科季姓科长则透露,袁若要“留所服刑”,必须经浙江省公安厅审批。
  “他实际服刑3年8个月,符合减刑不超过刑期一半的原则。”季科长介绍,根据档案记载,袁连芳一共被减刑两次。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
  减刑裁定被指涉密
  2011年年底,为继续调查“狱侦耳目”袁连芳在两起命案中涉嫌作伪证的问题,早报记者曾到对袁作出两次减刑裁定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院长翁钢粮在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期间,离席接受了早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翁钢粮表示,袁连芳事件经早报报道后,已引起当地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杭州市政法委已牵头组织对袁连芳个人的调查。杭州市中院也对袁连芳的减刑裁定进行了“全面复查”。
  翁钢粮承认,袁连芳确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并因此减刑。早报此前的相关报道“蛮有水平,没有夸大,没有失实”。
  翁钢粮透露,袁连芳的两次减刑时间分别为2003年5月和2004年8月。巧合的是,这两个时间恰好在袁连芳分别为河南灭门血案和杭州“5·19”奸杀案作证后不久。
  “减刑是合法有据的,没有法院的人情关系。”翁钢粮更进一步透露,“‘多次调派外地’不是我们杭州,也不是河南,是上级搞的,这是有文件的,但文件是绝密的。”
  翁钢粮称,由于事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连同该院作出的公开减刑裁定,都属于“国家机密”,袁连芳的所有卷宗材料“不宜对外公开”。
  耳目特情经费
  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据《南方周末》2011年的报道,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该纪要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必须移送监狱服刑。
  然而,类似袁连芳之类的耳目,却可以一直在看守所“留所服刑”,其依据来源于197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一份联合通知。
  该通知称: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
  此外,“狱侦耳目”还能获得一定的特情经费。1996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透露:看守所狱侦耳目和预审办案等所需要的费用,均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不过,袁连芳的事件表明,“狱侦耳目”这一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常有被滥用的迹象。在浙江省高院关于“5·19”案的再审判决书上,就明文写道:公安机关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张辉、张高平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
(原标题:“狱侦耳目”袁连芳获减刑出狱后中风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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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13-4-1 18: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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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袁连芳

    因贩卖淫秽出版物而获刑的袁连芳,入狱后成为警方的线人,并被指两次参与伪造证据。袁因“立功”减刑,却致无辜者入狱(本报曾做报道)。用入狱的犯人作为线人,已是国内刑事侦查中公开的秘密。其行动如何纳入有效的法律监管?袁连芳的故事或可镜鉴。

  原始身份:“黄贩子”
    袁连芳,杭州人,1962年生,父母均为杭州的普通工人,育有袁连芳等兄弟五人,袁连芳排行老五。家属均称袁“脑子很灵”“读书很多”。
    走出学校后,袁曾在杭州市下城区商业局下辖的国有企业——杭州武林浴室公司工作,起先是做烧锅炉的工人,后来成为公司骨干成员,负责管理电器。后来袁一度担任下城区某粮油站副站长,此为其一生最辉煌的时期。
    经历多次身份转换后,袁连芳成为一个生意人。1999年,他与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电子市场租下摊位,开始经营电子器材。经营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举报,从二人的摊位、仓库及住处共搜出黄色碟片3474张,均由袁、莫二人从浙江义乌购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随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正式批捕。同年5月,杭州拱墅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袁与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

  判刑后变“狱侦耳目”
    袁连芳自2001年1月13日被刑拘,到200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整整44个月,都羁押在拱墅区看守所。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都必须移送监狱服刑,袁连芳成为“例外”。
    “3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留作耳目。”杭州市检方人士分析说,袁连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狱侦耳目”的形式留所。
    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该纪要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袁连芳的一名家属向记者证实,袁的口才很好。据他介绍,2001年5月法院判决之后,袁连芳表示愿意以“线人”的身份留所服刑,希望家人能帮忙找找关系。判决生效后,袁连芳得偿所愿,最终获准留所。

