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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月14日商贸城车辆事故的声明!我是事主,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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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29日,电动车主郑某某在下沙网和19楼等论坛发“下沙闻潮派出所的协警太气人,车子撞了人,不负责不处理 ”的信息 。鉴于本案引起了网民诸多的猜测和议论,为避免混淆视听,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14年5月14下午5点06分,我在下沙商贸城倒车时,不慎碰到了郑某某的电动车,电动车倒下时,碰到了郑某某脚部。
    交警到现场后发现:1、郑某某的电动车没有任何损伤。2、本人开的车也没有任何损伤,连油漆都没有一点损伤。3、郑某某称脚痛,我弟弟及我爸爸第一时间带郑某某去医院检查,没有发现骨折和损伤的问题,无须住院。(检查费都是我们出的)
    5月15日,我岳父亲自关心郑某某的情况并对郑某某表达慰问,如果郑某某愿意的话,我们家愿意对郑某某给予一些慰问费,以表达我的歉意。
据我们了解情况看,事后两天郑某某就到单位去上班了。
    5月21日,我爸爸亲自关心郑某某的情况并对郑某某表达慰问。
    5月27日下午,郑某某与我们约好到交警队处理善后事宜。
    郑某某提出赔偿要求: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我们表示,既然已经到交警部门了,就由交警来处理。
    二、交警部门及仲裁机构的意见
    交警部门的意见:1、交警的职责是进行事故责任认定。2、赔偿要求由仲裁机构处理。
    仲裁机构的意见:1、赔偿损失是可以的,但郑某某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出具的病历、误工诊断证明、郑某某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误工天数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材料等等。2、如果郑某某没有住院,也没有伤残出现,是没有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三、郑某某的态度
    郑某某当时什么材料也提供不出来,至今她也没有提供有关材料,导致双方协商的进程中断。
    然后,把这件事弄到网上,我们不知郑某某意欲何为。
    四、本人的态度
    本人及家人将按照交警及仲裁机构的判定处理该事件,但是,对郑某某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我们是不能接受的。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不推卸;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也不承担。我们不逃避责任,不掩盖过失,但也决不纵容不负责的行为和言论。
    本案尚处于仲裁机构协商调解阶段,希望广大网民对仲裁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信任。
    鉴于网民不了解情况,也不知本人真实态度,为避免对本案不实的传播,为避免滥用权利的行为继续扩大,本人郑重提醒网民对不实的言论进行留意,不要让“以讹传讹”的言行继续发生。
  本人郑重声明:1、本人及家人遵纪守法,对自己的过失不遮不掩,更不会盛气凌人,不会欺负任何人。2、本人及家人愿意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与郑某某协商处理善后工作。3、欢迎郑某某与本人共同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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