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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业主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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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车辆乱停放最高罚1万
  今后居民小区内车辆不能随便停放了,对于乱停乱放不听劝说的,最高可能被罚款1万元。为缓解停车乱、停车难及交通拥堵等问题,单位、学校、公园等地方,节假日和夜间也将对有车居民开放。记者昨天从省公安厅了解到,《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即日起在全省执行。
  据介绍,居民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意见》的出台针对的就是居民小区内部及周边支路、背街小巷的停车秩序管理问题,而其他公共场所的停车管理并不涉及。
  《意见》要求,交巡警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居民小区内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车辆及小区周边道路等情况进行调查摸排,全面掌握居民小区停车状况。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交巡警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配建停车场库 的建议和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的,交巡警部门应根据居民小区停车需求及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出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意见。交巡警部门应向居民公示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状况,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公示小区内部停车状况,及时准确发布停车服务信息,提示居民购车前充分考虑停车泊位问题。
  车位不足可合理利用小区道路
  《意见》要求充分利用居民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在停车泊位充足情况下,业主车辆应停放居民小区内。小区内原则上停放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居民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泊位或专用停车泊位不足的,交巡警部门应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小区汽车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10米之内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派出所应指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停车尚未达到饱和或在白天停车平峰时段临时向社会开放。 
  学校、公园等夜间或假日可对外开放
  对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交巡警部门应主动会同消防部门、派出所对周边道路网络条件、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间空当施划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对夜间交通流量较小的次干道的慢车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供居民停放车辆。
  交巡警部门应会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积极协调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园等,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开放空余场地供周边居民临时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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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威能不能补充一下转载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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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同意有P用,我们小区最大的爷是业委会,他们不同意什么都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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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不同意,至少台面上是无法可依
现在出台意见,业委会要反对,也得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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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罗马说得对,业委会现在同意至少还有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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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沙鸥 于 2008-1-4 13:51 发表
罗马说得对,业委会现在同意至少还有台阶。

呵呵,沙鸥其实看得很透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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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罗马 于 2008-1-4 12:54 发表
原来不同意,至少台面上是无法可依
现在出台意见,业委会要反对,也得给个理由

如果业委会肯给理由,估计堵门者会少很多.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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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一线曙光!政府参与毕竟是件好事,满怀信心地期待着秩序井然的小区中心回到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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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天上班我在公交车上想,如果小区乱停车也列入交通违章,扣分罚款,是不是大家会老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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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倒,刚才百度了一下,发现君威兄弟贴的这个办法是江苏的,一个空心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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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江苏的,前几天报上说过
我在一个贴子里也引用了
觉得浙江跟进不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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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有更人性化的,凭社区的证明限时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城管还不开罚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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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社区\WY\YWH如果也想过解决的方法,努力过,而不是一味往外推,估计堵车的事会少很多!不讲理的人毕竟还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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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丝丝妈妈 于 2008-1-4 15:01 发表
我们的社区\WY\YWH如果也想过解决的方法,努力过,而不是一味往外推,估计堵车的事会少很多!不讲理的人毕竟还是少的!

够天真的~~
俺的地库卖给谁?
俺买的两条线不就贬值了吗?
物业人员的工资谁来出?
政府造的马路让你来停车?影响了俺回家时的通行,没门,此事必须经YWH或全体业主同意,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消防车的通行,谁来负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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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罗马 于 2008-1-4 14:46 发表
是江苏的,前几天报上说过
我在一个贴子里也引用了
觉得浙江跟进不会远!


呵呵,如果浙江省出台类似的规定并安排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应该热烈欢迎,因为具有法律效应。
不过,如果浙江省的意见类似与江苏省的意见的话,到时候雅苑可以停放的车辆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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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1)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
(2)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
(3)小区汽车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
(4)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5)消防栓附近10米之内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诸位看看清楚了,瞎起什么哄啊?
起哄管用吗?起哄的也没几个人,也就那么几个。不予理睬。你们继续吧。
  

[ 本帖最后由 puttuhs 于 2008-1-4 2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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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沙鸥 于 2008-1-4 13:51 发表
罗马说得对,业委会现在同意至少还有台阶。


别在那里自作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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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难道小区停车真的是无解方程?:emo178_ :emo17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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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明是一个强化管理的《意见》,读都没读清楚,就拿来作为消防通道停车的理由,还什么“共识”啦,“台阶”啦,呵呵......请浙江立法机构尽快出台类似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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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你们提个建议吧——展开“院外活动”,争取立法机关出台完全有利于你们的类似《意见》。
《物权法》已经给某想入非非的人一个闷棍,浙江省如果出台这样的《意见》的话,将给某些人再加劈头一棒。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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