  首次“诱供”破获灭门案
    袁连芳首次“执行任务”,是其进入看守所两年之后,地点为距杭州1040公里外的河南鹤壁市。
    2002年5月30日夜,鹤壁市发生一起灭门血案,由于案情重大,成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公安部多次派出测谎专家、足迹鉴定专家参与侦破。同年底,鹤壁农民马廷新被怀疑制造了该起血案,遂被关进鹤壁市第一看守所。但50天过去,警方仍未掌握其作案的确凿证据。
    2003年2月4日,马廷新被转到看守所内1号监室。号里已有4人,其中一人便是监室的“号长”袁连芳。两天前,袁已提前抵达这里,等待着马廷新的到来。
    据马廷新回忆,袁连芳是杭州人,自称是某工厂厂长,因经济犯罪入狱。马入监后,“号长”袁连芳主动提出跟他谈谈,说“我认识公安局、检察院的人。”“公安局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
    马廷新发现,袁连芳是号房里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从安全考虑,看守所嫌犯用的都是特制无柄牙刷,以防自杀和伤人。此外,袁所有吃的东西、洗漱用品、香烟都有人拿过来,什么待遇都不缺,于是很相信他。
    据马廷新事后反映,经过警方刑讯和袁连芳的反复“教导”,23天后,马廷新终于写出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承认了“犯罪事实”。所有材料都是袁连芳写好,让他背,背不出来就不准睡觉、吃饭。
    马廷新“交代”后,4月8日,袁连芳离开鹤壁市第一看守所。5月,杭州中院裁定袁连芳减刑一年半。

  又逼狱友“认领”奸杀案
    袁连芳离开鹤壁市第一看守所,被押回到杭州拱墅看守所。在这里,他将执行一项“新任务”。该所有一名强奸杀人案嫌犯名叫张辉。“张辉案”发生地是在杭州西湖区,本应投进西湖区看守所,但最终蹊跷地被投进拱墅看守所。据杭州市政法界人士介绍,这是因为拱墅区看守所的“狱内侦查”工作一直先进,在全浙江也很有名,该看守所类似袁连芳的“狱侦耳目”最多时有五六个人。
    据张辉事后在申诉材料里回忆称,一进号房里,“号长”就问他犯何事进来,张辉不答,“号长”准确报出了他涉嫌的罪名,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遭到对方毒打,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掉的头,怎么抛尸的……”
    2004年4月12日,袁连芳在看守所内接受过杭州中院法官的询问。袁连芳表示,自己曾与张辉关在同一号房,并曾主动问起张辉关于其案子的事情,张辉则曾私底下向他承认确实犯下强奸杀人罪。
    9天之后,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袁连芳的证言,是被告人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同年8月,杭州中院再次裁定袁连芳减刑10个月。

  “秘密侦查”引发质疑
    2004年9月12日,袁连芳刑满释放,就此告别看守所。
    而被他指证的两名犯罪嫌犯人的命运却发生转折:在鹤壁,马廷新案被鹤壁中院和河南高院多次作出无罪判决,马廷新在被羁押5年后,于2008年3月获释。在杭州,张辉在被袁连芳指证后,先后被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判处死刑、死缓,随后于2008年被押往新疆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狱中,张辉坚称自己无罪,并在服刑至今的7年间,申诉不断。
    2011年春节后,袁连芳因高血压中风住进医院,3月份出院。
    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该草案中关于侦查机关“秘密侦查”适用的相关条款,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至今余波未了。
(据《南方周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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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高院答记者问


 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3日27日,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该案开庭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记者郭婧
  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再审不公开开庭审理?
  答:因本案系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再审开庭中,张辉、张高平及辩护律师有无当庭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再审阶段的新证据相关DNA鉴定反映,排除张辉和张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人王某。两原审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记者: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对本案冤错的形成如何表明意见?
  答: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两原审被告人无罪。
  记者:法庭是否确认本案真凶系勾海峰?
  答: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22日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经再审查实,罪犯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
  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综合2003年5月19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记者:再审法庭对原判据以定罪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是否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有媒体曾报道,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曾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冤错案中,采用不当手段对马廷新进行指供、逼供,本案中张辉是否也受到了袁某某类似的指供、逼供?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有罪供述;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也使用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采用类似的方法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的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经再审庭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等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对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浙江高院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月26日,我们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相关链接: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而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文章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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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冤案当事人:曾被打惨叫 刑警队像看猴一样
2013-04-01 15:39:11 来源:羊城晚报   查看评论
  “认罪材料”

  [“要不是牢头逼我,是不会认罪的,(认罪材料)写的简直是‘西游记’般的神话故事!”杭州警方“采用这种古老卑鄙的手段,串通牢头对我刑讯逼供,办出这种案子是浙江人民的耻辱。”]

  羊城晚报:为什么当年你们会作有罪供述?

