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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那点事 千万不要以为不卖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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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将要实施的2013.9.13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2004年9月后的亲们都不淡定了,我只晚了四个月的当然也不淡定了,但我发现更多的人比较冷漠,觉得我不卖房就不关我事.
   电话咨询房管局的回复:我们9月1日以后是55%,如果你不交易没关系,给儿子住,过户就要交55%。
亲们,所以千万别以为不卖就没事了!
我们也同意交一定的金额,我们只是要求能公平的对待,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
一.合同上明明有"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为何现在要交55%的收益给政府.合同的意义体现在哪里?遵守合同约定,这不是最起码的吗?
二.交55%收益这个政策是07年出来的,05-06年的人连知情权和选择权都没有,如果当时写明55%收益交政府,我们也就没话可说.时间点为何定在04年9月,据我所知,排队等摇号没有优先权的又有多少能在04年9月前?
三:看看全国其他省份情况,他们都是从文件出台开始时间算起,而且交的金额也不多,为何杭州要这么多?
1、北京,2008.4.8出台规定,在2008.4.8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按10%补交土地补偿金,以后按新政策执行
2、广州,2007.12.18出台规定,在2007.12.18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按1%补交土地补偿金,以后按新政策执行
3、南宁,2009.9.1出台规定,在2009.9.1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按10%补交土地补偿金,以后按新政策执行
4、合肥,2008.1.10出台规定,在2008.1.10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按15%补交土地补偿金,以后按新政策执行

     很多人认为我们占到大便宜了,还想赚钱,其实2004年9月后的制度已经很严了,不像9月前的这么容易买,9月前都是谁在买只要留心就知道.我相信大多数人像我一样并不是想卖房,卖了住哪,只是想安安定定地有个家,然后等老了能留给孩子,让自己的孩子也能安定地生活.但如今,继承给下一代也要交55%的收益给政府,现在估算就要交几十万,多年后我们该交多少呢,我们又交得起么?说白了,这套房就是政府租给我们罢了,大家还觉得我们占到大便宜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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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上看到继承的只要不改性质还是经济房不用补55%的,如要改商品房的性质就要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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