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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llan

港湾家园5月28日-6月6日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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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弃权算多数,而不是算同意。如果反对的人都弃权,同意的人都不弃权,不是把本来的多数变成少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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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了不就表明他的合法性了吗? 怎么可能去投呢,你们爱投不投,反正我的合法权益也没多少,他想咋用就咋用吧,花四年多的物业出租收入抵了2013年一年(他没有去年,他也没说明年)的物业费下调,还含糊其词,这么辛苦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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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我们是否承认现在的业委会合法性没有任何关系,就算有500户业主不承认业委会合法,弃权不投票,有700户投票,那么这次投票结果也是有效的。如果这700户中有351户赞成票,有349户反对票,那么不投票的500户就自动加到351户中,使结果变成851:349。反之,如果大多数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弃权,投反对票,结果就是351:849。除非有600多户业主弃权不投票,使投票户数达不到半数以上,投票结果才会失效。可能是我的表达能力很欠缺,真觉得挺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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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否同意和求是物业公司签订2013年度包干式物业服务合同。
  2.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专业机构审计物业财务。

这两个选项从字面上看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但业委会设计的业主大会回避和隐瞒了很多问题,大部分人会被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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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业委会的公开信中可以看到:选票回收如果不过半数,会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业主志愿者催收选票,直至达到法定比例要求。由此看来,如果反方弃权,等于是在天平自己这一边减砝码,更有利于正方通过这个荒唐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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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输赢大多数情况下决定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方是谁,两个选项估计都会通过,并且披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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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次投票结果不悬殊,反方只少了几票,我想您一定会后悔不已的。万一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业主们就只能就地趴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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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这样结果的话,那么反方就不是被别人打败,而是被自己打败。中国有很多情况都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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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5-30 12:23 编辑
zllan 发表于 2013-5-29 11:50
假如同意和反对的业主各占半数,反对的业主略微多一点,我们假设45% :55%。这就等同于同意的业主100%投票, ...


注意:没有参加大会和弃权是不同的概念,参加大会人数,以签收表决票并且投了票为依据,否则就是没有参加,弃权票也是要投了才算表达了弃权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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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弃权?
    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也就是说投票人的意志是十分确定的,就是对表决的内容不管是通过和不通过都没有意见.
    如果对业委会很有意见,不承认其合法性,抵制业主大会,是属于标准的不参加会议.不管该业主的观点是不是正确,都不能算做弃权,否则就是强奸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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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这两个选项放在其他小区也许很正常:第1个,物业费降了不是好事吗,有谁会反对呢?第2个,聘请专业机构审计物业财务很正常也应该呀。就这两项让大家自己选择表面上也很民主呀,很少有人会去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我看志愿者也都是向着正方的,反方会去当志愿者的估计不多,这个作用对正方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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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1. 对啊,真理真是越辩越明。抵制参加确实不能算有效票数,但是抵制的户数目前不可能超过半数,那么这次抵制就没有意义了,反而是削弱了反方的力量。比如100户抵制,最终反方票数就少了100票。

2. 这次物业费不是降了,而是升了,从0.90元涨到0.95元。业主收益本来就是业主的,交给物业公司的还是0.95。

3. 志愿者也不一定都是正方,况且反方为什么不积极报名作为志愿者为广大业主维护合法的权益呢?这也正是我忧虑的:反方有可能会败在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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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港湾的 于 2013-5-30 21:18 编辑

投了票但未填同意与否,这是弃权。
收了票把存根给你,不投票,或者未收到票、未投过票的,这属于不愿投票或未投票。

这几类票都不应该算到多数票里。怎么能这么算?

志愿者在送选票时,遇到户主不在的情况,得保证送到为止。否则,那么户主意向不明,这部分票,应该另外留出。
出租房的租客无权填写。必须等联系到户主再定夺。

全部投票,应该保存起来,即使业委会里的业主也无权查看,只能在需要核查的时候,多方在场的情况下,一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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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象上次,把存根也收走。你们要存根什么用?业主投了票,保留存根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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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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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的业主大会弊病不少,目前大家也没有热情和精力使它一夜之间十全十美。总而言之,持反对意见的业主这次千万不能放弃投票,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别人看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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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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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1:需要了解现在的物业是否愿意留下?
2:如现物业愿意留下,就要先让他们提出管理方案,然后我们才能决定是否接受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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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TONYBABA 发表于 2013-6-1 18:59
1:需要了解现在的物业是否愿意留下?
2:如现物业愿意留下,就要先让他们提出管理方案,然后我们才能决定 ...

物业稀里糊涂,我们业主也要稀里糊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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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zllan 发表于 2013-5-30 21:31
这次的业主大会弊病不少,目前大家也没有热情和精力使它一夜之间十全十美。总而言之,持反对意见的业主这次 ...

我自己砸自己的脚还不行吗? 这次尽管通过好了,咱们三年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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