  张高平:要不是牢头逼我,是不会认罪的,(认罪材料)写的简直是“西游记”般的神话故事!我在监狱里也说了,别说我强奸了,我如果有这个想法,我都认罪伏法!

  在杭州西湖刑警大队我苦头吃尽:他们让我站了7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我实在受不了赖在地上,他们就抓我的头发,我还是起不来,他们就提着我的手铐不停抖,我被抖到骨头都酥了才勉强站起;用拖把棍按我的脚,按到我骨头受不了不停地叫,我一叫,他们就笑,像看猴子一样;又把我按到地上,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到鼻子里去;打巴掌,跪皮鞋底那些都是小事……现在手臂上还有被他们用烟头烫的疤。

  更可恶的是牢头狱霸。在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我一进去牢头就打我,嫌我破坏了他吃饭的心情,还给我立规矩,说“老大”上厕所,我要面壁跪下,每天早上还让我朝东南方向拜菩萨。牢头还说,“你态度好点,我写好你抄”。他写好之后,我拒绝抄,他就打我到半死,还说晚上打完50只蚊子才能睡觉,哪里去找50只蚊子?!每次提审回来,都得向牢头汇报,否则就打我。认罪书就是这么写出来的。那天(3月20日)我在法庭上说:“杭州市公安局采用这种古老卑鄙的手段,串通牢头对我刑讯逼供,办出这种案子是浙江人民的耻辱。”

  张辉:我当时刚进号子,看见袁连芳的第一眼就觉得他不是好人。袁连芳是“老大”,一开始语气还是比较温和的。我说我没有杀人,他听了就让另外两个人打我,让我好好说,每次被打完,他就跟我重新说一遍案子的“经过”,“细节”比我还清楚,还画了图纸,他很能说,也很能写。每次提审回来,他都知道我说了什么,质问我是不是翻供了,只要我一翻供他就叫手下两个人把我拉到厕所里打,打下身。那种痛苦非常惨,我都讲不出来。要不是他,我也不会吃这么大的苦。

  我们恨牢头狱霸,也恨指使牢头狱霸的人,牢头狱霸没有这个权力,肯定是办案人员指使的,我自己都不知道的事情,牢头狱霸全知道,肯定是办案人员跟他说的,他们串通一气,我绝对不能容忍,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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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审科长,他(她)的权力是没法想象的,讲一个发生在我老家我朋友的真实故事,派出所长给预审科长下跪,痛哭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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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3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话张飚:张高平的坚持和他眼中流露的希望之光打动了我


发布时间:2013-04-03 08:33:33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张高平哭诉喊冤时,他眼中流露出的希望之光和他的坚持打动了我,我能体会到一个蒙冤人的心情。”4月2日,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62岁的退休检察官张飚说着忍不住掉了眼泪。

  张飚就是国内广泛关注的浙江“叔侄二人涉强奸致死服刑近十年被改判无罪”案中,帮助张高平叔侄讨回清白关键人之一——张高平服刑监狱时的驻监检察官。4月2日,法制日报记者前往石河子市,与张飚进行了一次对话。

  “张高平现在在干嘛?”当着记者的面,张飚拨通了张高平哥哥的电话,电话那端听出是张飚的声音后,张高平的哥哥传来笑声,他说和弟弟在北京,弟弟正在接受央视采访呢。双方像老朋友一样互相问好后,电话那端说等会让张高平打过来电话,张飚笑着说不用了。

  让人无法想象的是,就在今年3月26日之前,张高平还是一个犯了强奸罪被判重刑的犯人。

  2004年10月19日,张高平与侄子张辉因强奸罪,张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张高平被押至石河子监狱服刑。当时,张飚是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

  张飚介绍,2007年7、8月,他在石河子监狱一次巡视现场时,有监狱民警反映,有名叫张高平服刑人员不服改造,不断提出申诉,说自己的案子是被冤枉的。

  得知情况后,张飚当即和同事与张高平见了面。“他情绪激动,说了声‘检察官,我是被冤枉的。’说着就痛哭流涕。”听完张高平的情况,张飚先让他先写个材料。没过多久,张飚巡视时又见到了张高平。张高平把自己写的申诉材料交给张飚。

