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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小区实名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区某业主起诉我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民事判决书
(摘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1日受理了我小区某业主因欠交物业费被停止供水服务而起诉我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二审),法院合议庭于5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法院认为,加盖了富阳市人民法院公章的《华庭云项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该合同系千翔物业与业委会签订,作为华庭云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都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亦应当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因千翔物业并非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也非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其是以二次加压方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物,代为收取与其提供物业服务相应对价的物业费用(包含二次加压产生的设备维护及能耗费用),千翔物业经与业委会以合同方式约定,当有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用的,其有权停止提供相应供水二次加压服务,并无不当,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缴纳物业费用的数额及其欠费期间,以及业委会于2012731日发布的通告,千翔物业对上诉人停止案涉二次加压物业服务,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杭民终字第1243
                          2013930
                        华庭云顶业主委会员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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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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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事。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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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物业费,还理直气壮要用水,和吃白食没啥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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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需要正能量,云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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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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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撤消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还是没有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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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一审判决对业主有利,走后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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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jf 于 2013-11-14 21:49 编辑

支持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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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关注你们小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我们也同样在争取这件事,现在小区正在改造一户一表,相信你们也一定能成功。http://www.shangyu.gov.cn/News/N ... id=20130729093056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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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二次供水难题“破冰”在即。http://www.shangyuribao.cn/html/ ... _127172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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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23路过 于 2013-12-19 17:46 编辑

喝口水咋这么难?打了场官司不说,还让领导这么劳顿,历经学习,考察,政策,试点。如果试点不成功这口水还不一定能喝到嘴里。有点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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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这个二审判决是有瑕疵的。
因为二次加压供水的成本应该包含在能耗费里。而不是体现在物业费中。理论上这是两个概念。故只有当业主拒缴能耗费时,物业才可以根据合同停止“加压供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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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1.5元/M2,能耗费物业费不是一起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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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IM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3-10-24 19:49
我听说双方对一审都不满意。注意看杭州市法院判决中的文字:”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 ...

的确在一审结束后,物业和原告都选择上诉,争议就在于物业是否有权停水。
我觉得二审判决并无什么瑕疵,一审法院把原告大部分的诉请驳回,只是认为物业无权停止供水,所以支持了原告要求物业恢复供水的诉请,是基于一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理解,尚可理解;但是云顶小区的供水本来就比较特殊,小区的水费并非水业集团收取,而是通过物业向业主收取,再行缴纳至水业集团,同时还存在水二次加压的情况,所以二审基于这样的理解,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请,相当的接地气,也有利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我觉得这个判决很好。很有示范判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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