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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顶空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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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装修快结束才发现这个问题,郁闷!年在那里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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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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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病想连,烦!烦!烦!

现据我所知有多位业主的房子质量都有问题,你是几幢的,事情解决了吗?我想去找开发商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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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路并不好走

我是23幢的。维权日记流水账如下:
1月1日发现问题,向物业投诉,物业转告开发商,当天下午开发商派出施工方人员现场察看,不承认是施工问题。
1月2日,给开发商发函,说明出现的质量问题、带来的后果及对开发商的要求,要求开发商表明态度,开发商说4号给回复。
1月4日,给开发商打电话,以领导不在为由推说1月7号给回复。
1月7日早上,打电话给开发商,陈清利害关系,要求趁着天气好赶快施工,等到冰冻就无法施工了。开发商态度极其恶劣,对我不予理睬,要我继续等。极度愤怒!!!
1月7日中午,给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打电话投诉,同时跑到市建委投诉中心投诉,递交了投诉书。
1月7日下午,和21幢及24幢的另外两户业主共4人来到开发商的办公室,要求他们表明态度。杨姓工程师接待,没有任何结果。
1月8日,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派人召集了开发商、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物业、装修公司和业主,现场察看。并由在场各方发表看法。现场明显看出监督站针对装修方,一上来就责问装修公司,而对施工方、开发商、设计方及监理方则未予关注。经过一通捣浆糊,开发商、设计方和监理方认为原因已经非常复杂,不好说。

几点总结:
1.  8日现场监理方承认施工过程中抹灰层的水泥配比有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说明了问题的根本)
2. 开发商的策略:拖时间——捣浆糊
首先,从1月1日通知开发商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从来没有主动给我打电话,表明对业主极度不负责任。
其次,多次电话乃至当面要求开发商给我正式发函表明自己的态度(承认或不承认是质量问题),开发商每次都拿施工方作挡箭牌,不敢正式表态。
再次,转移矛盾的焦点。1月8日的现场会明显是一出导演乃至演出了很多次的合谋闹剧,各方都把矛盾对准了装修公司,指责装修公司在装修时没有发现空鼓问题。可是,整个事件最最核心的问题是——空鼓问题到底是谁造成的?????显然,监理方的态度已经表明水泥配比错误是造成空鼓的根本原因。所以,责任因该完全归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
设计方的观点是,在水泥配比有问题,与混凝土粘结不牢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批腻子是用的胶水过多,乳胶漆用得太好,造成腻子层与抹灰层粘结太牢,热胀热缩,使抹灰层与混凝土层脱离。说到底,不还是因为抹灰层水泥配比问题导致其与混凝土粘结不牢吗?自己明明把屎拉在裤裆里,难道要把发臭的原因归结于别人没有给你擦屁股吗??????????
3. 对政府部门的处理态度及最终结果本人并不抱期望。从8日现场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平日里的公关工作做得相当到位。政府部门摆出表面上的公正与程序上无误,但话里话外的倾向性不言自明。我现在还没有拿到监督站的回复,拿到后会贴出来。
4. 作为一个理性的公民(尽管有时也会激动乃至失态),我会按照正常的步骤去继续走我的业主维权之路:找开发商—找政府—找法院。相信这条路很多人已经走过,并证明走不通。在2008年初,我的这次经历相信对自己的人生非常重要。如果最后证实,这条路崎岖不平但最后还能走通,那么至少证明社会还是进步的,不必要太悲观。如果最后证实,这根本就是一条死路,权贵资本主义完全把老百姓玩弄于股掌之中,那么老百姓也是该清醒了!!!!!!
5. 业主维权最有效的途径是联合!!!!!!!如果您也是二期业主,也有类似的问题,请您跟贴。也许您的邻居不一定上网,那么也请您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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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半个业内人士,我专门请教过公司资深的土建工程师,他认为这是施工的工艺存在问题,材料配比也很可能不符合设计要求。1月8日的现场会上,监理方和设计方的结论可与之印证。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对空鼓进行检测就行了。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似乎又变成了如何检测的问题了。这个问题也是历来维权中的一个难点。我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部同事,他告诉我这种情况适用于直接起诉,由法院来指定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我在等,如果1月8日现场会的最终结论还是扯不清的话我将不再与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废话,直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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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修了3年的法律课程至少有了一次实践的机会,这个新年过得着实有些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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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当然好。问题是能得到多少补偿,现在主要是房子卖完了,人家不在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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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公司肯定有错,错在没有发现空鼓,但空鼓产生的原因在开发商,所以根源在开发商。开发商现在指责装修公司在装修时没有发现空鼓问题,因为如果早发现后果不会怎么严重。但产生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开发商,所以开发商不应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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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相对于可能得到的补偿来说,我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确实有过之。但是,开发商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嚣张的气焰绝对不能姑息!!!

而且我相信小区里有问题的房子绝对不会只有已经发现的十几家,而是几十甚至上百家,我经历的这个过程相信能给他们一些启发。
1. 还没有装修的,希望在装修之前彻彻底底检查一遍,反复确认房子没有问题。
2. 如果发现质量有问题,开发商整改过后,自己还是要反复检查,因为我也发现有的业主让开发商整改了两次问题依然存在。
3. 对于装修之前没有发现问题,装修完后暴露出房子的质量问题,那么我的维权过程是最好的蓝本。当然,如果开发商的良知能够有一点点的觉醒或者在经历过我的诉讼后嚣张气焰能有所收敛,那么以后的业主解决类似问题应该能相对轻松一点。
4. 如果实践证明走政府和法院道路依旧走不通的,那我也只能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除非城建集团西溪项目不做了,否则我会召集其他业主在其开盘时到西溪项目售楼处去讨说法,当然会邀请1818黄金眼、王春说法等栏目一同前往做个见证,以免被人暗算了还不知所以。
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相信在二十一世纪群众路线仍是最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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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户被砸伤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来源: 作者:刘春华 王牧 日期:07-02-03

