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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委会选举相关档案资料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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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邻居,

现在业委会选举已经进入最后阶段,现将相关资料公示如下,各位如有疑义或异议,请跟帖,或联系筹委会代表金猴及版主。


资料一: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示情况的公告(第13号)
资料二:关于公示《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规约》(草案)的公告(第14号)
资料三:关于进行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的公告(第15号)
资料四:关于杭州市西湖区 紫金庭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第16号)
资料五: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资料六: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庭园小区业主规约(草案)

非常感谢大家对业委会选举工作的支持。也请大家开诚布公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 本帖最后由 vian 于 2008-4-3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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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选举相关公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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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一:公告(第13号)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示情况的公告
13

各位业主: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第12号公告)已于2008年1月29日——2月25日在公告栏内进行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有关候选人参选资格的意见。
  特此公告。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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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二:公告(第14号)

关于公示《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规约》(草案)的公告
第14号


紫金庭园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经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拟定的《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规约》(草案)已在小区两个出入口处的公告栏及各楼道口进行公示,请广大业主前往查看,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递交筹备组。

  公示日期:2008年3月28日——4月11日
  联系电话:88107134
  联系地址:紫金庭园会馆三楼313室
  联系人: 筹备组成员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8年3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vian 于 2008-4-3 16: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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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三:公告(第15、16号)


关于进行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的公告


第15号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关于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的公告》(第2号),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采用书面投票的形式。现将有关投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举投票日期:2008年4月18日-24日(星期五至星期四),请全体业主安排好时间参加投票。

  二、投票办法:业主可以在11位候选人中推选9名业委会成员,具体事项选票上均有注明。为了确保投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区将组织志愿者到业主家送选票和收选票(4月18日——4月20日),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有事外出的业主可以在规定投票期内直接到会馆三楼313室领取选票并投到设在小区两处大门口的投票箱内(联系电话:88107134)。

  三、唱票、计票时间、地点:4月24日晚上19:00时,在紫金庭园会馆三楼活动室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欢迎广大业主莅临监督。

  特此公告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8年3月28日


------------------------------

关于杭州市西湖紫金庭园小区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

第16号


紫金庭园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如下:
  一、审议通过《业主规约》;
  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上述事项需投票表决,相应的选票、表决票将于2008年4月18日——4月24日由社区志愿者分发至各业主,请予以配合并积极参与。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8年 3 月 28

[ 本帖最后由 vian 于 2008-4-3 17: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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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四: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紫金庭园第一届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
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
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庭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紫金庭园会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区域附图):
    二、物业类型:住宅、 商业用房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98031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181944.2平方米,其中住宅
133982平方米,952套,非住宅5468.23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意见单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0.2%
    (二)业主是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有3名以上(含3名)委员提议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
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9人中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2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物业管理费的1%提取;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 本帖最后由 vian 于 2008-4-3 16: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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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五: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庭园小区业主规约(草案)

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庭园小区业主规约

(草案)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规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规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具有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业主行事,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区域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紫金庭园
    座落位置: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9号
    总建筑面积(以交接确认数据为准):181944.2平方米;
    其中:
      住宅:133982平方米;
      商铺(含写字楼)5468.23平方米;
      物业经营用房:747.57平方米;
      物管办公用房:563.52平方米;
      社区用房:306.91平方米;
      地下室:38397.88平方米;
      会所:平方米;2133.57
      其他:自行车入口:4200平方米;开发公司自用房:632.91平方米;报警中心:36平方米;电话机房:58.11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2002)年浙规用征0100080
    土地用途:住宅


