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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区某业主起诉我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民事判决书 (摘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日受理了我小区某业主因欠交物业费被停止供水服务而起诉我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二审),法院合议庭于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法院认为,加盖了富阳市人民法院公章的《华庭云项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该合同系千翔物业与业委会签订,作为华庭云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都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亦应当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因千翔物业并非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也非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其是以二次加压方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物,代为收取与其提供物业服务相应对价的物业费用(包含二次加压产生的设备维护及能耗费用),千翔物业经与业委会以合同方式约定,当有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用的,其有权停止提供相应供水二次加压服务,并无不当,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缴纳物业费用的数额及其欠费期间,以及业委会于2012年7月31日发布的通告,千翔物业对上诉人停止案涉二次加压物业服务,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杭民终字第1243号 2013年9月30日 华庭云顶业主委会员 2013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