案情
2003年1月13日,沈某(女,1968年7月生)在家中被突然从屋顶脱落的抹灰层碎块砸伤,当即被送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头颈部外伤伴截瘫,后鉴定为残疾一级,需要终身护理。该房是沈某丈夫吴某与某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协商购买的,并于2000年12月12日、2001年3月19日分二次向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23800元,该公司则以工程款的名义为其开具收据并交付该房。
2003年1月22日,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根据售房公司的委托,对该住宅室内局部顶棚抹灰层脱落的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分析认为:1、该房屋被鉴部位楼板浇注使用大型模板,现浇板板底表面较为光滑,抹灰施工前未对板底凿毛,过渡层灰浆与楼板粘结不牢;2、由于在板顶抹灰施工前没有充分湿润基体,又因在冬季施工基体失水过快、抹灰层硬化初期易受冻,导致灰浆与基体粘结不牢;3、经观察脱落的抹灰层碎片,抹灰施工未按施工规范分遍成活且缺少设计要求的粉细纸筋或麻刀灰粉表层;受以上原因影响,抹灰层与楼板之间局部形成较大面积空鼓,空鼓抹灰层又因自重力产生剪力导致瞬间脱落。沈某于2003年8月11日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是否需要终身护理以及继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要求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售房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1457819元,并要求三被告为原告调换同等条件的低层房屋。
审 判
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8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售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徐州分公司承建售房公司开发的某巷住宅楼工程。1999年10月27日、2001年2月28日、2001年12月10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三份协议书,约定售房公司以建筑分公司建成的部分房屋折抵其拖欠的工程款,售房公司与建筑分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凭建筑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收据开出房屋销售发票,并协助建筑分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权证。在售房公司用来抵款的房屋中,包括某巷3号楼1单元701室(本案受害人沈某住房)。2001年12月10日,售房公司又与建筑分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售房公司欠建筑分公司的约37万元的欠款转为对售房公司的维修费用及优惠费用,以后建筑分公司不再负责该3号楼和另一幢楼的工程维修。原告沈某的丈夫吴某与某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协商购买某巷3号楼1单元701室住房,并于2000年12月12日、2001年3月19日分二次向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23800元,该公司则以工程款的名义为其开具收据并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另经徐州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原告沈某的伤情为残疾一级,需要终身护理。
原告沈杨某认为:原告被砸伤致残是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售房公司作为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作为承建商和实际售房人,也应承担房屋质量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售房公司认为:原告被砸伤致残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被告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一直没有向我方交付该房钥匙,原告向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房款后,该公司自行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并未告知我方,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则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售房公司,我们只是代为销售。按照我方与售房公司的协议,房屋维修的责任已转移给售房公司。因此,本案应由售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售房公司再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原告被脱落的屋顶抹灰层砸伤致残,抹灰层脱落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因此,作为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售房公司签订的转移房屋维修责任的《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其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之间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应另行解决。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调换同等条件的低层房屋,没有依据,不应支持。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残疾赔偿金5922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18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80元、营养费103635元、护理费207270元、评残前护理费22500元、继续治疗费634554元,合计1168299元;被告售房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被脱落的屋顶抹灰层砸伤致残,而经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抹灰层脱落是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因此,作为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售房公司签订的转移房屋维修责任的《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其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之间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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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宗地
名称 宗地
位置 出让面积
(M2) 出让
方式  土地
用途 容积率 起始价
(万元) 每亩单价
(万元) 楼面地价
(元/m2) 总成交价
(万元) 竞得人 成交
日期  
杭政储出[2005]43号  江干区钱江新城D-05地块 5970 挂牌 办公、商业金融业用地 ≤8.0   2804 13390 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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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威吓???????从何说起????用不着!!!

法律行为当然要用的,但对法律的阶级性也是要有充分的认识的。程序上我一定会走一遍,看看这个社会到底有没有公理。
看了《闯关东》很受启发,对付小人用君子规则那是行不通的,不然就是迂腐了。当君子之道走不通的话那就只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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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1月14日,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说的给回复的最后期限,上午没有收到任何电话或消息,等待中…………
今天最低温度零度以下,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还暖,看来这个月是不可能入住了………………
今天开始要找房子了。上一次找房子是7月份,全年最热的几天。这一次是1月份,全年最冷的几天。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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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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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LZ

LZ啊,你好象想法挺好。要不公布个电话,咱们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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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楼上是何许人也!!!
刚好开发商负责处理此事的工程部负责人也姓黄!!!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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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楼上可以给我证实一下,我说的是不是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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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为1月8日现场会的情况说明,看了之后一肚子气!完全是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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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捣浆糊的杰作
情况说明1.1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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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

1. 这份东西到底是谁出的?
2. 质监站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3. 为什么没有各方各自的专业观点?譬如,当天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监理方提出的抹灰层材料配比可能存在问题,这句话问什么没有?譬如,设计方为什么没有从当初设计的要求和现状做对比的结论,到底符不符合设计要求??
本希望当天能得出点专业结论,谁知道还是一通捣浆糊!!!!
4. 这种行文格式算是个什么意思?我只能理解是四个单位都是这个意思。那么我认为这与当天的现场会有事实上的出入,是在选择性遗忘一些重要的话,这些话我在当天的现场会上是不断重复和确认过的,并且结束之前我一再要求质监站能分开来写清楚每一方的具体意见而不是笼而统之。看来,操笔的人要么不再现场,要么就不是质监站的工作人员。当天现场会我特意请来了另外一户业主做个见证,相信这些是无法抵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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