  第七条 本物业以审批红线为本物业区域;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分摊面积的总和,作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配电房、电话间、电台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机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本物业的共用设备设施:是指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消防器具、垃圾通道、化粪池、窖井、垃圾箱、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
  售楼书所规划设定的配套设施:是指会所、游泳池、访客车位、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
    3.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享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和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公开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业主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
    2.执行业主大会(包括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遵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受业主大会(包括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按业主大会(包括代表大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有部分保险费和续筹的公共维修基金;
    5.按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及共用电视等服务费用;
    6.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并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未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就本规约签署承诺书或在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7.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8.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合理使用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小品、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5.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在共有部份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7.未经许可,燃放烟花,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8.私设摊点,开设影响其它业主生活的饭馆等经营性场所;
    9.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10.在业主共有部份乱涂乱画,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以外随便进行张贴;(业主大会指定张贴位置之前,业主可在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张贴通知的位置张贴对于物业服务的意见,但不得张贴广告。)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行使、停放应注意安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
  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专门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物业区域内车辆的行使停放,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建筑物整体外观和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更改外窗的颜色,防盗窗按照必须经过预先批准,并应按指定位置、颜色、行状和大小进行安装,只能在玻璃窗内按照,空调、卫星天线等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进行安装,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必要时,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引至该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维修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实施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业主自有部分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一条 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四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大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公共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二十五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本物业区域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部分进行保险时,该保险费按业主在物业区域内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或续定物业服务合同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缓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批准之前仍应按时缴纳。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缓交的除外),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果的,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也可在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认为业主大会授权的方法无法挽回自己损失的,也可循法律途径自行解决与业主的欠费纠纷,但不得自行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制裁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费用。如因业主欠交有关费用造成公共服务部门停止相关服务,该业主自行承担责任,如连带其它业主受到影响,该业主要对其它受影响业主进行合理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单位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与其它业主相同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及共有部分的保险费。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违法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服务公司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规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四十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拥有对本规约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规约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业主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本帖最后由 vian 于 2008-4-3 16: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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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选出主委会人员办事公道、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责任性、有奉献精神的代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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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4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资料5中的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第三十条“......,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意即合同只规定了收费的标准,没规定期限,所以后半句的“按期”会有岐义。若一年一交,是在前一年的年底前算是按期还是当年1月份,或是期中的6月底前,还是该年的12月底前算是“按期”?望能明确。因为这个问题现已产生。本人地下车位的物服费是半年一交,(好象是)3月7日晚回家收到今年上半年的交费通知,次日早上发现卡已被封,车出不去了,我没敢啃声,打个车出门了。这中间有个道理我搞不懂:我是因欠费被卡,还是物管“误”卡了我?我认为,业主不象一般的服务对象,若预先不收费会在服务之后跑了找不到。所以公平的做法是期中交,如半年一交的,在3月底前交应视为“按期”,物管公司先预支3个月内的服务,再预收不少于3个的服务费,谁也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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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6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则草案》和《业主规约》的问题

仔细看了公布的几个文件,觉得有很多地方不是很明确:
1、《紫金庭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中目标应添加“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内容,这也是十七大提出的社区建设的目标。
2、《规则草案》和《业主规约》提到的“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是否和本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指标相符(建议公布本小区的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规划指标),如不符,应该和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其做出解释和提供相关证据。
3、《规则草案》和《业主规约》都没有明确需表决事项的同意票超过多少比例才算通过。
4、对于小区中含有“其他:自行车入口:4200平方米;开发公司自用房:632.91平方米;报警中心:36平方米;电话机房:58.11平方米”特别不明白,
(1)、自行车入口居然有4200平方米,具体位置在哪里,是否已计入公摊面积?
(2)、 既然是纯住宅项目怎么会有“开发公司自用房:632.91平方米”,这个“自用房”的房屋性质是什么?规划是否允许?
(3)、“社区用房:306.91平方米”的房屋性质是什么?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
(4)、“报警中心:36平方米;电话机房:58.11平方米”是否计入公摊面积?
(5)、“商铺(含写字楼)5468.23平方米”中的“写字楼”在哪里?规划条件上是否有写明?
5、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机制和考核办法、任期届满和换届交接都没有明确的条例给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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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了解一个问题:
  1.关于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与其它业主相同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但好象物权法有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是付70%,而我在2005年10月交房时,就交了全年的物业费,这交了全额的物业费是否30%可清退?
  2.2005年10月交房时,房屋还没装饰就交了200元清理费,到时我房屋装饰是否要再交清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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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7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一,下年度交费时送上第一次的缴纳发票物管就会抵扣这30%,二,不用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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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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