  向领导进行了汇报后,张飚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转到浙江省高法和浙江省高检。材料发走后很长时间没有回信,但张飚每次到监狱巡视时,张高平听说检察官来了,都申请与检察官见面,询问自己的申诉材料。2008年,检察院在监狱设立了检察官信箱,每次都能在信箱里发现张高平的申诉材料。

  张飚与张高平一次谈话中,张高平提到《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写了一篇文章河南发生一起命案,也是一起冤枉,其中提到了一个人叫袁连芳。这与张高平案中的证人袁连芳同名,这引起检察院的重视。

  张飚说,这个案子很蹊跷,其中有三个疑点,首先就是袁连芳,他在张高平的案件如此“巧合”出现;其次,警方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却并不是张高平叔侄的;最后是张高平的供述,他说他的车拉上受害女孩到杭州下的车,女孩下车后自己的车就上了杭州高速路,此间进出收费站,时间很短,而作案则需要时间,张高平提出公安机关调出进出收费站的票据,但公安机关并未调取。

  直到2010年,张飚退休,张高平仍在监狱服刑。“我觉得这事没有做完。”张飚说,他当时就给张高平叔侄的辩护律师发了这样的短信,“我今年就要退休了,张辉、张高平的案子我希望你不要放弃。每到夜晚,我想起张高平向我哭诉被刑讯逼供冤案的情形,我都无法如入眠。”

  “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这是张高平在再审的法庭上说出的一番话。

  在张高平的坚持,张飚、张高平家人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再审后,撤销原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两人被当庭释放。

  “平反那天,张高平拿着电话对我说‘张检察官,我被无罪释放了,谢谢你对我们付出了这么多的努力,我们一定要到新疆拜访你,一定要感谢你,我忘不掉你。’他在电话里又哭又笑的。”张飚说。

  对话:

  记者(以下简称记):张高平叔侄案中你觉得造成冤案的最大硬伤是什么?

  张飚(以下简称张):直接证据缺失是这起冤案中最大的‘硬伤’,都是靠间接证据。

  记:在张高平案件中,你做了哪些工作?

  张:先是将张高平的申诉转交浙江高院。袁连芳这个疑点是我调查出来的,其他2个疑点张高平都提出来了,我们只有初查权,没有侦查权。为了核实张高平案和河南杀人案中的袁连芳是否为同一个人时,我将从公安网上调取的袁连芳大头像,加上我自己的共5张照片发往河南浚县检察院比对,他们电话告知属于同一个人。河南被冤枉的人袁连芳烧成灰他都认识。

  此间,我连续6次向浙江高检和高院同时发函,最后一次是省检察院电话答复:你发来的材料我们收到,已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送往省高院。

  记:张高平叔侄和你非亲非故,是什么让你坚持帮助他的?

  张: 我在七八岁的时候,遇到邻居家种了一块地,西红柿被别人摘了,小伙伴说我偷的,大人质问我当时就傻了,我只会痛哭流涕不会辩解。几十年过去了我依然记得当时那种被冤的心情,看到张高平,看到他的痛苦状态,特别是向我哭诉的时候,眼睛放出的光是坚信的,我能感同身受。(说到这里,张飚流下了眼泪。)

  他说他相信法律,法律会给他一个公道的。我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听了这句话以后我真正被感动过。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是罪犯,他在监狱从不要求也不接受减刑,他见了监狱民警就是说自己是冤枉的,从来不撒泼和辱骂国家办案机关。他就期待着我们送出去的材料有所反应,看到检察官他就眼睛放光,正是他的坚持和坚信,促使我把这件事不断把这个工作做好。

  记:你退休时,张高平仍蒙冤在狱中,后来什么时候出现了转机?

  张:这期间,张高平的哥哥一直向我反映情况。我鼓励他哥哥说,一定要坚持。我又把河南方面的文章找到,让张高平的哥哥找北京的律师。没想到律师答应给免费代理。得知这一情况,我给律师发了一个短信把情况介绍了一下,希望能帮助张高平。

  2011年冬天,我和张高平的律师以及律师带的记者见面,我把对案情的疑点都说了,之后引起了浙江方面重视。

  2012年11月份,浙江省政法委派了5个人到我们单位,到监狱提审了张高平,他们还到了焉耆监狱提审张辉。今年的元月份浙江方面来人把这两个人带走了。

  法制网乌鲁木齐4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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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聂海峰,你个杀人、害人魔王,赶紧下去吧,要是你还做警察,恐怖份子又得多很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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